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恢复治理基金怎么使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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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专户核算,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当年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列支
3.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4.矿山企业转产,停产或解散的,将结转的安全生产费用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
5.企业终止经营,调整经营,依法清算的,结余的安全费用结转本期收益或清算收益。
6.危险品企业转产,停产,停业的,将结余安全费用用于处理转产,停业前的危险品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一:矿山恢复治理基金怎么提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责任规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各级政府应当做到:
这是政府职能向生态文明建设回归的关键。生态政绩观要求地方政府把资源、环境的成本效益纳入考核目标,对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污染、污染治理等全部指标进行核算,增强政绩成本意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最大限度地避免决策失误、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形成科学合理的生态建设模式。中央政府需要制定更加严格而明确的环保政绩标准,提高生态建设权重,把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作为官员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重大生态破坏、重大环境事故等一票否决制,有效激励地方政府积极履行环保职能。
强化政府生态职能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建立生态问责制。
第一,明确生态考核指标体系,量化和细化考核条款。将严格的节能减排考核指标、生态评价指标和环境测评指标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第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遵循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一致、教育和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三,加强制度建设,使生态问责有章可依、有法可依,改变环境责任集体负责而实际无人负责的状况,建立离任官员生态环境责任跟踪制度。
第四,以事前督责为主。实行生态问责制的目的不仅仅是追究官员的事后责任,更是事前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履行职能,做到事前督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
(三)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水平
第一,完善生态环境立法的指导原则。生态环境立法实行可持续发展原则,通过制定科学的环境立法规划,用生态系统方法促进环境法向生态法转变,实现我国环境法的生态化,实现人类、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发展。

二:矿山恢复治理基金怎么计算

采矿权转让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同时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使用办法

借:其他应收款-复垦保证金
矿山植被恢复费直接计入到你们的成本中进行核算。

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计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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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讯: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近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详情如下: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财政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结合目前基金制度建立和管理情况,特制定《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8月10日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及《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金是指矿山企业为履行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及矿山土地复垦等义务,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前提,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和本生产成本,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的基金设立、计提、使用和监管。

第四条 基金的管理遵循矿山企业单独存储、自主使用、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用于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和土地复垦。

第五条 矿山企业须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设置基金科目,单独反映基金计提和使用情况。集团公司所属的矿山企业,可由集团公司统一设立基金账户,并单独反映每个矿山企业的基金管理情况。

矿业权转让,基金及其利息须连同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的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第六条 矿山企业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预算,按矿山服务年限,采用年度平均分摊方式计提基金。基金计提不足的,需及时补充计提。

矿山企业因基建、技改、整合、安全和环境整改等停产累计超过6个月,可凭县级(含)以上经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或批复,暂停计提基金;待复产时恢复计提。暂停计提,需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

第七条 矿山企业依据年度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计划安排,自主使用基金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修复、土地复垦等工作。基金优先用于重点生态保护区域、急需整改的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或列入重大土地复垦区的项目。

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的基金,在满足本矿山当年生态保护与修复需要的前提下,可统筹使用。

第八条 基金的使用额度,依据年度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计划、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第三方审计报告和验收意见确定。

第九条 矿山企业依法落实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责任的、按规定实施闭坑并完成修复任务的、按政策要求关闭并明确不需要承担生态保护与修复责任的,其基金余额可自行支取使用。

第十条 基金管理状况是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矿山企业按要求完成当年基金计提工作;每年12月底前将基金计提、使用情况及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年度报告,报送县级自然资源、财政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规范、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成效显著的矿山企业,可优先推荐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在建与生产矿山落实基金的计提和使用等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基金计提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实施基金监管。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未按规定计提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因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履行不到位或拒不履行义务,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修复的,修复费用可从矿山企业的基金中支出;基金余额不足,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原标题: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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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山恢复治理基金会计处理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按本办法规定提取,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用于其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

保证金是为了保证履行某种义务而缴纳的一定数量的资金。如:在证券市场融资购买证券时,投资者所需缴纳的自备款;投标建设工程的企业在投标活动中,随投标文件一同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为能确保购买到某一商品或某项服务时,预付给商家的押金或定金等。支付保证金的目的就是确保权益人得到自己的权益,同时促使相关义务方履行责任的保障。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是为了保证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缴纳的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因此,矿山企业有责任对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治理恢复。

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实质就是为了贯彻“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环保原则,促进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保护矿山环境,并确保在闭坑、停办、关闭后受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治理恢复的一项特别的经济手段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