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募集如何超额配售 ?

jijinwang
【科创板、创业板对“超额配售选择权”有哪些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①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人应授予主承销商“超额”配售股票“并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权利。
通过联合主承销商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授予“其中1家主承销商”前述权利。
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将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存入其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独立账户。
“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不得使用“该账户资金外”的其他资金或者通过他人账户“交易发行人股票”。
 
②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
主承销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应当”与参与本次配售并同意作出延期交付股份安排的投资者达成协议。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主承销商,可以在征集投资者认购意向时,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股份的协议,明确投资者“预先付款”并同意向其“延期交付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将延期交付股票的协议报“本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备案”。
 
③超额配售权触发条件: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u003c“发行价格”的,获授权的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
④超额配售权行使过程:
A购入:在“连续竞价时间”以规定的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股票不得卖出)。
B要求增发:获授权的主承销商未购买发行人股票or购买发行人股票数量未达到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的,“可以”要求发行人按照发行价格增发股票。
C结果要求:(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的发行人股票+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股票一并存入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
D完成后(时间满30个自然日或数量达到15%):
a、2个工作日内
发行人与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披露以下情况:
a.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日期;
a.2: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所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是否实现预期达到的效果;
a.3: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数量;如未行使或部分行使,应当说明买入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及所支付的总金额、平均价格、最高与最低价格;
a.4:发行人本次筹资总金额;
a.5: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b、5个工作日内
b.1:向“本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b.2:将超额配售所有股份向投资者交付;
b.3:将应付给发行人的资金(如有)支付给发行人,
应付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发行人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募集资金=发行价×(超额配售选择权累计行使数量-主承销商从二级市场买入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新股的承销费用”。
b.4:将除购回股票“使用”的资金及“划转”给发行人增发股票部分的资金(如有)外的剩余资金,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纳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c、全部发行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
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将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以及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资金买入股票的完整记录报本所备案。
 
E、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保留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资金买入股票的完整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一:基金产品的募集上限、比例配售

证监会近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下称《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业内人士表示,公募基金行业长期存在的高比例尾随佣金、赎旧买新等现象,有望得到一定改善。新规还将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起到扶优汰劣的作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销售办法》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础性配套规则,是继2013年修订后的进一步修订,将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基金业协会最新统计显示,截至7月末,我国境内143家基金管理人共计管理公募基金资产17.69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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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于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50%;对于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30%。

业内人士指出,此规则的发布,有利于改善基金“尾随佣金”长期偏高的现象,降低基金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据东吴证券非银团队的研究,综合来看,新发基金常收取60%至80%比例的“尾随佣金”,存量基金收取的比例在30%至50%。而据Wind数据统计显示,从已披露半年报的公募基金来看,鹏扬基金、恒生前海基金、华融基金、朱雀基金、凯石基金5家基金公司客户维护费占管理费的比例均超过50%,最高的达到75%,还有多家基金公司比例超过40%。

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负责人刘亦千表示,长期以来,银行渠道掌握着基金销售的话语权,强势渠道收取新基金的“尾随佣金”比例较高,增加了基金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销售办法》限制“尾随佣金”比例不超过50%,将极大改善基金行业这一现象,促使基金行业有条件将更多资源投向产品管理能力建设和投资者教育上。不过,一些募集能力欠缺的小公司因“尾随佣金”比例受限,在渠道的竞争力受到进一步削弱,面临的发展压力可能更加突出。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盈米基金CEO肖雯表示,在公募基金行业,资产管理环节和销售环节都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彼此相互促进。《销售办法》对“尾随佣金”比例进行了限制,充分地考虑了资产管理与销售环节双方的利益均衡,有利于促进公募基金行业的长期发展。

与此同时,此次《销售办法》修订优化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及退出方式。对此,肖雯表示这将起到扶优汰劣的作用。之前的销售机构退出机制存在一定的缺失,行业出现了良莠不齐、部分机构销售产品不符合资质的现象。随着新的《销售办法》退出规则生效,行业会加速淘汰不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鼓励一些扎实从事公募基金产品销售的机构发展,促进公募基金标准化产品的发展。

肖雯认为,《销售办法》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此办法显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限于销售公募与私募产品。在资管新规的要求下,各大基金销售机构能够更集中精力在以公募基金为代表的标准资管产品的销售中。

与此同时,配套规则还明确,诸如基金产品的募集上限、比例配售等安排,可以在宣传推介材料中作为风险提示事项予以列示说明,但不得以不同字体、加大字号等方式进行强调,不得作为销售主题进行营销宣传。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展示的任意业绩区间均应当超过6个月。

刘亦千认为,这已经是公募基金行业的常规操作,主要是为了避免对投资者的误导。此次将其提升至法规层面,强化了对投资者的尽职提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