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炒股被骗案例(委托他人炒股钱被骗)

jijinwang
最近一段时间,证监会又公布了一批券商工作人员违规接受客户委托代理炒股的案例。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想过,为什么最近一段时间这样的案例特别多呢?事实上,每一次行情开始走低,这样的案例都会特别多。道理很简单,如果行情好帮客户炒股**了,大家皆大欢喜。如果行情不好亏钱了,客户自然就不会满意,投诉和纠纷也就产生了。
第二个细节问题是,为什么这种行为屡禁不止?这个道理也很简单,因为客户觉得自己不太懂炒股总是亏钱,认为证券从业人员他们是懂的,于是萌生了将账户委托给他们代为管理的想法。
于是第三个问题又来了,为什么证券从业人员炒股也一样赔钱呢?这个道理其实也不复杂,如果他们真的有本事从股市上捞钱,还需要每天苦哈哈的上班打卡完成公司下达的一堆苛刻的任务吗?
第四个问题是,这些从业人员有一些是入行时间不久的新兵,有一些是从业十几年的老兵为啥都会出问题呢?还不是被逼的没办法吗……公司总部每一年下达的任务指标都比上一年要提高一定的比例,永不停歇,如果不完成就会被扣钱。可能有人觉得证券从业人员的平均薪酬不是所有行业里最高的吗?那是因为平均两个字。投行部门、自营部门、固定收益部门、研究所还有公司总部,特别是高管,他们一个人的薪水可能是旗下营业部全员总和,最基层的员工收入很低而且被不断压榨,逼得他们不得不冒险。
总有人说券商股现在股价很低,那是因为他们真的只知道去炒作,完全不了解这个行业的现状。这个行业现在面临的违规压力非常大,各种检查层出不穷。为了满足考核目标,一大堆明令禁止的行为,几乎天天都在发生。每一次被查到都是扣分、罚款、处罚,但是屡禁不止。这就好比一个不停飞翔的鸟儿,他们不能停下来,直到累死为止。
大家不妨看看香港市场上的券商股是什么样子,几乎所有的股票都是跌破净资产的,最低的那个市净率只有0.19倍。但是如果你想因为便宜去抄底,恭喜你入坑,因为完全不会有成功的机会,已经躺着很多年了。还记得前一段时间东方证券配股吗?A股市场上股价9元多,8.46配股大部分人都参加了。可是港股只有4元,只有万分之三的人参加。
时间久了,就会这样。就如同认清一个渣男[大笑][大笑][大笑]

刘先生认识了一个“炒股高手”,炒股特别厉害,他说可以帮忙炒股,收益五五开。不料,刘先生加大投资后连本金都产生了亏损,一怒之下,刘先生将这位“炒股高手”起诉至法院。他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托人炒股亏损后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刘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炒股高手”江某,江某自称是股票经纪人并承诺每年帮其炒股赚取1000倍的盈利。于是,刘先生便与江某达成口头协议,全权委托江某炒股,约定收益由双方各占一半。

2020年7月,刘先生将其股票账号及密码告知江某,当时刘先生的账户资产金额为30万元。2020年8月,经过江某的操作后,该股票账户的资产金额增至60余万元。刘先生爽快地按照双方约定将收益的一半支付给了江某。

之后,江某以该股票账户的剩余资金40余万元继续为刘先生炒股。但股市波动,直至2021年2月刘先生收回该股票账户的控制权时,账户余额仅剩20余万元,出现了亏损。

刘先生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江某返还分红款及利息,并赔偿股票本金损失及利息,合计30多万元。

刘先生诉称,江某未在证券公司任职,也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及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证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即便有效,江某也是委托关系中的过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在买卖股票时征得其同意,事后亦未及时告知有关情况,严重侵害了其知情权,同时江某还作了一周年“保底1000倍收益”的承诺,上述行为存在重大过错。

江某则辩称,刘先生主张的证券法相关规定并非规范私人之间的委托炒股行为,本案是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其谨慎履行受托义务,按照刘先生委托进行炒股事务,根据炒股记录,其有赚有赔,不管盈亏都及时报告给刘先生,没有隐瞒,不存在过错。刘先生在未到一年的操作期内,未经协商单方终止委托关系,是刘先生的责任。同时,其否认曾向刘先生承诺一年1000倍收益。

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求

增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刘先生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关于刘先生与江某的委托理财合同效力问题。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又称民间委托理财,民间委托理财的受托人包括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专门法对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活动加以规范,并不适用于受托人为自然人的民间委托理财。

本案中,刘先生称江某未取得证券经纪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涉案委托理财合同无效,适用法律错误。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协议,但江某已经实际代为履行了炒股的义务,涉案委托理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关于江某是否应向刘先生返还分红款及利息,并且赔偿股票本金损失及利息问题。本案中,刘先生主张江某未按照其要求报告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但刘先生作为委托人并未要求江某在买卖前要征得其同意,该主张与刘先生承认全权委托江某炒股的事实相悖。刘先生称江某作了保底承诺,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和截图等证据均没有江某承诺保障涉案本金的内容。从聊天记录内容看,江某关于年赚1000倍收益的意思表示仅是对之前炒股业绩的反馈,并未体现出保底承诺一周年1000倍的意思表示。

股票市场本身极具风险,市场走向、股市波动并非江某个人所能掌控,刘先生在2020年7月委托江某炒股,2021年2月单方终止委托关系,委托期间尚未满一年,不能得江某违反上述承诺的结论,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因江某的过错或超越权限造成其损失,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投资者在委托他人理财或购买理财产品时,要提高风险意识,保持理智和谨慎,应当正确认识收益与风险。

不要轻易被“保底承诺”“收益率高”等广告语所迷惑,在委托他人或机构理财时,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莫因“口说无凭”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增法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