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雇佣的民工在工地干活时,被告公司的塔吊工违章操作,砸伤民工。民工申请工伤认定,并向原告索赔。原告赔付了民工几十万工伤赔偿款。原告认为,该损失系被告员工违章操作造成,应由被告赔偿给原告。于是引发本案。
我代理原告。
我向法官表示:首先,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员工违规操作塔吊,导致原告员工受伤,进而造成原告工伤赔偿款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 劳动者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应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后,可以向民事侵权人进行追偿……;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20年修正)第32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
可见,在我们浙江,对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赔偿追偿问题,规定是相当明确的,不仅规定了可以追偿,还明确规定了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追偿。本案原告向被告追偿的款项,就是在工伤保险范围内原告已经实实在在赔付给员工的款项。
所以,法庭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还有一点,没在法庭上讲,根据“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益”的古老法谚以及“民法最基本的公平原则”,被告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被告侵权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没有过错却要承担赔偿责任,那就完全违背了公平原则。
法官表示将择日宣判。
一:工伤保险基金追偿权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如果是在工作中由于第三方的失误或者是和第三方合作中的时候受伤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在先行赔偿员工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向第三方要求一定的赔偿。但是用人单位不得以该理由来拖欠员工的相关赔偿,必须先支付员工的赔偿才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与追偿经办工作规程
[工伤霸王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事故身亡 所有的赔偿金都归于死者父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可见,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给予死亡职工近亲属的,而非死者的遗产 死者的近亲属共有 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如要分割 应当平均分割死者父,母,妻子,孩子应各得1/4
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继承人有相等的继承权。
三:工伤保险基金代位追偿
熊先生与杭州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为原告讨回15万
审理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杭州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熊先生在杭州建筑公司包工吴先生的工程,工作中不慎跌落,经鉴定为8级伤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吴先生及他的建筑公司赔偿.被告杭州建筑公司提出抗辩,认为本案不应该担责任,并对赔偿数额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提出异议.
但熊先生系与吴先生存在合同关系,工伤保险责任最终落在吴先生承担,建筑公司担工伤保险责任代位追偿,本案中建筑公司、吴先生表示应该吴先生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应该吴先生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由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吴先生主张各项赔偿如下。
一、医疗费60元、鉴定费200元,建筑公司、吴先生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35000.50元,按200元/天的标准计算至2014年11月25日;建筑公司主张停工留薪期过长;本院认为,熊先生所受伤害为左椎骨颈骨折,需要较长时间休养,熊先生要求停工留薪期工资计2013至2014年11月25日本院予以支持,按200元/天的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应33550元。
三、护理费(住院陪护费)2000元,按住院天数以2014年在岗职工年薪工资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四、营养费7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按住院天数以50元/天为标准计算本院认为,熊先生主张费用标准过高,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确定为450元。
六、交通补助250元,本院酌情支持90元。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000元,按200元/天的标准计算11个月;本院认为,熊先生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8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应是57900元。
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9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500元,各按2014年浙江省全年标准,在岗职工年薪工资计算10个月;本院认为,熊先生主张应该2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四: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基金追偿难
按照巜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并符合巜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条例》条件的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