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看基金的股东 ?如何查看股东实时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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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踩雷
大家在买入的时候,点击F10查看前十大股东 ,如果都是个人或小型投资公司,那么这样的股最好不要买。特别在拉升一波后更容易踩雷。如果前十大股东里有北向资金 社保基金或其他机构,那么这样的股票被大型机构认可,后期上涨的可能性比较大。

一:如何查看股票的股东

您只需直接在股票代码输入框中输入股票代码或在输入字词输入框中输入股票简称,  点击“检索”按钮便可查到该股票的一系列相关资料。另提供了其他检索功能,可供您按不同交易所,股票种类,公司行业,所在地区进行检索。

二:如何查看自己的股东账户

行为人将自己所在公司的54万元划入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被控挪用资金行为,重审二审为何改判无罪?今天,笔者给大家分享一则挪用资金罪的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07年8月16日,上诉人张振磊与罗某共同注册成立深圳市顿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顿成公司),张振磊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罗某担任公司监事。该公司注册资金3万元,张振磊与罗某各占公司50%的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信息咨询。2011年8月4日,张振磊和罗某共同登记成立深圳市顿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顿成惠州分公司),由张振磊担任分公司负责人。

2013年5月4日,张振磊与罗某因在经营顿成公司和顿成惠州分公司期间产生意见分歧,双方签订了公司内部《联合声明》,主要内容是:1、因顿成公司和顿成惠州分公司业务终止需要,自2013年5月4日起,股东张振磊、罗某不能再使用以上公司品牌签订新的合同。原有已签订的合同继续执行直至完毕,应收款项直至收回为止。2、自2013年3月1日起计算,深圳市顿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海豚湾一号、中兴佳苑项目所新产生的收益、成本由罗某个人承担(即由此日起销售房产所产生的服务收益、销售佣金)及其他相关问题均与张振磊无关;深圳市顿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尚峰微豪宅、盛世翡翠、箐英时代项目所新产生的收益、成本由张振磊个人承担(即由此日起销售房产所产生的服务收益、销售佣金)及其他相关问题均与罗某无关。

2013年8月30日,张振磊出资10万元成立深圳市顿成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顿成鑫公司),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振磊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妻子王某担任监事。

2014年4月1日,张振磊分别代表顿成惠州分公司、顿成鑫公司签订双方《投资协议》,约定顿成惠州分公司向顿成鑫公司的土地项目投资54万元人民币,占出资总额的100%。2014年5月27日,张振磊将顿成公司账户中的54万元转入顿成鑫公司账户,同年5月30日,顿成鑫公司与卓某、周某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约定顿成鑫公司投资开发卓某、周某的一块土地。2014年6月12日,罗某到大亚湾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控告张振磊侵占顿成公司财产,2014年9月12日张振磊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10月11日,张振磊将该54万元人民币转回顿成公司。

北京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

二、裁判结果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3日作出(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振磊向本院提起上诉。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粤13刑终字141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向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补充起诉,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6)粤1391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振磊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3个月16天。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振磊不服,提出上诉。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8)粤13刑终227号刑事判决,撤销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粤1391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振磊无罪。

三、无罪理由分析

本案中,张振磊的行为是否属于挪用资金行为?我们首先要看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特征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的标准是10万元以上。张振磊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将公司的54万元转入自己公司,表面上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数额、职务便利要件,但要构成挪用资金罪,最主要看能否符合“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的答复》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情形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将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而综合在案事实和证据,张振磊的行为并不符合以上情形,具体如下:

(一)张振磊代表顿成公司向顿成鑫公司投资54万元,是正常的投资行为

首先,张振磊有权进行投资行为。张振磊在案发期间担任顿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行使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职权。直至张振磊于2014年9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顿成公司并未清算或解散,张振磊仍是顿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执行董事。

其次,投资项目是真实存在的。张振磊于2014年4月1日代表顿成惠州分公司与顿成鑫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顿成公司向顿成鑫公司投资地块,顿成公司出资54万元,占出资总额的100%;张振磊于2014年5月27日将顿成公司的54万元转入顿成鑫公司之后,又于同年5月30日代表顿成鑫公司与卓某、周某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土地。该一系列行为表明,投资项目真实存在,且张振磊用实际行为促进投资项目运行。

最后,投资资金未被使用。顿成鑫公司账户在2014年9月11日11时的账户可用余额为561621.18元,系因顿成公司的54万元转入顿成鑫公司后,顿成鑫公司与卓某、周某之间的合作开发协议没有实际履行,该54万元遂没有被使用,张振磊又于2014年10月11日将54万元转回顿成公司。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振磊与顿成鑫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顿成鑫公司虽然是张振磊单独出资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原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成立后有从事本案涉案土地之外的其他经营业务,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张振磊的个人财产与顿成鑫公司的财产有混同,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振磊需要对顿成鑫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振磊将顿成公司的54万元划入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归其本人使用。

(三)张振磊违反与股东罗某的约定而进行的投资行为,系内部违约行为,应以民事法律调整

根据张振磊与罗某于2013年5月4日签订的公司内部《联合声明》,自2013年5月4日起,张振磊不能再使用公司品牌签订新的合同。虽然张振磊违反与股东罗某的约定,于2014年4月1日以公司名义签订《投资协议》,但这种行为只是一种内部违约行为,案发后,上诉人也与罗某达成了协议,解决了股东之间的纠纷。该违约行为应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其社会危害性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因此,本案中的54万元资金是在公司之间流转,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振磊有挪用本单位资金归其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以其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的主观故意和行为。

当下,企业高管在使用单位资金时,一不小心就会滋生刑事风险,但其大多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而是认为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有权对单位资金进行规划使用。须知企业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即使是企业创始人、大股东,也不能随意动用企业资金。笔者提醒,企业高管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制度,避免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同时保护好每笔资金的流水证据,防范法律风险。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众多法院判决无罪、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予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案例。

叶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17-25层。


三:如何查看股东人数

在股票市场中,投资者可以通过股票证券交易软件或者股票证券资讯平台完成查询股票的股东户数情况。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些交易软件的“股本股东”功能了解个股股东变化,除此之外,投资者也可以通过上市公司官网公布的信息来了解个股的股东数量、变化。
通常情况下,股东的户数情况可以反映股票的筹码集中度情况。如果一只股票的筹码集中度越来越高,股票中显示的股东平均每户的持股数量增加,但该股票的股东数量在逐步减少。那么,大概率就表示庄家资金正在处于该股的吸筹状态,股票后续被拉升上涨概率较高。反之,如果一只股票的筹码集中度越来越低,股票中显示的股东平均每户的持股数量减少,但该股票的股东数量在逐步增加。那么,大概率就表示庄家资金正在处于该股的出货状态,股票后续下跌调整概率较高。例如:同花顺、东方财富、新浪财经、方正证券等等。如果投资者通过股票证券交易软件查询股票股东户数可以点击股票的F10个股资料,然后再点击个股资料中的股东研究就可以看到股票的股东户数变化情况。
同时,投资者可以通过股东变化,来寻找买卖机会,一般来说,一个股票散户越来越多,主力较少,则说明市场上的散户在不断的买入该股,主力在不断的卖出该股,筹码逐渐从主力的手中流入散户的手中,这种类型的个股,一般上涨比较难,即在个股上涨时,散户会获利出局,卖出手中的股票,导致股价再次下跌,因此,股票股东人数大幅增加是一种卖出信号,投资者可以进行清仓操作。与此相反,个股的散户越来越少,主力较多,则说明市场上的散户在大量的卖出,主力资金在不断的流入,筹码逐渐从散户的手中流入主力的手中,集中起来,主力控盘加强,方便主力今后的拉升,是一种好事,投资者可以考虑在股东人数大幅减少的情况下,买入一些,等待主力的拉升。

四:如何查看企业股东

只要你持有该公司的股票,不管多少,当然是正当方式获得的,都可以去参加股东大会。
公司在开会之前都会发布通告的,只要你密切关注的话,都是可以找到的。
一般股东大会的地点有可能字公司,有可能在外面,去了就会让你进的
想要参加股东大会的话,带着自己在证券公司开户时证券公司给的股东卡(一个深市一个沪市)和身份证,然后去公司现场登记去就可以了。
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2、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大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股东大会有三种:法定大会、年度大会、临时大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新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不再要求股东带“持股凭证”。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看行情软件的F10资料,一般公司开股东大会都会提前一个星期以上通知
但是开会地点一般都是在公司里,交通食宿费用都要自理,持本人身份证就可以去了
公司有开股东大会,一般都会提前有公告的。
持有公司股票,事实上可以说是股东,书面上是说享有参会的权利,但只是持有一股的话,要参加这个大会,没什么可能,你是小散,现在这个社会好现实,你没实力也没资格跟大客户较劲,没他们财大气粗有话事权,如果个个小散都参加的话,岂不是要在大会堂开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