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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周女士在银行存了27000元,不料到期取款时,银行以未收到存款为由拒绝兑付。周女士无奈将银行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周女士的诉讼请求,周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这样判决。
(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情是这样的,银行负责人段某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存款揽储任务,就到村上上门揽储。周女士出于对段某的信任,交给段某27000元,段某给周女士出具了手写银行存单,写明年利率3.3%,存期一年,并加盖了业务清讫章。
不料,一年到期后,周女士到银行取款,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周女士,银行系统没有对应的存款,拒绝支付。周女士无奈,将银行起诉到法院,理由如下:
第一、段某上门揽储是以银行名义进行的,而非个人名义。如果段某是个人行为,那么段某应以个人名义向她出具借条,而不是出具银行的存折或存单
第二、段某向她揽储属于职务行为,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给她造成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且段某上门揽储时出具的是加盖了银行印章的储蓄存折或存单,双方已经形成了合法的存款储蓄关系。
第三、即使段某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也构成表见代理。上门揽储是我国基层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银行实践经营活动,并不是为法律所规定的无效行为。
第四、《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凭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对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负全部责任,如遗失或未交,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领用单位负责。
本案段某利用银行的空白存单给她出具存单,银行存在过错。
银行对此辩称:
第一、周女士持的存单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本人有可能私自进行修改;
第二、段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1、周女士称自己中午在家把现金给段某,但给钱多少无法判断,且事后银行没有收到上诉资金,也没有补办手续,其行为不符合存款规定及一般常识;
2、周女士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也未尽到善意注意义务。
根据常理,存款储蓄业务的操作常规是,储户到营业网点,根据存款金额,自行填写存款凭条,持存款凭条由柜台查验、复核无误后,由微机打印存单,加盖储蓄专用章,将存单交付给储户本人,储户填写的存款凭条是金融机构记账凭条,储户个人不得持有。
第三、案发时,段某已经请假,随后旷工被开除,与银行没有关联。
法院一审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周女士在家将人民币交付给银行负责人段某,段某向周女士出具自己填写的存款凭条,没有加盖银行业务公章,段某收取周女士人民币系其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原、被告间没有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第二、个人存款应携带有效身份证到储蓄机构营业柜台办理,并由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存单作为凭证,原告周女士在家办理“存款”不符合行业规定及一般常识,原告自己有较大过错。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女士的诉讼请求。周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
具体到本案,第一、周女士将存款交给段某,段某虽然给周女士出具了存单凭证,但该凭证一方面系手填写,另一方面没有银行公章,仅有业务清讫章,且资金没有流入银行,所以一审法院判决双方没有形成存款储蓄合同并无不当。但是银行对空白凭证、业务公章保管不善,导致周女士无法兑取存款,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周女士作为存款人,理应知道存款手续须通过柜台办理,其在段某上门揽储时将款项交给段某办理存款手续,客观上造成段某截留存款,并导致自己不能向银行兑取存款,亦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判决银行和周女士各承担50%的责任,驳回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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