买基金亏损57万怎么判

jijinwang
《花320万买基金,亏损57万!法院判代销银行全额赔偿基民亏损》
基民亏损57万,告代销银行,最后法院判定银行全额赔偿损失,今天被这则消息刷屏。
从业10多年,这样的事并不是个例。印象最深的在15年股灾那次,由于太多基民亏损,我所在的产品部每天80%的工作居然是在处理客户投诉和如何出具相关话术去安抚基民,以及策略各类赎回对接方案。
甚至还要潜伏到客户自发组织的投诉维权群,去了解客户的真实想法。[捂脸]
工作中处理这类事件多了,总结下来,监管、和法院都是偏袒投资者的。这非常好理解,因为我国基金业发展时间并不长,投资者教育是循序渐进和任重道远的事情,银行作为代销机构,在推介基金的过程中,确实需要履行风险告知的义务,责无旁贷。
后来到了2016年,监管要求所有代销银行必须在销售区域安装\"录音录像\"设备,一方面监督代销机构、理财经理有没有尽到风险告知的责任,有没有推介匹配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合适产品给客户,而不是哪个佣金高就推介哪个,完全不考虑客户投资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
但另一方面,这真是一项英明的监管规范,因为\"录音录像\"双录机制,其实也是保护代销机构,因为免不了可能会有一些铤而走险的客户执意要买远超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但是赖到银行头上。有了双录,一切都有证据和依据。
有矛盾,只要代销银行能拿出证据,法院也能给我公平公正的判定。
只能说,今天刷屏的案件中,这个代销银行肯定是存在过失,才导致法院站在了客户那边。

1、客户买基金巨亏57万,建行代销被判全赔,你怎么看?

建行赔付事件会吸引人们的眼球,为什么?

第一,做出赔偿的一方是四大行之一的建设银行。

第二,个人购买金融理财产品之后,亏了,然后银行来买单。这还不算,还要赔偿相应的利息。

狗咬了人不新鲜,人要把狗咬了就肯定是新闻了。

案件争议的核心在于建设银行是否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告知说明义务是适当性义务的核心,是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产品或者服务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应当根据产品的风险和金融消费者的实际状况,综合一般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告知说明义务。卖方机构仅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尽了告知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中的原告方就是抓住了这一个重要的点从而最终赢得了诉讼。尘埃落定,许多人可能也纠结原告的身份,以及对原告相类似的投资获利后却缄口不提的腹诽。但这些都不影响案件本身的公正性。

或许以后我们再去银行办理金融投资业务,要花更多的时间,和去香港银行办理理财业务类似,办理一个投资理财,签名按手印不算,还要对着镜头做录像存档。这也算是一种进步吧。


我是VincentNie,与你共享财经生活!

在这个事件中,之所以被判全赔,根本原因就在于其没有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对于基金的风险没有充分揭示,最终导致客户资产严重损失。这是一个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一个案例,他打破了基金投资盈亏自负的惯例,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目前基金销售中的一些不合规现象。通过这个事,不管是对银行,还是对投资者都起到了一个很好的警示作用。

对于银行代销方来说,应该真正把客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如果为了一时利益而不顾客户利益,最终损失的还是银行自身。所以银行在推荐给客户产品时,一定要结合客户的实际需求和风险等级把合适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客户,并且要充分揭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让客户买的明白,买的放心。

对于投资者来说,购买产品时一定要多看多问,不要过于相信口头上的宣传,因为为了提高业绩,个别销售人员可能会大力宣传基金等投资产品的优点而弱化产品的缺点,如果不是金融方面的专业人士,我想大部分人很难在出现损失后还能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损失。

以上为个人的一点思考,仅供参考。

建行被判赔尝,说明建行的操作存在不当行为和风险。做为银行不把客户的风险当回事,是让人很愤怒的,客户的钱可不是让你来玩空手套白狼的游戏,客户信任你是对你的尊重,可你把客户当小孩来哄骗,不觉的很可耻吗?

在这件事上,法院是根据法律法规做出公正的判决,是不容置疑的。中国的法律是进步的,中国的法律法规,会越来越健全,越来越公正,相信法制相信祖国。

作为客户,在投资理财产品的时候,需要更谨慎的思考,做多方信息了解后在决定投资,投资是大事不是儿戏,能晚点做决定,尽量晚点决定,留多余的空间再思考不会有坏处。对于某些理财经理的话,不能全信,必竟他们是人不是神。再有就是不要上当被骗去买些,表面是稳建的,其实是高风险的理财产,要认真看合同和条规在决定。可以的话带回细看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