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我的交易理念就是坚持趋势的方向,相信趋势的力量,利用预判趋势突破这一招,在我资金不大的时候,每年都能成功翻倍。就算现在管理基金,也会依然使用,收益依然能保持稳定增长。今天我就把预判突破的完整思维和交易策略分享给大家,内容有点多,希望股民朋友能够仔细阅读,之后得到的收获,你会觉得耐心看完是值得的!
炒股就是炒预期,如果等到突破之后再去买,就容易追高。而趋势预判突破,既能利用趋势的优势,又能买到相对的低位。如何去做突破是,是交易体系其他内容,视频也讲过,就不再重复了。
废话不多说,重点内容如下:
一、缩小选股范围
对于预判突破来说,选股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在4000多只股票天天选,就非常累人,而只需要通过以下三个板块选出的股,一定是趋势股,热门板块,是市场主流题材!
1、近期新高板块
能够创出新高的股票,说明近期是非常强势的品种,价格说明一切,就算我们不知道它的原因,但是新高,就说明主力在持续的拉升。有持续的做多力量,用礼佛摩尔的一句话,我们不需要知道股票上涨的原因。只需要知道股票不断创出新高,一定有一股我们不知道的力量在推动它上涨。
2、近期强势板块
和近期新高板块有重叠,但是也有很多不重叠,近期强势,说明当前股票已经走强,连续大阳线突破,说明市场的情绪点就在这些股身上。
3、20日连续涨幅在30-150%
如果20日涨幅低于30%说明,该股可能不够强势,虽然有可能有漏网之鱼,但是我们不必要花费更大时间成本。就好比企业招一个博士成才的概率要大于小学生一样。不是说小学生不能成功,而是概率低了,企业不愿意花更多地筛选成本一样。如果超过150%就说明后期潜力消耗太大。不是说不能涨而是后期继续大涨的概率,在时间周期上降低了。
二、预判突破规则
在上升趋势之下,继续上攻会是常态,但要如何才能找到预判突破的结构?以下几点是我评判标准:
1、交易背景
任何交易理念,要想具备持续的优势,就是在交易背景的前提下,就已经有了优势,比如我们趋势交易理念,上升趋势就是我们的交易背景。上升就说明我们当下是在正确的一方。
2、交易架构
交易架构是我们识别机会的重要形态,而一个好的入场架构就要包含,形态要素,时间要素,价格交易,成交量量要素。
(1)形态要素
要想提前突破,最少目前就是一个交易区间,这个交易的K线形态是收敛的,多是小阴线,小阳线,比如旗型,收敛三角型调整,就可以很容易识别股价还会继续突破。
(2)时间要素
如果之前上涨启动不就,那么通常调整的时间不会太久,不会超过一个月,如果在急速上涨的过程。调整往往就1-5天。
(3)价格要素
价格要素就是呈现波段范围,在调整的过程,出现价格排斥,出现长的下影线,那么就是入场信号K,价格要素就是观察股票的价格行为,判断股价的一致性。
(4)成交量要素
在调整的时候,成交量都是萎缩的,说明市场的抛压不大,但是如果在低位启动不就,出现大的成交量,说明市场在换手,反而更有潜力,但是如果高位出现大的成交量,就算出现形态要素,也不能急于进场。
三 具体交易方程
完成以上两天,就得落地了,核按钮已经打开了,只需要符合交易方程就可以下单进场了,
1、入场
符合条件之后,先看一下自己止损幅度,在测算一下自己潜在盈利空间,如果能到达1:2以上就可以进场了。
2、止损
一种是固定止损规则,只允许单次亏损的最大幅度,比如我的是7%。也可以采用技术止损位置,比如支撑位的下发,如均线,趋势线,轴心线等等,也可以两者同时兼顾。
3、止盈
止盈顾名思义就是获利出场,止盈的目的就两个,利润最大化,损失最小化。第一种采用固定盈利,就是达到止损2倍幅度就离场。第二种就是采用跟踪止盈。我是采用跟踪止盈和固定止盈两者相结合。在满足入场规则的前提下,我的出场,如果我认为有大的机会,会制定根据不同盈利幅度,设定不允许回撤幅度,比如盈利20%,不允许利润回撤50%,如果盈利100%不允许盈利回撤10%。如果我认为是短线机会,我结合技术形态止盈,只要超过止损幅度2倍就出场。
以上就是我全部交易思路和预判突破的交易手法,这也是我从小做到核心思维,不求大家全部认同,但求有缘人少走弯路。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中国纪检监察报开设“学习贯彻《条例》·解疑释惑”专栏,约请有关部门,就各地党员干部学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执纪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结合《条例》进行详细解读,就大家关注的问题进行转发,敬请关注。今天,我们先来看看这个问题该如何解答?
问:党员以后能不能炒股?大部分党员干部的上班时间和股市的开市时间重叠,怎么操作?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理解该项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注意:
首先,《党纪处分条例》未改变原条例的规定。原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将“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列为违纪情形之一,其中“违反规定”的表述与该条第一款开头“违反有关规定”的文字表述重复。修订过程中,为避免重复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实质内容没有变化。
其次,这里的“违反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再次,对于不属于上述不得买卖股票人员的党员,在买卖股票时也不得违反有关纪律规定,比如,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