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基金怎么设置

jijinwang
一直以为基金高大上,人傻钱多才是基金江湖的写照
最近在尽调一些高速项目,捆绑条件是基金融资,所以对基金做了下了解,我非金融人士,以下纯属个人观点。
基金有不从属于任何机构的独立基金,如深创投、达晨;也有从属于政府、金融机构或者大型企业的基金,如中投公司;中外合资合作的基金,如弘毅投资。至于LP(有限合伙人:我所尽调的项目,我这一方就是LP),有钱就行,三教九流。
这样看来,几乎所有机构 组织及有钱人都在混基金这个江湖,毕竟谁也不怕钱烫手。
至于说到从业者,更是五湖四海。
LP还是有门槛的——钱,但从业者前些年几乎没要求:脑袋没被驴踢过(或者踢过智商还在)的人都能端基金的饭碗,跟其它行业也没啥大区别。现在规范些了,基金业协会要求必须要有基金从业资格,要考试,弄了个科目一、二和三,也没啥技术含量和难度,考试前两周随便翻翻考试统编教材(教材内容、专业度惨不忍睹)就能蒙混过关,对于经历过十数年考试教育的国人来讲几乎等于温情赠送。
基金的钱主要是从漂在基金江湖上的机构和人处来:企业、政府财政资金、社保及养老基金、保险、银行、信托、家族基金、高净值个人,等等,私募股权基金在多元化资产配置类别中占了较大比重
实质上,私募股权基金的高收益源自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专业投资对价值的发现,以及对流动性损失的补偿。私募股权基金的资本多属于“耐心资本”,通过配置低流动性的权益资产,对标的进行战略定位、估值,把握行业发展的拐点、定价异常和市场非有效性等因素,通过资源引进和重组,获得相对高流动性资产的溢价。
钱是基金最重要的前提,有了它,一切都将变得容易,剩下的无非是一些程序化的事。
至于如何设立备案、资本金、组织形式、决策机制、分红机制、退出机制等等看方案大部分是千篇一律,这里不提了,有时间聊聊基建行业基于基金等金融工具做非标融资吧。

中国基金报记者 赵婷

创投基金和政府产业基金也适用《资管新规》及细则。

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出台时,创投基金和政府产业基金两类基金被排除在外,称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如今,两类基金如何监管有了定论。

今天下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明确适用资管新规及细则的同时,最新规定中给予了两类基金豁免规定,允许公募资管产品投资、豁免多层嵌套限制。

基金君对《通知》中涉及到的问题做了梳理。

1、创投基金和政府产业基金适用《资管新规》及细则

《通知》中称,“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两类基金”)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实体经济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资本力量,对于保持补短板力度,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意义重大。”

2018年4月,资管新规出台,其中明确规定,上述基金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如今,《通知》主要是对资产管理产品出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适用资管新规及其实施细则等问题加以明确,整体思路和主要内容与资管新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导向和基本原则保持一致。

“之前这两类基金都不适用资管新规,现在都要适用了,可以理解为是趋严管理了。”业内人士表示。

2、允许公募资管产品投两类基金

《通知》规定,“过渡期内,对于投资方向限定于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的资产管理产品,其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并提示产品投资性质和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将该产品整体视为合格投资者,不合并计算该产品的投资者人数。对金融机构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允许公募资管产品投资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为解决公募资管产品出资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的资质认定问题,《通知》在资管新规的总体原则下,明确过渡期内,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的,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性质和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将该产品整体视为合格投资者。

3、适度放开嵌套限制

《通知》规定,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接受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时,该两类基金不视为一层资产管理产品。

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多层嵌套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有利于减少资金在金融机构内部流转环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部分创投和政府产业两类基金具有“母基金”性质,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不属于资管新规禁止的资产管理产品在金融系统“脱实向虚”“体内循环”的情形。因此《通知》提出,符合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接受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时,该两类基金不视为一层资产管理产品,避免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该政策适用于过渡期内和过渡期结束后。

4、新老划断,给出过渡期政策安排

《指导意见》出台前,金融机构已与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签订的认缴协议继续有效。

对于《指导意见》出台前已签订认缴协议且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出资,但应当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过渡期结束仍未到期的,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除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指导意见》出台后新签订认缴协议的两类基金,涉及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出资的,应严格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资管新规出台前,部分金融机构已与两类基金签订认缴协议或实际出资。为避免出现“半拉子”工程影响基金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通知》提出实行新老划断的原则,作出过渡期的政策安排。

5、适用《通知》的两类基金需满足多个认定条件

适用《通知》的创业投资基金需要满足6个条件:

(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2014年第105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完成备案;

(二)基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国家宏观管理政策;

(三)基金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四)基金运作不涉及债权融资,但依法发行债券提高投资能力的除外;

(五)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对基金份额不得进行结构化安排,但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优先级的除外;

(六)基金名称体现“创业投资”字样或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适用《通知》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需要满足4个条件:

(一)中央、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含所属部门、直属机构)批复设立,且批复文件或其他文件中明确了政府出资的;政府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0%,其中,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府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5%;

(二)符合《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和《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有关规定;

(三)基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国家宏观管理政策;

(四)基金运作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6、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通知》规定,“两类基金应在接受金融机构发行老产品出资后15个工作日内,将金融机构出资及证明该基金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报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及时将相关材料与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共享。发展改革、财政、证监部门对两类基金日常监管中发现金融机构发行老产品违规投资于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的,应及时通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导意见》规定,采取适当监管措施或视情节对金融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各部门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分工,对金融机构和两类基金违规行为加强监管,为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和两类基金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

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

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财金规〔2019〕1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证监局,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有关市场机构:

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两类基金)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实体经济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资本力量,对于保持补短板力度,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意义重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关于两类基金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的要求,现就《指导意见》中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两类基金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通知的创业投资基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2014年第105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完成备案;

(二)基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国家宏观管理政策;

(三)基金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四)基金运作不涉及债权融资,但依法发行债券提高投资能力的除外;

(五)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对基金份额不得进行结构化安排,但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优先级的除外;

(六)基金名称体现“创业投资”字样或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二、本通知所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包含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适用本通知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央、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含所属部门、直属机构)批复设立,且批复文件或其他文件中明确了政府出资的;政府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0%,其中,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府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5%;

(二)符合《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和《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有关规定;

(三)基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国家宏观管理政策;

(四)基金运作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三、《指导意见》出台前,金融机构已与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签订的认缴协议继续有效。

四、对于《指导意见》出台前已签订认缴协议且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出资,但应当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过渡期结束仍未到期的,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除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指导意见》出台后新签订认缴协议的两类基金,涉及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出资的,应严格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五、过渡期内,对于投资方向限定于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的资产管理产品,其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并提示产品投资性质和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将该产品整体视为合格投资者,不合并计算该产品的投资者人数。对金融机构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六、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接受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时,该两类基金不视为一层资产管理产品。

七、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和金融机构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加强监管,强化监管协调。两类基金应在接受金融机构发行老产品出资后15个工作日内,将金融机构出资及证明该基金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报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及时将相关材料与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共享。发展改革、财政、证监部门对两类基金日常监管中发现金融机构发行老产品违规投资于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的,应及时通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导意见》规定,采取适当监管措施或视情节对金融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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