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股东靠什么分红?

jijinwang
基金避税的底层逻辑是什么?[what][what]
网上把“基金避税”说的神乎其神的, 听众也听得稀里糊涂的。那么基金到底能不能避税呢?今天吕飞律师就算给大家看:基金是能避税的,但是大部分中小企业用不了,为什么呢?因为门槛太高了,中小企业够不着,基金避税的原理就是利用账面亏损来少交企业所得税。举例说明,一家企业花了1400万买了一支公募基金,会计分录如下: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基金1400万,贷:银行存款:1400万。买了3个月后,公募基金公司宣告发放红利,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股利—基金分红400万,贷:投资收益,400万,买了4个月后,企业实际收到基金分红时,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400万,贷:应收股利-基金分红400万。由于这个400万投资收益是来源于公募基金的分红,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获得的这400万基金分红免交企业所得税。基金价值从1400万变为1000万,亏了400万,但是基金的计税基础(取得成本)还是1400万,买了5个月后,企业将基金以1000万的价格卖出去时候,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1000万,投资收益400万,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基金 1400万。投资收益在借方,就是表示亏损了,企业亏损400万,节省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这就是很多大企业常常利用的公募基金分红免税,买卖亏损的原理来达到避税目的的。企业想要达到避税的目的,重点看卖出基金的时候,基金的计税基础(取得成本)是否高于卖出价格,1400万的成本,卖出1000万的价格,当然亏损400万,当然能避税。但是如果基金在公司买入之前,就已经宣告分红了,会计分录就是: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基金1000万,应收股利- 基金分红400万,贷:银行存款:1400万,基金的计税基础(取得成本)一开始就只有1000万,基金分红的400万不算进去基金的计税基础(取得成本),那么后续以1000万价格卖出基金的时候,1000万-1000万=0,企业没有亏损,当然就不能达到避税的效果。所以,基金避税,只能买公募基金,买私募基金不行,只能在基金宣告分红之前买入,不能在基金宣告分红之后买入,400万的分红,必须计入基金的计税基础(取得成本),不能另外计入应收股权—基金分红科目。因为企业买基金,就是买的亏损,买的是假亏损,想要买到假亏损,就要卡在基金宣告分红之前突击买入,突击造成账面亏损才行。那么中小企业会有这个能力知道公募基金什么时候宣告分红吗?我认为,一般的中小企业,是没有能力知道公募基金什么时候宣告分红的,也就是说,基金避税,对大部分中小企业,门是关着的,窗户也是关着的,大企业,可能有这个能力知道基金什么时候分红,但是也可能涉及内幕消息,然而,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是要被证监会处罚的,只是看会不会被查到或者被举报而已。[灵光一闪][灵光一闪][握手][握手][奋斗][奋斗]

一:私募基金的股东有什么要求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控股股东重大变更环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越来越

本文总结实务经验,结合私募新规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梳理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的条件,供行业参考。

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合伙人的认定标准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合伙人的认定标准

《暂行条例》规定,有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对主要股东/合伙人采用“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不得存在五种情形。但是我们在《暂行条例》中并未看到对“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标准进行界定。在相关法规中提到“主要股东”的情况如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合伙人的认定

《暂行条例》仅列明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合伙人条件,并未给出具体的认定标准,未来有待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在落实《暂行条例》的过程中进行具体规定。

鉴于《基金法》是《暂行条例》的上位法之一(仅就调整对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基金法》构成《暂行条例》的上位法),前述《管理办法》中关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认定标准,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合伙人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与借鉴作用。

1. 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对主要股东的认定标准可以参考该规定,即主要股东是指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根据该标准,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比例最高的股东有多个且持股比例都不低于25%的,则可能存在多个主要股东。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所有股东的股权比例均低于25%,则该基金管理人也可能不存在主要股东。

2. 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人

《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那么,如果合伙企业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如何认定合伙企业的“主要合伙人”呢

我们理解应该从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参照主要股东的认定标准,即在合伙企业中出资比例最高且持有合伙份额比例不低于25%的合伙人,可以认定为主要合伙人。

二是由于合伙企业申请成为基金管理人的,大部分均是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居于较为重要的地位,通常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决定合伙企业的主要事项,因此对合伙企业具有较大的控制力与影响力,具有将普通合伙人认定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合伙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综上所述,在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尚未出台具体实施细则之前,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合伙人,如果是公司的,建议将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认定为主要股东。如果是有限合伙的,建议将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额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合伙人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均认定为主要合伙人。

新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条件清单

根据基金业协会最新登记须知、登记清单和实务操作经验,新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需要检视以下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附条件认可清单所列条件。

1. 正面清单

1)以货币出资且具备出资能力。

2)用于出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

3)外商独资或合资的机构,其股东应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该公司的境外股东应为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 负面清单

1)主要出资人曾经从事或目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冲突业务。

2)为资产管理产品。

3)委托代持股权或隐名持股。

4)股权架构存在嵌套或交叉持股、循环出资情形。穿透至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架构超过三层,且无法说明合理性。

5)存在以下不良诚信信息:

a)最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

b)最近三年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c)最近三年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d)最近三年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e)最近三年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f)最近三年涉及诉讼或仲裁;

g)最近三年其他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

6)曾经担任因以下情形被基金业协会不予登记的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不满一年:

a)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b)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c)申请机构主要股东、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d)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e)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f)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 附条件认可清单

1)穿透至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架构超过三层,但能够说明合理性的,例如央企或地方国企作为股东。

2)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需要说明理由以及合理性。

3)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的股东,如其已设有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需提交新设同类型私募合理性说明。

4)股东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实际控制的主体中存在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境外股东能否作为出资人以及管理人的外资比例的问题,实务中,我们注意到协会曾就外资比例超过50%的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过反馈意见,认为需要满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以下简称“问答十”)的规定,即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应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对此,我们认为,从问答十的适用范围来看,其适用于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申请机构,如果拟新设的申请机构的直接股东均为境内机构或自然人,则申请机构属于内资公司,应不适用问答十;但不排除在实际审核实践中,对于穿透后的外资比例超过50%的申请机构,协会从实质审查角度,参考问答十进行监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公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合伙人的比较

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规定方式不同的是,《基金法》、《管理办法》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标准主要从正面提出明确的条件与要求。两类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条件与要求比较如下:


二:私募基金股东有什么风险

私募股权基金是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追求的不是股权收益,而是通过上市、管理层收购和并购等股权转让路径出售股权而获利。
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使得其募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亚于公募基金。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
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如以可转换债券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等方式投资),和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首先源于其相对较长的投资周期。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想要获利,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不仅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还要为企业带来利益,这注定是个长期的过程。
一般而言,私募股权基金中有一支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市场运作经验,能够帮助企业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战略,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改进。但是,私募股权投资者仅仅以参与企业管理,而不以控制企业为目的。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广义的私募基金除指证券投资基金外,还包括私募股权基金。
在中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
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通常情况下,私募基金会承诺比公募基金高得多的收益水平。
不过所有投资方式都有一个原则,收益越大,风险越大。所以,你投资私募基金,最好选择熟悉的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经理,不熟不做。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的操作风险、信用风险还是非常大的。**者有之,在二级市场投资失败而损失的私募基金也比比皆是。
私 募 股 权 基金一般 是 指 从 事 私 人 股权( 非 上 市 公 司 股权 ) 投 资的基 金 。投资 当 然 是 高 风险 高 收 益啊 ,没有 绝 对 的安 全 的, 看你 能不 能 承受得起 风险 了。利 得 金融 是 一 家不错 的 理财公 司 , 你要 买私 募 基 金 的话最好 咨询一 下他 们 。

三:私募基金公司股东要求

合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有哪些要求?私募管理人备案流程详解!

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合伙人的认定标准

1. 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对主要股东的认定标准可以参考该规定,即主要股东是指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根据该标准,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比例最高的股东有多个且持股比例都不低于25%的,则可能存在多个主要股东。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所有股东的股权比例均低于25%,则该基金管理人也可能不存在主要股东。

2. 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人

《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那么,如果合伙企业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如何认定合伙企业的“主要合伙人”呢?

我们理解应该从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参照主要股东的认定标准,即在合伙企业中出资比例最高且持有合伙份额比例不低于25%的合伙人,可以认定为主要合伙人。

2021年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要求流程

1、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2、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3、人员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4、备案时间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四:私募基金股东变更流程

  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前,首先得注册成立一家私募基金主体公司: (1)准备材料 进行私募基金主题公司注册时,需准备以下材料: 1。公司名称:按照协会规定,目前申请私募基金牌照的主体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必须有“私募”、“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一般公司名称为“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xx投资有限公司”、“xx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xxxx股权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名称的确定和全国各地的工商局具体规定有关系,各地最终审核名称结果有所不同。

五:大股东将股份转让给私募基金

1.这种情况属于中性偏负,股东转让股份的目的就是为了融资。当企业没办法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一般是没有不动产抵押了),企业按一定比例出售部分股权给私募获得现金。为了保证私募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企业再用自己没有卖掉的股权质押给私募。
2.当企业融资后按约在一定时间内达到私募公司的利益回报,企业回购股份,私募顺利退出。企业股东转让股份的目的就是为了融资,说明现金流紧张。
1.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
2.2014年12月31日,在保险业界,伴随2015年脚步声到来的是保险资金运用一个紧接着一个的细化方案的“落地”。元旦前夕,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专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3.2015年12月23日消息,17家商业银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将被撤回。财新网报道称,多家商业银行收到银监会窗口通知,监管部门将依法撤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资格。
4.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不少富有的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和安排,将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业,这类投资完全是由投资者个人决策,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这就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雏形。
5.基金按是否面向一般大众募集资金分为公募与私募,按主投资标的又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标的为股票),期货投资基金(标的为期货合约)、货币投资基金(标的为外汇)、黄金投资基金(标的为黄金)、FOFfundoffund(基金投资基金,标的为PE与VC基金),REITS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房地产投资基金,标的为房地产),TOTtrustoftrust(信托投资基金,标的为信托产品),对冲基金(又叫套利基金,标的为套利空间),以上这么多基金形态,很多都是西方国家有,在中国只有此类概念而并无实体(私募由于不受政策限制,投资标的灵活,所以私募是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