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终止后怎么赎回钱呢

jijinwang
7月6日
1、经济参考报:年内已有近百只基金清盘,其中债券型基金数量占比超过四成,且大都分布在中小型基金公司。超过半数基金因为触发了合同终止条款而被动清盘,另有部分基金是通过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进入清算程序。此外,次新基金的清盘也成为年内清盘基金的典型特点。
2、证券时报:2022年过半,更多企业拥有机会步入资本市场。上半年,A股共有260家拟IPO企业上会,过会率为87.69%,较2021年同期的89.75%有所下降。值得关注的是,今年企业主动“撤单”的情形有所增加。截至7月4日,共有127家拟IPO公司撤回了首发上市申请。
3、中信证券:6月蔚来、理想、小鹏分别销售新能源汽车12961、13024、15295辆,环比分别+85%、+13%、+51%。造车新势力于2022年集体进入新产品周期,产品成熟度相较于初代产品有明显提升,叠加下半年电动车行业高景气度,看好新势力车企下半年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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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怎么办

从“野蛮生长”到“精挑细选”

基金终止三方销售合作进入高发期

中国基金报

基金公司终止与第三方销售机构合作突然高发,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实施一年多,开始显效。基金销售逐渐告别盲目签约的“野蛮生长”时代,进入精细化、规范化发展时期。

基金公司终止与部分第三方合作

过去两周,有11家基金公司发布和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合作的公告,其中主要是第三方销售机构。根据

近期,中植集团整合旗下基金销售公司,唐鼎耀华、北京晟视天下等机构整合为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不少基金公司发布公告,终止和唐鼎耀华、北京晟视天下的合作。

3月份,宝盈、华宝、银河、华富、财通等基金公司宣布终止与成都华羿恒信、深圳腾元、北京懒猫、泰诚财富、杭州科地瑞富等机构的销售代理等业务。

基金公司之所以采取此类举措,基金销售保有量低、受到监管处罚是主要原因。

海富通基金相关人士表示,这背后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为提升经营效率。小的基金销售机构销售能力一般,但中后台及系统资源的占用并不比大销售机构少很多;二是小机构经营规范性不如大机构,随着监管对反洗钱等要求的提高,与小机构解除合作也是减轻自身监管压力的选择。

德邦基金互联网业务部黄林艳表示,一些小型三方基金销售机构长期看不到销量,但基金公司仍然需要配置人力进行后台运营、审慎性调查等,维护成本较高。从优化资源及规避合规风险考虑,基金公司会越发谨慎。

代销合作从粗放走向精细

早几年,基金公司与第三方代销机构的合作思路是“越多越好”,不少基金公司签了几十家第三方销售机构。然而,运作下来,一些小型第三方机构开始违约,不少公司销售量极低,行业也开始转向,选择具有销售能力、注重客户体验、合规意识强的第三方销售机构,合作更趋“精细化”。2020年,《办法》实施,切实提高了机构市场化退出可操作性,也给基金公司终止合作提供了依据。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以前,签了合作协议,只要不出现违规行为,基金公司很难和销售机构解约下线。新规之后,基金公司能够根据基金代销机构的动态,评估业务风险,做出选择。

目前第三方销售机构达到100多家,90%的市场份额集中在3至5家销售机构手中。未来这一趋势或还将继续。

黄林艳表示,随着新规的实施,从宣传方式、产品准入等方面,基金公司对第三方销售机构的合规性要求更高。

一家基金公司渠道人士表示,选择合作方更重要的是看对方当前的业务能力和未来的发展潜力,与大型机构合作是更明智的选择。

而谈及第三方机构的未来前景,私募排排网旗下融智投资基金经理胡泊表示,随着财富管理业务的逐渐扩张,基金销售、三方财富等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但在这个过程中,市场整体格局非常不均衡,两极分化现象严重,具有平台优势、互联网优势的基金代销公司有更好的发展基础。

“监管对基金代销机构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公募保有量有明确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小型三方平台未来的生存会更加艰难。培养和维持一个较大规模销售团队的成本非常高,多方因素之下,可能还会导致新一轮产能出清。”胡泊表示,随着新增资金的逐渐减弱,价格战的现象可能会愈演愈烈,费用的降低可能会比较明显,只有平台化、互联网化的销售机构更有机会生存下来。

不过,小型机构未必完全没有机会。黄林艳就表示,除了头部机构,也会积极和有特色定位的销售机构加强合作,做好产品投资及客户服务,提升合作深度。

深圳一家基金公司人士表示,每个持牌机构都有无限可能性,要充分尊重市场发展规律,提前布局,与代销机构共同成长。

监管强化马太效应

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加速洗牌

中国基金报

随着准入门槛抬高,监管力度加强,基金公司对第三方销售机构的合规性要求更高,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正加速洗牌。

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牌照注销现象增多,对此,多位基金业内人士表示,小型代销机构没有竞争优势,被市场淘汰是长期趋势。

诺德基金认为,这是第三方基金销售牌照市场整理过程中的正常现象。监管机构提高了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门槛,设置了日均非货基金存量的要求,部分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无法达到这个标准,只好选择主动撤销。

根据2020年10月出台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基金销售机构必须保证年度日均5亿的非货基和健全的合规内控体系,否则3年到期后不能展期。

德邦基金互联网业务部黄林艳表示,《办法》实施后,监管对基金销售机构相关规定进一步收紧。另一方面,受市场行情影响,公募基金发行相较2021年大幅缩水。在此背景下,被注销牌照的主要为存在合规问题或者展业不理想的三方基金销售机构。“不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被淘汰,对公募基金销售市场整体来说起到了扶优劣汰的作用。”

“注销许可证现象的出现从侧面反映出基金销售市场正越来越成熟。监管加强基金销售市场管理显示出效果,缺乏业务开展能力或合规内控能力的机构退出。”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池云飞表示,“同时这也是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市场中有四百多家基金销售机构,竞争激烈。而基金销售业务又需投入大量的资金来维持人员和系统方面开支,缺乏业务支撑的机构自然会被淘汰。”

“一些非专业持牌机构准备不足,低估了基金销售服务在商业模式、市场拓展、团队搭建、市场应对、监管趋势、竞争格局衍变等方面的难度和复杂度,只看到了机遇和牌照红利,没有看清楚经营风险和市场所处的阶段。”一位基金业内人士说。

池云飞表示,基金销售市场的头部效应非常明显,销售保有量排名前30的机构占据了一半以上的市场份额。“两极分化的趋势很难改变,未来我们还会看到更多缺乏业务抓手的小机构退出市场。”

一位第三方代销平台相关人士表示,很多尾部公司的基金销售保有量少,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日均5亿的非货基规模要求;另外,有些基金销售机构的合规内控体系不完善,曾经受到监管处罚,也是注销的原因。

“此前还有不少持牌机构想通过牌照的买卖赚取牌照溢价,但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优化,这种牌照套利的空间越来越小,部分机构看到套利无望甚至要亏本,注销就成了当下最优解。这也是监管更有效的标志。”上述基金业内人士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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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与清盘

是0.3元/每份。这是条件之一,其他条件不满足仍然不能清盘。
2004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在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60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或者连续60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达不到100人的,则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有权宣布该基金终止。若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基金清盘的条件相对还是比较苛刻的。首先,基金作为理财产品已经被广泛认可和接受,中国目前基金的基民数量非常庞大,一只基金连续60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达不到100人基本上是不可能出现的。
其次,虽然简单按照净值推算,由于拆分或者分红的影响,不排除有个别基金的总资产净值已逼近或已跌破5000万元的可能。即使某只基金的规模一度降到5000万元以下,只要不是连续60日出现这个状况,就不符合被清盘的条件。
符合其中一条就可以清盘了。
补充:我个人觉得还是不会的。。因为基金公司如果有基金被清盘了,那影响太大了。。。如果你不放心的话,可以先转换为债券基金或者是货币基金
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 在基金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即清盘),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每年的管理费是1、5%。
据说掉到一半以下就要清盘了,可是去年很多基金都掉到了0.4元,尤其是QDII的基金,听说只有一家清盘了。

三: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四:基金合同终止前要赎回吗

基金清算之后可直接解约。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依据《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百度百科-基金公司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