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单位后项目基金怎么办(换单位基金项目怎么办?)

jijin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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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基金公司倒闭了,或者托管银行倒闭了,那我买的基金怎么办?

基金已经成为当下较为主流的投资方式,但同时基金公司跑路、失联的事件也有发生过,那么基金公司倒闭后基民的钱怎么办?是不是打水漂了?

基金公司倒闭了,我买的基金怎么办?

目前的基金公司分为两大类,一是公募基金公司,二是私募基金公司。基金公司类型不同则管理的基金产品性质不同,倒闭后给基民造成的损失也不同。

  • 首先,对于私募基金来说,跑路的概率更大,给基民造成的损失也更大;

为什么说私募基金给基民造成的损失更大呢?2018年年中,阜兴资本带着数百亿资产跑路,导致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就是个例子。

(复兴资本创始人朱一栋)

说这个事例之前先要说明一点的是私募基金并不一定需要银行、券商或信托等有托管资质的机构进行资金托管,这一点区别于公募基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私募基金托管问题是这样规定的: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也就是说只要合同约定不需要托管,那么私募基金就可以不进行资金托管,这就大大增加了私募基金公司卷款跑路的可能性。

其次,即便是进行了资金托管的私募基金,在很大程度上也难以限制其将资金挪用。上文说到的阜兴资本卷款跑路就是很好的例子。

接着上面阜兴资本的例子讲,复兴资本在跑路后,其主要托管银行上海银行曾遭到基民的“围殴”,不少受害基民在银行大楼前聚集、拉横幅要求上海银行承担责任。

上海银行仅作为托管银行有责任吗?中银协和中基协在大方向上都认为托管行无责。但《基金法》中明确规定了托管银行应当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职责。

个人认为托管银行应该尽到“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职责确实没错,但实际上托管银行实在有点“有心无力”。这种“有心无力”体现在哪里?举个例子讲,私募股权基金的流向是投资A公司的股权,那么银行只能确保资金都流向了A公司账户,再往下是无法穿透的。A公司拿到这笔钱用来干什么,划给谁,银行无权,也根本无法干涉,毕竟这是属于该公司的经营内容。

因此,在私募基金没有托管机构,或者即便有托管机构而托管机构无法做到资金流向穿透的时候,风险存在也就说的过去了。正是因为存在“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上的漏洞,复兴资本才得以卷款270亿跑路。

所以总结来说,私募基金的风险性更大,大到可能基民真的连本钱都不剩,只能自认倒霉。

  • 再者,对于公募基金来说,风险性不大,即便基金公司跑路,本金一半不会全部损失;

上文我们说的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对合格投资的要求非常的苛刻,而且投资金额100万起,对于我们小打小闹的普通基民来说确实有点遥远。我们普通基民投资的是公募基金,即少则几十元,多则几万元这种的。

那么下文我们就说一下公募基金倒闭后对基民的影响,买的基金会不会打水漂的问题。

首先,上文已经说了,公募基金一定是有合作托管行的,买基金的钱不是直接进到基金公司兜里的,而是由托管银行托管,银行赚取一定的托管费。托管是第一道安全保障,极大程度上限制了基金公司挪用资金的情况。

再者,基金公司的资产和基民的资金是分开管理的,是谁的就是谁的,不会掺杂在一块。说白了,基金公司可以买豪车、豪宅,但是一定要用自己的钱购买,基民的钱是让你来管理,来“钱生钱”的,万万不能用于基金公司个人的消费和支出。

基金公司赚得是管理费和一部分基金盈利,所以基金管理的越好则赚得越多,基金公司分红也就越多。那万一基金公司发生经营性风险倒闭了呢?基民的钱怎么办?

第一种情况,基金公司倒闭,第二家基金公司把基金产品接过来,继续运转。如果接手的基金公司运转的好,那么该产品就能“起死回生”,恢复到之前的盈利水平,基民的钱自然不会受到损失。

第二种情况,基金触发了清盘的条件,即在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60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或者连续60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达不到200人的,则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有权宣布该基金终止。这时剩余款项就会原路返回基民账户。

虽然基金公司走的破产程序与普通公司无异,但因为资产清算后首先需要支付员工工资和各类诸如律师费、审计费这类的费用,其次还要优先偿还债务,所以实际也没剩余多少资产赔付给基民了。因此基民还是有本金损失的可能。

但好处是因为有托管银行的存在,至少保住部分本金是没问题的,大概率上不会发生私募基金连带本金一起卷款跑路的情况。

再者,从另一个角度讲,无论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均属于“理财”的范畴,理财就存在本息亏损的可能,所以说:投资需谨慎。

写在最后:

当然上文我们说到的情况只是极端情况,事实上对于公募基金来说,公募基金公司跑路、破产的情况在成立之初、运营期间就能很大程度上予以避免:

首先,成立公募基金公司的门槛很高,在成立时就已收到严格监管。比如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对于股东的财务状况、资产规模、征信记录的要求也很高;

再者,运营期间还会受到证监会、银保监会、基金业协会、销售机构等监督和管理。

但极端情况少有发生并不意味着一定不会发生,我们在购买基金产品的时候还是选择优质品牌为好。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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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基金公司总共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公募基金公司,一种是私募基金公司。像前者,往往是大多数普通群众比较青睐的一种基金投资选择,公募基金公司的风险由投资者共同承担,而公司则不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跑路性的可能性也是比较小,后者往往从法律程度上来说,并不适合普通群众去进行选择投资,往往是具有一定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才能够去进行选择。

针对以上两种类型的基金公司选择,根据最开始的问题,进行一定的说明。如果是公募基金公司倒闭,或者是私募基金公司跑路,在这样的两种情况下,投资者往往都是血本无归。

而如果是私募基金公司破产倒闭,能够找到接手的其它的基金公司,在后续过程中,投资者的基金可能会恢复到正常的运转过程。然而,私募基金公司破产倒闭,找不到接手的公司, 就会进入一定的司法程序。

也就是说,根据相关的法律程序,会对破产的基金公司的钱财,进行一定的清算,在进行一定的法律费用的交付,以及公司员工工资清算之后,最后才会对于那些基金公司的投资者们进行赔偿。

至于,所买的基金能够收到多少的补偿,都是一件不一定的事情。毕竟,目前国内私募基金公司的,倒闭和跑路率比较高。 综上,就是在购买基金之后,基金公司倒闭, 所剩基金会怎么处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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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职后,以前的项目提成还能拿吗?

理论上来说,离职后原来的项目提成是能拿的,因为这也属于劳动报酬,单位无权扣押。但在实务当中,这一块往往会很扯皮。

第一,要看劳动者和单位就项目提成方面有没有明确约定。

有约定那就按照约定执行,这个约定可以是公开发布的规定,也可以是劳动者和单位双方签订的项目提成协议。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和任何规定,这个事情就比较麻烦,作为劳动者,如果主张完成了项目应兑现提成,单位确认的话也是可以的,但如果单位不想给提成,否认的话,是很难拿到这个提成的。

第二、按照谁主张是举证的原则,怎么证明单位应该发提成、发多少是难点。

劳动者离职后,在职期间已经完成的项目应发提成,可以向单位主张。单位如果仅以员工已离职为由不发放,那就要看双方是否有这样的约定;如果有这样的约定(主要是书面规定,比方说提成管理办法、员工手册明文规定员工离职剩余提成部分不发的表述),单位可以不发。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单位应当发放。

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你会发现很多难点。因为发放提成可能会设定许多满足条件,例如:

1、提成的计算基础。是以销售额还是利润?是以项目完成进度还是项目全部完成?哪些回款可以计算提成哪些不行?这些都是很复杂的规则。

2、提成的计算公式。提成怎么计算?是按照个人完成情况计算还是按照团队完成情况计算?各占多少比例?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可能会各执一词,根本没有一个统一的让人认可的标准。

所以,劳动者能否拿到提成,关键在于能否举证证明三点:

1、单位是否规定了项目提成的计算方法?

2、劳动者的业绩或项目完成了多少,考核达到多少等级?

3、按照个人考核等级和完成情况,单位应该支付多少提成?

这里面的每一条想证明清楚,都是非常困难的。可以说在实际当中没有几个能拿得出来,自然也就无法拿到提成。

第三、单位也可以反过来证明项目提成已经发放,或者认为离职的劳动者没有达到发放条件。

单位可以认为提成在职的时候已经发放,并且拿出相关发放记录;当劳动者离职后,单位如果不想发放项目提成,或者认为没有必要再发放,可以提出一定的拒绝理由。

比方说按照约定,项目有质保金和售后服务培训等,而这些随着劳动者离职,都是没有办法再履行的,只有其他同事或者公司来跟进后续服务,那自然不能再享有项目提成。

因此,根据我们上面所说的几条争议点,很容易导致相互扯皮,谁也说不清楚。因为项目提成不是固定的,而是浮动变化的,跟每月发放固定薪资不一样,它有很多前置条件,所以想主张这一块往往很困难。

当然,作为劳动者,如果跟单位关系不错,单位也特别认可劳动者,劳动者可以选择跟公司协商一致,来争取一定的项目提成或奖金。争取了未必能拿到提成,但不争取肯定拿不到,而很多的待遇,不也是主动争取到的吗?所以我建议还是去尝试,去协商、去据理力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