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行业协会林志松 (中国基金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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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基金行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立于2012年6月6日,是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会员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级机构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相关服务机构。
协会秉承“服务、自律、创新”理念,自觉接受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协会章程开展工作。

二:富国基金林志松

我只知道富国的富国天丰基金,它是由明星基金经理饶刚和钟智伦先生管理的,过去三年总收益第一,晨星三年5星基金哦,可以说非常牛了!

三:基金行业协会会员包括

不是必须的。但是都要是注册会员,注册会员不一定是协会会员,而且想加入协会会员有门槛,不是随便一个基金公司都有资格,需要报审,然后成为观察会员,观察会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以后,才有机会成为协会会员。
但是发产品,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那只需要注册会员就可以。
是的,你要学习的话建议你去卧考(vookao)学习,里边有历年真题、电子教材、考试大纲、智能组卷、考前押题等、还有移动端,电脑、手机同时学习。学好了还可以回答问题赚点生活费。

四:基金行业协会会员包括哪几类

第十章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自律

第一节行业自律概述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成立与发展

1998年基金管理公司在我国开始设立,基金行业在我国拉开了发展的序幕19年,10家基金管理公司自发组织轮流举办基金业联席会议,以进行行业交流,我国基金行业的自律工作以相对松散的基金业联席会议的形式建立起来。

随着基金管理公司的增加和基金市场的发展,经10家基金管理公司提议,中国证券业协会牵头组建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并于2001年8月正式成立,履行基金业自律管理职责。2002年,为整合行业资源,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三会员大会吸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机构为会员,将基金业相关机构纳入一的律管理体系。

2002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作为由基金专业人士组成的议事机构,承接了原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职能和任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007年,中国证券业会继续推进自律体系建设,设立了基金公司会员部,负责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特别会员的自律管理。该会员部有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基金代销机构等90余家会员,并成立了基金业委员会、基金销售专业委员会、基金托管专业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在制定和完善行业自律规则、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反映行业呼声和建议、组织行业培训和交流、强化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为适应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回应基金行业要求成立独立的行业协会的呼声,促进基金行业自律和服务功能的发挥,基金业协会于2010年10月开始筹建,并于2012年6月6日召开第一次会员会暨成立大会,大会表决通过了基金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工作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为基金业的内部运行和自律管理提供了基础的制度保障。2012年7月获得成立登记批复,基金业协会正式成立,原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司会员部的行业自律职责转入基金业协会。2012年12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工作指引》等10份自律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其自律管理体系。

2013年4月,基金业协会成立了合规与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制定《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基金管理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则,着重加强行业合规与风险管理。同月,基金业协会正式启用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受理基金从业人员执业注册、变更申请和离职备案等。当年2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从业人员的证券投资行为提供了基本规范。

2014年1月,基金业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初步构建我国私募基金市场的自律管理体制;发布《关于基金管公司子公司入会有关事宜的通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自律管理;2014年3月,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产品可开立期货交易账户》《私募投资基金可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扩大至期货和证券市场。2014年6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促进基金管理公司强化风险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认了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的自律管理职责。

2014年9月,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中国证券投资基企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试行)》四项自律规则,制定了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标准和程序,搭建了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框架,从制度上保障协会依法、有效地履行自律管理职责,提高自律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合规健康规范发展。

2014年11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支持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募、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外包服务规范开展。

2014年12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以更好地规范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树立从业人员良好职业形象。

2015年3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公告》,正式启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进一步完善了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创新制度安排,有效提升了私募基金行业透明度。

2015年6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同年7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和《基金从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完善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制度和管理流程。

2016年2月5日,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行业自律的基础性作用,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基金业协会作为业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功能上升到了新的高度。

2016年12月3日,基金业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基金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监会。大会还通过了《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员管理办法(修订稿)》《会费收激办法(修订稿)》等相关文件。大会的召开体现了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和行业生态格局的重大变化,有利于提升协会管理及服务能力,促进行业规范稳健发展。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性质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根据《中国证券投基金业协会章程》,基金业协会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由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

首先,基金业协会是法定自律性组织。所谓自律,是指由协会会员通过订立章程对协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但不否定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上的监督管理。

其次,基金业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所谓社团体法人,是指由市场主林愿组织成立的从事社会公益、学术研究、文学艺术等活动的一种法人。

这种法人一般具有下述特点:

(1)市场主体自愿成立;

(2)自愿成立的成员自愿出费成立自己的团体财产或者基金,该财产或者基金属于团体所有;

(3)成员共同体的章程;

(4)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5)不以营利为目的基金业协会采用会员制,其中证券投资基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必须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是否加入基金业协会由其自行决定。

基金业协会会员可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特别会员。

普通会员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协会规定条件的基金管理人;

联席会员包括基金销售、评价、支付结算、投资咨询、信息技术服务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基金服务机构;

观察会员包括不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

特别会员包括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公司、经副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基金行业协会、境内外其他特定机构投资者等。基金业协会有权依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对会员实施自律管理。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组成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基金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基金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其行使的职权还包括:

(1)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2)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4)决定本团体的合并、分立、终止事项;

(5)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宜。

基金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理事会的职权包括:

(1)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4)选举和罢免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5)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6)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7)决定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8)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9)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10)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11)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基金业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基金业协会的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督基金业协会各项执行工作。

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1)监督本团体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2)列席理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3)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4)审查本团体财务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5)向会员代表大会,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监督意见;

(6)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基金业协会设专职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若干名,兼副会长若干,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研究讨论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审议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

会长办公会行使的职权包括:

(1)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2)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3)决定本团体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4)组织实施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会长办公会行使的职权包括:

(5)提出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6)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8)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工作职责

2014年1月17日,基金业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明确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成为股权基金业务主要的行业自律组织。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2014年6月10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原承担的三项职责划归基金业协会。这三项职责包括:

(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和监测监控工作;

(2)证券公司直投基金备案和监测监控工作:

(3)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统计监测工作,自此,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范围进一步扩大。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基金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基金业协会的职责包括: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是维护证券市场和基金业秩序,保障交易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基金业协会作为基金业的自律性组织,有义务、有责任组织会员学习、知悉证券投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教育、督促会员贯彻、遵守证券投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基金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或将会员提出的合法、合理的有关基金业发展的建议和要求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3.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基金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充分发挥自律职能,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基金行业协会有权给予纪律处分。

4.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基金业协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基金行业的执业标准,规范会员开展业务,提升行业整体水平;负责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并进行相应的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5.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基金业协会收集整理相关信息,为会员提服务,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及行业宣传,推动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创新。

6.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基金业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纠纷后,协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纠纷各方进行民间性调解。该调解只是民间性的,如果对调解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7.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基金业协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进行登记管理,并对募集完成的非公开募集基金依法进行备案管理。

8.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除上述七项职责外,基金业协会会员大会可根据基金业协会的任务与宗旨、会员的要求以及基金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章程赋于协会其他自律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

我国目前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的行业自律内容主要集中在募集。合格投资者准入、信息披露、内控管理、合同指引、服务业务管理等方面,从募集程序的合规性、合格投资者的筛选、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和频度、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金合同的基本内容、服务业务管理等方面指导行业内的参与者,加强行业的规范性。

第二节登记与备案

一、登记与备案制度概述

2013年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基金业协会“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为了规范股权投资基金业务,促进整个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月7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基金业协会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暂行办法》),再次明确规定各类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且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基金管理人记、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为了进步明确登记备案的相关事宜,基金业协会从2014年至2016年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后续也将根据登记备案的具体情况继续发布关于登记备案相关问题的解答。

然而,在登记备案的过程中,行业中出了一些不良信用行为,如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合规运作和信息报告意识淡薄,甚至从事公开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登记公告》),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基金备案提出了新的规定,即取消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加强信息报送、基金管理人登记和重大事项变更提交法律意见书以及高管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根据《登记公告》,基金业协会还发布了《私募基金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为律师务所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中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了方向性指引。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监管暂行办法》、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登记备案办法》及关于登记备案的系列问题解答和相关指引构成了股权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完整的规则体系。从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已经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对自身进行登记,对其所募集的基金进行备案,并按时报送相关信息。

通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对募集的基金进行备案,一是可以加强机构自身合规运作和信息披露的意识;二是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业协会获悉管理人及基金的基本信息;三是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以私募为名进行的公募、内幕交易、非法集资等非法活动加强自律管理。通过登记、备案的手段,实现改善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目标。

但是,基金业协会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和股权投资基金办理登记备案并不构成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规情况的认可,也不能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基金管理人在登记备案后应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合规运营,按时报送信息,严格履行管理人的职责,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二、登记与备案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登记与备案的原则

在中国境内开展各类非公开募集的基金管理业务,均需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结后,方可进行基金的募集。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进行备案。(注意顺序)基金管理人进行登记与备案,应遵循如下原则

1.及时性

基金管理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在进行基金的募集前,应当及时向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进行基金的募集。

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如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如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变更情况或获得投资者认可。对于上述事项,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向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对所募集的基金进行备案。

2.信息报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

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应确保其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得虚构、捏造、伪造不实或已无效的信息进行填报。

(1)真实性。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资产报送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在基金备案时,应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2)准确性。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和基金备案时,应填报准确的信息,所填报的信息内容应保证质量,尽可能详尽、具体,且表述准确规范。

(3)完整性。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信息在内容上必须完整,不得有重大遗漏。

(4)合规性。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报送信息,所报送的信息的形式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

(二)登记与备案的基本要求

基金管理人进行登记并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通常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

1.主体资格要求

基金管理人只能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自然人不能登记为基金管理人。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行备案手续的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2.专业化经营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为进一步落专业化经营,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运营

(1)基金管理人的主营业务应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

(2)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字样;

(3)同一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确有经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实际、长期展业需要,可设立在人员团队、业务系统、内控制度等方面满足专业化管理要求的独立经营主体,分别申请登记成为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基金业协会相关后续安排,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专业化管理事项的整改。针对此类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私募基金,若存在基金类型与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所选择业务类型不符情形的,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到期前仍可以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到期后应予以清盘或清算,不得续期。

3.防范利益冲突要求

(1)基金管理人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2)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其他非金融业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类管理人不得兼营“投资咨询”业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管理人,需要对“投资咨询”业务进行审慎调查和论证说明;并且,“投资咨询”业务的实际经营范围不得存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中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由于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上述机构可以在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4.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和实际的经营场所,其从业人员的人数应当与其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内控制度相匹配,并且应当具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的高管人员。另外,基金管理人应具备充足的资本金,以维持一定期间内的基金管理人的人员工资、办公开支、租赁费用等运营费用支出。

三、登记与备案的方式和内容

(一)登记与备案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进行登记与基金备案,主要通过基金业协会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相关材料或信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经登记后的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以下统称重大事项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就重大事项变更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变更登记,具体报送方式为: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发送至协会邮箱,并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变更后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重大事项变更的法律意见书等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基业协会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核对办理。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核查。

股权投资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股权投资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股权投资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股权投资基金基本情况包括股权投资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

(二)登记与备案的内容

1.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内容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通常应提交以下材料或信息:

(1)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4)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5)基金管理人的基本制度;

(6)法律意见书;

(7)基金业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基金备案的内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备案,通常应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以下材料或信息:

(1)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2)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

(4)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5)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运行期间,如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1)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2)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4)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三)法律意见书

为了进一步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引导基金管理人规范其自身和基金的治理,基金业协会引入法律中介机构,要求律师事务所按照证券法律服务的标准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核查的法律意见书,通过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性为基金管理人背书,增强基金管理人的公信度,合理防范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各类私募基金登记申请机构的道德风险。因此,基金业协会要求在向基金业协会申请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当向基金业协会提交关于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的法律意见书。如基金管理人或其管理的基金出现异常情况,基金业协会也可能视具体情形要求其提交法律意见书。

1.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中国执业律师,均可受聘按照《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业协会鼓励基金管理人选择符合《律师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应当遵循如下要求。(律师及事务所资质要求)

(1)参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

(2)按照《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就各具体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并就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3)法律意见书的陈述文字应当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所涉指代主体名称,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内容具体明确。法律意见书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作出特别说明。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不得瞒报信息,应当确保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参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可采取的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审阅书面材料、实地核查、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及向行政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询证等。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制作并保存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

(5)法律意见书应当包含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的承诺信息。例如,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及其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相关机构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在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在法律意见书上的签字签章齐全,出具日期清晰明确。法律意见书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律师事务所就“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的确认函,均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列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证件号并由经办律师签署。

(7)应当格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对基金管人或申请机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根据《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关于进步规范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要求,充分配合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工作,如实提供律师事务所开展尽职调查所需的全部信息和材料。

2.出具法律意见书应重点核查的内容

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应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工作,并根据要求进行核查,法律意见书中律师应重点核查的内容序号核查事项基本要求

1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在核查此项内容时,律师可要求申请机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程,并至申请机构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调阅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查询,以确认申请机构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及存续的有效性、合法性

2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在核查此项内容时,律师可根据申请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确定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及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的字样,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以及基金管理入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在核查此项内容时,律师可根据申请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确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如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不具备上述与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的字样,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3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申请机构兼营三类业务可能影响备案登记:与私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突的业务、其他多金融业务。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类管理人不得兼营“投资咨询”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管理人,需要对“投资业务进行审情调查和论证说明。一方面,律师需要调查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另一方面,需要详细描述“投资咨询”业务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一致性、匹配性,从而论证“投资咨询”业务的合理性、合规性;并且,“投资咨询业务的实际经营范围不得存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中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业务、小额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需要提前进行业务剥离,业务重组完成后再出具法律意见书。

4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应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律师需要核查股东的基本信息及股权结构,同时需要穿透核查(需穿透至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都门监管的境外机构)以确定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5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律师应尽量要求申请机构提交完善的投资人资料和协议,以确定实际控制人对申请机构的实际影响和支配力

6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基金管理人律师通过核查发现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的,还应当核查基金管理人与上述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和风险隔离情况,是否具备有效的防范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进行风险隔离的制度,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如基金管理人通过新设不同的基金管理人去管理不同的基金的,不同基金之间的投资者对此是否知悉,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通过不同的主体输送利益,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况

7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律师可以通过调阅申请机构的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租赁合同、租金缴付凭证、资本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并至申请机构的实际经营地进行走访,核查申请机构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必要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和资本金

8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等律师在对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开展尽职调查时,应当核查表和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上述所提及的完整的涉及机构运营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判断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指引》的规定;评估上述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

9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了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律师应核查申请机构是否签署了外包服务协议以及外包服务协议的内容,并通过外包服务协议内容及现场调查了解申请人使用外包服务的原因、外包的具体事项,并判断外包服务协议中存在的潜在风险

10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获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具体途径有两个,一是通过考试申请,二是通过资格认定,律师可根据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的不同情况,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

11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上述信息律师可通过网络等公开渠道获得或者通过电话、当面到相关部门查询的方式获得。另外,律师还应进行网络舆情信息查验,即通过互联网搜索的查验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网络传推介行为进行查验,主要目的在于审查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违规推介、变相公募等行为,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负面新闻

12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律师除了要求申请机构如实对其进行披露涉诉或仲裁情况外,还可以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对申请机构的涉诉或仲裁情况进行查询

13申请机构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律师应当核查申请机构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要求申请机构出具相应的承诺函14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系统填报信息与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则需要在法律意见书中说明

(四)登记与备案的自律管理措施

为加强管理,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制定了如下自律管理措施:

1.不予登记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相关自律管理规定,拟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

(1)申请机构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为的。

(2)申请机构存在虚假、填报、恶意欺诈等行为。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提交的登记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3)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B、众等、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4)申请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

(5)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人措施。

(6)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暂停受理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在完成整改前,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1)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

(2)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

(3)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

3.将管理人列入异常机构对外公示

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一旦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1)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

(2)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

(3)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

第三节其他自律管理

一、募集行为管理

(一)明确合法募集主体

可以从事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的合格主体有以下两类:第一类是在基金业协会办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其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第二类是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基金销售机构),也可以受股权投资基管理人的委托募集股权投资基金。但是,委托募集并不能豁免基金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股权投资基金的,应当签订书面基金销售协议,并且协议中关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应当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若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二)明确合格投资者标准

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主体特定数量。单位或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条件,投资者应当书面承诺其为自己购买股权投资基金。

(三)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程序

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时,一般按照如下程序进行:特定对象确定一基金风险类型评估一投资者适当性匹配一基金风险揭示一合格投资者确认一投资冷静期一间访确认

1.特定对象确定

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股权投资基金。确定流程要求如下:

(1)采取问卷调查评估投资者的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者书面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的结果的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要重新评估,但投资者持有同一股权投资基金产品超过3年的情形除外。如果募集机构线上募集,也应当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2.投资者风险等级划分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未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要履行普通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的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之外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从事基金交易活动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基金募集机构对普通投资者要按照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五种类型对专业投资者可以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将C1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可以进行转化。投资者转化效力范围仅适用于所告知、申请的基金募集机构其他基金募集机构不得以此作为参考依据,将投资者自行转化。

3.基金风险类型评估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股权资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股权投资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按照风险由低到高的顺序,至少划分为R1、R2、R3、R4、R5五个等级。风险等级产品参考因素R1产品结构简单,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低投资的流动性相好,不含衍生品,估值政策清晰,杠杆不超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R2产品结构简单,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较低,投资标的流动性好,投资衍生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估值政策清晰,杠杆不超监管部门现定的标准R3产品结构简单,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较高,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投资衍生品以对冲为目的,估值政策清晰,杠杆不超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R4产品结构较复杂,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高,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估值政策清晰,一倍(不含)以上至三倍(不含)以下杠杆R5产品结构复杂,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高,投资标的流动性差,估值政策不清晰,三倍(含)以上杠杆

基金募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前款所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风险细分。基金募集机构的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其说明,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向投资者告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供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其说明。

4.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基金募集机构要制定普通投资者和基金产品匹配的方法、流程、明确各个岗位在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匹配方法至少要在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和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之间建立合理的对应关系,同时在建立对应关系的基础上将基金产品风险超越普通投资者险承受能力的情况定义为风险不匹配。

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建立以下适当性匹配原则:

(1)C1型(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1级基金产品;

(2)C2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2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3)C3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3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4)C4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4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5)C5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除因遗产继承等特殊原因产生的基金份额转让外,普通投资者主动购买高于其风验承受能力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不得突破相关准入资格的限制。

5.基金风险揭示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揭示基金风险,并安排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2)股权投资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3)基金募集机构应对基金合同中的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与投资者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6.合格投资者确认

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审慎确定合格投资者。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各方可签署基金合同(如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基金合同)。

7.投资冷静期

除非另有约定,基金合同中应当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但并不禁止投资者主动联系募集机构。

8.回访确认

冷静期届满后,募集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应当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留痕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回访确认程序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无效,回访程序成功确认前,投资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并且募集机构不得将相应投资者的认缴资金从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资金账户或者托管资金账户。基金业协会鼓励募集机构按照募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实施回访制度,正式实施时间在评估相关实施效果后另外通知。

(四)从事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禁止性行为和推介渠道

募集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为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1.禁止性行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禁止性推介渠道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网站、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媒介;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信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信息披露管理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为加强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规范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的内容和方,基金业协会出台了《私募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该办法有利于保障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知情权,从而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同一股权投资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按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的主要事项

1.基金募集期向投资者披露的事项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基金基本信息;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募集期限;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其他事项。

2.基金运行期间向投资者披露的事项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1)季度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2)年度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三)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行为

(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措施

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披露信息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基金业协会将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1)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披办法》的,投资者可以向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违反《信披办法》的,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为不适当人选、暂停或取清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一年之内两次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由基金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三、内部控制指引

为了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内部管理,指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控指引》)。《内控指引》明确了股权投资基金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应当采取的措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遵循专业化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理人员,且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4)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

(5)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财产分离制度,股权投资基金财产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股权投资基金财产之间、股权投资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6)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股权投资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四、合同指引

为了能够更好地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投资的权益,有必要在基金合同方面为股权投资基金设置必要的合同指引。

(一)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必备条款包括:基本情况;股东出资;股东的权利义务;入股、退股及转让股东大会(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事项;管理方式;托管事项;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税务承担;费用和支出;财务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终止解散及清算;章程的修订;一致性;份额信息备份;报送披露信息;等等。第三节其他自律管理四、合同指引为了能够更好地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投资的权益,有必要在基金合同方面为股权投资基金设置必要的合同指引。

(二)合伙协议的必备条款必备条款包括:基本情况;合伙人及其出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合伙人会议;管理方式;托管事项;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和身份转变;投资事项;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税务承担;费用和支出财务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终止、解散与清算;合伙协议的修订;争议解决致性;份额信息备份;报送披露信息;等等。

(三)信托(契约)型基金合同内容信托(契约)型基金合同主要包括总则、合同正文与附则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主要包括:前言;释义;声明与承诺;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股权投资基金的成立与备案;股权投资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当事人及权利义务;股权投资基金份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的登记;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财产;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股权投资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股权投资基金的费用与税收;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揭;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股权投资基金的清算;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其他事项。

需注意,在上述三种类型的基金合同首页的声明与承诺部分,均应用加粗字体标出投资者应当注意的相关内容。

五、服务业务管理

为规范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业务,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基金业协会于2017年3月1日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服务办法》),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一)适用范围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适用《服务办法》。服务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业务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就其参与股权资基金服务业务的环节适用《服务办法》。

(二)服务机构的登记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提供基金服务业务。基金业协会、会为服务机构办理登记不构成对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安全的保证。服务机构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之后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基金服务业务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其登记。

(三)基本业务规范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与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基金同签订书面服务协议。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收费方式和业务费率、保密义务等。除基金合同约定外,服务费用应当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行支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托管人、服务机构、经纪商等相关方,应当就账户信息、交易数据、估值对账数据、电子划款指令、投资者名册等信息的交互时间及交互方式、对接人员、对接方式、业务实施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签订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对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事项进行单独约定。其中,数据交互应当遵守协会的相关标准。

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供服务业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的安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服务机构应当备开展服务业务的营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评估股权投资基金服务的潜在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不得被委托担任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服务机构,除非该托管人能够将其托管职能和基金服务职能进行分离,恰当地识别、管理、监控潜在的利益冲突,并披露给投资者。

(四)责任分担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提供基金服务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违反服务协议、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再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与服务机构进行责任分配与损失追偿。

(五)报告义务

服务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服务业务情况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运营情况报告。服务机构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审计报告。服务机构的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分管基服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更新登记信息。

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一次或多次股权变更,整体构成变更持股5%以上股东或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当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整体构成变更持股20%以上股东或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0%,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重大信息变更申请。

发生重大事件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六)启律措施

服务机构有一般违规情形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服务机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强制参加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服务机构严重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服务机构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服务机构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基金业协会可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服务机构一年之内两次被要求限期改正,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等纪律处分的,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服务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两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撤销服务机构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暂停或取消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