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 指引 (基金合同模板)

jijinwang
每天进步一点点
会计
每日一分录
🔖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如留本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基金金额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专用基金
审计
每日一考点
🔖被审计单位的性质——组织结构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组织结构,考虑复杂组织结构可能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包括财务报表合并、商誉减值以及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等问题
💡 特别注意
目的:考虑复杂的组织结构可能导致的某些特定的重大错报风险。
税法
每日一考点
🔖溢征、补征、追征
(图2)
💡 特别注意
【总结】关税规定是“1退1补3追”;征管法规定是“3;3;3、5、无”。
经济法
每日一法条
🔖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61条和第504条等规定处理:
  ③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有权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
💡 特别注意
上述法条规定需要将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①②③结合记忆,为2021年经济法教材新增内容,学员们需要特别注意。
财管
每日一公式
🔖加权平均边际贡献率
加权平均边际贡献率=各种产品的边际贡献之和/各产品的销售收入之和
=各产品的边际贡献率的加权平均数
💡 特别注意
权重为各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重。
战略
每日一答疑
🔖如何理解“平衡货源策略”
平衡货源策略就是在以上少数或单一货源策略以及多货源少批量策略之间寻求一个比较均衡的点,使企业既能获得集中于少数货源的好处,又充分利用多货源的优点。
💡 特别注意
企业采用何种货源策略,取决于下列因素:
(1)市场上供应商的数量。如果供应商的数量较多,企业对货源策略的选择余地就较大,否则,企业就只能采用少数或单一货源的策略。
(2)供应商的规模实力、经营状况、信誉、产品或服务价格、交易条件等。
(3)企业对供应品的价格、质量、数量、交货期、相关服务等的要求或态度。企业只能在满足其要求的前提下确定货源策路。
(4)企业与供应商的设价能力对比。如果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强于企业,企业可采用多货源少批量策略有效减弱供应商的议价能力。相反,如果的企业议价能力强于供应商,则能够采用少数或单一货源策略。

一:基金合同指引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 2、证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进帐单、现金缴款单等。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明细 1、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和利息数额的计算清算,包括:1)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的明细清单、2)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3)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

二:基金合同指引2号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首次规定的法律术语,《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了比较清晰的界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和六十七条等条款的规定,普通合伙人指的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的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接受全体合伙人的委托,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基于上述规定,笔者理解,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具有不同内涵与外延的两个法律术语,它们之间既存在概念上的区别,又有一定的关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三)在普通合伙人人数超过一名的情形下,全体合伙人理论上可以委托其中的一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委托超过两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但由于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企业工商注册之必要登记事项,能否在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两个或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取决于当地工商局的意见,据笔者了解,目前除杭州市等个别城市外,大多数地方的工商局尚不接受在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两个或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有权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并未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法只禁止有限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笔者理解,这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

二、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与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人均未进行过明确的界定。

不过,我们可以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文件中依稀看出基金管理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的区别。譬如,基金业会在《必备条款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合伙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给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并在其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起草说明》进一步阐述如下:“……合伙型基金本身也不是一个法人主体,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GP),GP负责合伙事务并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从基金管理方式上,GP可以自任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另行委托专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管理运作。GP担任基金管理人的,由GP来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再由已登记的管理人进行合伙型基金备案;另行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该专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由其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由此可见,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是不一致的,“三位一体”不过这三者在特定情形下的特殊状态而已。

基于上述,不难发现,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也是具有不同意义的两个法律术语,目前的法律条文几乎未涉及二者的区别,但无论从理论还是实务来看,对二者进行甄别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笔者认为,基金管理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只存在于有限合伙型基金里,而基


三:基金合同指引1号

您好。展恒基金网很高兴为您解答。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3月26日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元)
363,286,001.49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元)
264,076,456.06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本次分红为2015年第四次分红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2015年3月30日(场外)
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份额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现金红利转换为基金份额净值基准日为2015年3月30日,基金份额登记过户日为2015年3月31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1)本次收益分配公告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2)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4)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4008198866,010-68730888)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由于部分投资者在开户时填写的地址不够准确完整,为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地收到对账单,本公司特此提示:请各位投资者核对开户信息,若需补充或更改,请及时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或010-68730888、通过本公司网站或到原开户网点变更相关资料。
5、权益分派期间(2015年3月30日至4月1日)注册登记机构不接受投资者基金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申请。
6、欲了解有关分红的情况,可向本公司咨询,客户服务热线:4008198866、010-68730888,或登陆本公司网站:http://www.ncfund.com.cn。

四:契约型基金合同指引

  基金的法律形式是如何划分的?朋友们了解吗?今天梦梦与大家聊聊基金的法律形式。

  证券投资基金依据法律形式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则以美国的投资公司为代表。

  那么,什么是契约型基金呢?契约型基金是依据基金合同设立的一类基金。那么基金合同又是什么呢?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在我国,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设立;基金投资者自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也就是说自你的基金份额确认时,你就享有了基金合同赋予的各项权利,比如基金上涨,你就获得了买入与市值之间的正差额,也就是你的投资收益,这是大家最喜欢看到的吧?然后还有依法转让或者赎回的权利等等。

  那义务方面呢?自你的基金份额确认时,你就应承担合同中赋予的各项义务,比如基金下跌,你就要承担买入与市值之间的负差额,也就是你的负投资收益,这是大家最不想看到的吧?还有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等等。

  那么公司型基金又该怎样理解呢?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股东,享有股东权,按所持有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分享投资收益。

  虽然公司型基金在形式上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但不同于一般股份公司的是,它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业的投资顾问来经营与管理基金公司。

  好了,关于基金的法律形式,梦梦今天就聊到这里。梦梦感谢朋友们百忙之中的阅读。不知你是否喜欢?如果喜欢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