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基金监督工作 ?

jijinwang
万亿固收+迎来变局,30%权益比例将成为强约束
权益投资比例超过30%的产品,不能被定义为“固收+”产品。存量规模超过2.5万亿元的“固收+”基金,开始进入规范期、迎来新变局。
近日,部分基金公司已收到监管窗口指导,要求对“固收+”产品的权益投资比例作出明确界定,超权益资产超过30%的产品,将不能再称作“固收+”。
业内人士认为,此前“固收+”概念的分类界限相对模糊,相关产品业绩分化较大,不符合低回撤、低波动的特征。此次将“固收+”基金的权益仓位做出限制,很大程度是对固收+产品的范围、资产配置的一种界定和规范。

一:如何加强日常监督工作

多多观看电视新闻联播了解实际情况,再分析举报

二:如何加强执纪监督工作

接触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反映群众一些意见,做好群众和干部间的桥梁,对于群众反映的一些违反纪律的问题要解决,做好与干部交流,了解他们所想,加强沟通,做他们工作,思想工作,实事求是,解剖自己严于解剖别人,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监督,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为人民服务,一切工作为了人民。

三:如何加强医保基金监督

那些骗医保救命钱的人,非蠢即坏!那叫做茶馆里被开除的伙计——哪壶不开提哪壶!医保都这么紧张了,你还搞骗保,那是给大家挖坑啊!



前不久发生了一个大新闻,很多人没有注意到,

2021年2月19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医疗保障基金实用监督管理条例》。

在这份文件里,重点说到了“医保骗保”。





条例明确了,机构或个人参与医保骗保的,暂停其医疗费用互联网结算6个月(3个月)至12个月,并处以骗取金额2倍至5倍以下罚款。”

总之,医保骗保肯定是重罚。



在这则看似平平无奇的新闻背后,其实有很深的内涵。



大家都知道,医保关乎到每个参保人的利益。

而被骗保的每一分钱,正是老百姓治病的“钱袋子”。

保护好“救命钱”,自然任重道远。



但是,我们并没有意识到,我们生活中很多行为都是在“骗保”。

具体包括哪些,我会放到第三部分讨论。



在此之前,我们不妨先从那些骇人听闻的骗保案说起。





2018年,央视曝光的一条重磅新闻。沈阳市两家医保定点私立医院,雇人住院骗取医保基金。





医院和受雇老人由一个叫“方姨”的中间人沟通,方姨负责拉人、接送、结“工资”。

每次送来老人,会直接找到一位医生。医生什么检查都不做,随便编一个病,就安排住院。

不到中午,一批老人就能全部看完门诊,住进病房。

“得病住院”之后,老人们兴致更高。

轻车熟路,呼朋唤友,在病房里聊天嗑瓜子,打牌下棋,病房成了棋牌室。

住上几天,医保报销97%的住院开销。

医院捞走报销金,再给老人300元以内的回扣。





其中经验丰富的老人已经来了十几次。有些医生食髓知味,还向老人推广“会员积分制度”,来得次数越多,给的回扣也越多。

可想而知,长期以来,这两家医院通过这种方式,骗取了多少医保资金。



能这么顺利拿到医保报销,还得多亏市医保服务中心的两名“内应”。

他们长期帮助医院掩护,隐瞒真相,逃避检查。

新闻播出时,医院被责令停业整顿,37人被刑拘;医保中心2人涉嫌职务犯罪被捕。





无法想象,如此完整的医保骗保“产业链”,会出现在救死扶伤的医护人员身上。



这几年,经常会听到和「医保骗保」有关的新闻。

虚假治疗、串换药品、挂名住院等等,骗保手段可谓五花八门。

归根到底,无非利益驱使。



一些人认为“不用就是吃亏了”,这正好迎合了某些医疗机构人员的贪得无厌。

但是,骗保的代价是巨大的





医疗机构人员通常会以体检、回扣、返现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病人”和医生(医保机构人员)之间就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

这样做的后果,不管对国家还是对个人,都是严重的。



(1)我国医保现状



2020年,全国基本医保参保人数达到13.6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是世界上最大的全民医疗保障网。

2020年中国基本医疗基金收入为2.4万亿元,支出为2.1万亿元,

只能维持勉强够用。

甚至很多地方出现了亏空,收入已经赶不上支出。



虽然全国大多数地方职工医保资金都有结余,但其实是“总体盈余掩盖局部亏空”,某些地方甚至是寅吃卯粮,“假结余真亏空”。



问题是,明明我们每年交社保的钱,大部分落入了国家医保基金里,为什么医保的钱还是不够用?



一个是人口老龄化冲击,从2007年到2020年,我国的60岁以上人口逐渐增多,从11.6%涨到了17.2%。

医保不向老年人口征费,但提供的保障一样不少。

同时老人的医疗开销又比中青年更大。



二是医疗浪费,公立医院主导的报销体系,通过不断升级医疗行为,从患者口袋和医保资金两边得到更多的收入。

中国目前的医疗消费中,30%是过度医疗,很多钱被浪费掉了。



三是夸张的医疗膨胀,现在花同样多的钱,享受不到和过去一样的医疗服务了,这就是医疗通胀。

人民的消费水平跟不上医疗通胀,更加剧了“看病难”的局面。



具体的分析,可以参考文章:医保大困境



医保都已经这么缺钱了,可就还有些不长眼在骗保!



医保每年被骗走的钱,金额巨大。

根据医保局公布的信息:

仅2020年,在全国医保系统深入开展的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和飞行检查中,就处理了违法违规医药机构39万家,追回医保资金223.1亿元。



而根据2020年国家卫健委发布的《2019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共有医疗卫生机构是1007545个。

违规医药机构是39万家,不难算出,竟然有接近40%的医疗卫生机构存在医保资金使用上的违法行为。



我们还可以看一组数据:

2018年,国家首次开展打击欺诈骗保,这年9月到年末,仅3个月时间,追回医保资金10.08亿元;

2019年,国家打击欺诈骗保共追回资金是115.56亿元;

2020年,处理了违法医疗机构40.1万家,追回医保资金223.1亿元。



吓人的不是数字,而是一群利欲熏心的人。

很难想象,这些钱本来是老百姓看病就医的“保命钱”,现在却进了私人腰袋里。



而这些人火中取栗,必定会玩火自焚的。

为什么这么说?





(2)“乱世用重典”,现在惩罚很严重!

这两年,国家一直在大力打击欺诈骗保。

仅2020年,就处理了违法医疗机构40.1万家,追回医保资金223.1亿。

还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举报奖励机制”,最高可以奖励人民币10万。

把一部分监督权放在了老百姓手里,



2021年2月19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医疗保障基金实用监督管理条例》,5月1日起实施。



其中跟我们关系重大的就是「医保骗保」。

对医保基金的使用,不仅建立了严格的监督制度,而且明确几项“骗保范畴”,挂床住院、过度检查、重复开药、串换药品等等,都属非法行为。





为了保障医保基金,国家也是下了重手,骗取的医保金额不仅全部退回,而且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人员的处分是肯定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2月24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了2021年第一期欺诈骗保案件,总共9例,都是很典型的案例,我汇总了张表格:





案例1:

经查,锦州市锦京医院院长黄某伙同医院内数名职工,以及医院外的相关人员,通过借用职工、普通居民、学生的医保卡,在医院医保系统刷卡办理虚假住院。一共骗取医保基金29万多。

根据《社会保险法》,违法资金全部追回至医保中心基金账户。

而黄某及多人犯诈骗罪,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他人根据情节严重惩处。

案例2:

长沙市公安局联合医保局调查发现,长沙市望城坡春望医院院长刘某、副院长李某等人,在药品、化验检查、中药封包治疗等方面骗取医保基金共计人民币425万余。

涉案人已向当地医保中心退还违法所得的全部钱财。

由于金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刘某判有期徒刑10年,行政罚款10万元;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款7万元。

案例3:

经群众举报,发现新疆和硕县康中医院法人杨某存在伪造病历、降低标准住院、虚计费用、滥用抗生素等行为,违规使用医保金10.44万元。

案件移交公安,当地法院判决如下:

杨某犯诈骗罪,全部金额返还至医保基金账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4:

红安县医保局和公安局联合调查,发现七里坪镇中心卫生院员工曾某,在18年伪造病历文书方式,共骗取医保基金26.49余万元。

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退还违法金额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5:

经查,刘家营乡卫生院医保专管员兼药房收费员年某在18年有虚报住院信息,进而骗取医保基金,共4.48万余,已全部追回。

经法院审理,判处年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行政罚款10万元。

案例6:

参保人李某通过故意隐瞒第三方责任,在17年-19年间报销医保费用38964.66元,该费用不该由医保基金支付。

李某犯诈骗罪,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追回违法所得资金至医保中心基金账户,并处罚人民币5千元。

案例7:

参保人毕某儿媳朱某伙同医生蒋某,故意隐瞒第三方责任,并伪造《外伤审批表》等手段使用,报销医疗费用22859.82元。

事实属实,朱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退还22859.82元至医保中心。

案例8:

参保人杨某故意伪造住院发票准备医保报销,涉嫌骗取医疗费用15.5万元。

杨某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2年,罚款2万元。

案例9:

调查发现,普洱市医保中心的财务统计科科长杨某挪用公款事实,证据确凿,追还公款947836.89元。

杨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这几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国家的处罚很严格。走上这条路,就要做好付出金钱、自由代价的准备。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第一个案例:医院这边通过借用居民、学生医保卡,办理虚假住院,骗取医保基金,犯诈骗罪。

在这其中居民、学生就成了骗保的帮凶,而且自己也会被追查。

很多人不见得有多坏心眼,就是无知和一点点贪心,结果就可能是骗保。



现实中,有很多行为是我们自己不知道,但性质却是骗保的。

常见的是医保卡外借和社保代缴。



(1)医保卡外借

很多人不知道,把医保卡乱借给其他人,是违法的!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医保卡是自己交的钱,好心借给别人刷一下,怎么就违法了?



医保卡外借,不管用来看病,还是购买药品,都是违法的。



说个之前审理的案例,

主人公晓晓(化名)是一名家庭主妇,被查出了乳腺癌。因为没有什么稳定工作,也没有交社保。

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说,失去医保报销,面临的医疗费无疑是巨大的。

掏空家底后,家里实在没钱了。

但很快,她想到了一个办法,通过借别人的医保卡来给自己报销。而作为出借报酬,晓晓答应给对方交3个月的社保。



事情败露后,晓晓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实用监督管理条例》: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会暂停医疗费用互联网结算3-12个月。

这段时间医保就不能报销了。

万一被定义为骗保,还将处以2倍-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电影《我和我的家乡》里,有一个故事讲的就是葛优扮演的张北京把自己的医保卡借给老舅,让老舅冒充自己看病。

最后事情曝光,属于“骗保未遂”。

如果俩人的“阴谋”成功了,性质就不一样了,属于骗保。





那有人就问了,医保卡借给爸爸妈妈,算违法吗?



如果放在以前,那肯定不行。

但国家医保局在2020年8月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里,个人医保卡可以用于支付配偶、父母、子女的医疗报销。

所以如果医保卡只是借给直系亲属用,这个没事。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也涉及违法,

很多人觉得自己辛辛苦苦交的钱,医保卡不用就浪费了,于是拿医保卡刷日用品(洗发水、桶油、大米等)。

很多药店暗地里支持这么做。



但这种行为其实是透支医保基金“救命钱”,典型的欺诈骗保行为。

国家一直也在大力打击。

如果发现出现药店在卖日用品,不仅不要参与,而且还要积极举报。

(2)社保代缴

医保代缴,属于冒充用人单位缴费,是违法的。



有些人想在家乡买房,但人在异地,选择通过代缴社保获得异地买房资格。

或者离职了,但还没找到合适的公司,担心社保断缴影响生病报销,就去X宝上找代缴机构代缴。

不管哪种都是违法的。



看过上百个这样的案例,我发现这种情况很常见,不知道这么做是要按骗保判刑的。





根据《社保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和缴纳社保费

也就是说,职工和公司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保。





而代缴机构并不是我们(员工)的用人单位,代缴处于灰色地带,所谓的“挂靠”社保,是虚构劳动关系,违法的,属于骗保。

如果发现了,还会把它记入你的个人社会征信里,影响到以后的贷款买房、积分落户等。



在一份由广东人社厅和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里,就指出,虚构劳动关系参加社保的,属于骗保行为。





再说个案例,

来自吉林长春的李女士,原本是某保险公司代理人,但公司并未给代理人身份的李女士缴纳社保。



后来李女士怀孕了,她想获得生育险报销和生育津贴,于是找到了某代缴机构,通过虚构劳动合同,办理了生育保险。

最后案发,法院认为李女士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李女士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款3000元。

而背后代缴公司的3名主要人员全部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各被罚50万罚金。



我曾经写文章讨论过:社保代缴涉嫌违法,你中招了没?

如果非得出现社保代缴的情况,记住:只能缴,不要用。



医保卡外借和社保代缴,属于日常生活中两种常见违法行为,一不注意,就可能背上了骗保嫌疑,所以大家要擦亮眼睛,不要稀里糊涂沦为骗保的“帮凶”。



要拔除医保骗保毒瘤,只靠国家还不行,更需要每个人的自觉。

要是为了眼前的一点蝇头小利,除了面临大额罚款,而且是很可能进牢子的。

违法的事千万不能干。

以上。


四:如何加强审判监督工作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于保障民事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意义。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从立法层面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权。2016年印发的《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监督原则、监督程序、受理范围、法院回复期限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取得了重大突破。2021年8月1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正式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执行活动监督的违法情形、监督程序和调查核实机制,对于加强和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实践中存在一定阻碍,导致检察机关在开展相关工作时仍面临一些困境。

  首先,检察院和法院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认识有待进一步统一。实践中,法检两部门对于该项工作的认识仍然存在差异,导致部分法院接受监督的意识较为薄弱。一些执行法官认为检察监督增加了其工作量,因而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有所抵触。此外,部分法院对监督措施的处理和回复也往往采取回避或否认的态度。但同时必须承认,在目前相关立法规定不尽完善,监督方式有限、监督力度有待提升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效果的发挥,离不开法院的配合与认可。

  其次,案源不足问题突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启动方式是以当事人申请为主、以检察院依职权监督为辅。但从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受理情况来看,依当事人申请受理的案件数量不足,而依职权监督的案件占比畸高。以山东省烟台市检察机关2013年以来受理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为例,案件总数仅为612件,其中依当事人申请受理的有132件,占比21.6%,依职权受理的达480件,占比78.4%。从当事人角度来说,由于检察机关对此项职能的宣传力度不够大、方式不够多,因此目前大多数民众对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不甚了解。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的线索发现意识和能力仍有所欠缺。目前依职权监督的案件,大多也是检察机关在案件质量评查或规范司法专项活动中通过批量调卷的方式发现并纳入监督范围的。

  最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质量还有待提升。一是民事执行检察队伍素质能力不足,监督力量与监督需求不匹配。比如机构设置不完善,人员数量不足,办案人员的专业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等。二是现有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手段难以发现法院的深层次违法问题。根据《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检察机关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调查核实手段主要有三种,即调阅执行卷宗,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以及向法院书面了解情况。《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增加了调阅法院诉讼卷宗副卷的规定,在执行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时,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尽管法律规定逐渐完善,但只有原则性规定,仍缺乏具体细则及制度保障。三是现有考核机制不合理,缺乏对办案价值和效果的考虑。现有的民事执行检察工作考核主要是参照办案数量来决定该项工作的得分,大多以检察建议数和法院采纳数来进行评价。这种简单、片面的考核指标容易导致出现一些低质量的检察建议,此类检察建议不仅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导致法院产生抵触情绪。

  认识到开展工作所面临的困境之后,如何努力突破困境、做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就成为了摆在每一名民事检察人面前的重要课题。笔者建议可通过以下三招破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探索和实践。

  第一,强化精准监督,实现检法良性互动。

  首先,强化检法两部门的角色定位。民事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检察机关对此没有自由选择权,只要法院的执行活动违反法律规定,检察机关都应当依法监督。但是,监督的方式可以有所不同,比如,对于违法送达、超期执行等常见问题或者执行笔录签字不全等工作瑕疵,可以通过提出类案检察建议的方式来解决。要克服从前片面追求办案数量的错误做法,注重深挖法院执行过程中的深层次违法问题,通过办理一批有影响的监督案件,促进法院规范执行活动,提高执行监督的社会影响力。

  其次,进一步发挥促和息诉作用。民事执行活动是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而执行监督则是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程序,加之实践中存在大量执行不能的案件,导致当事人在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时往往带有强烈的负面情绪。而这恰恰就考验检察机关的促和息诉能力。如果在民事执行监督环节,检察机关能够通过释法说理、化解矛盾,促成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执行和解,既能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效果,也可以充分展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价值与成效,从而进一步加大法院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接受度和认可度。

  再次,努力争取理解与支持。坚持定期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向当地党委、人大报告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持与同级法院的经常性沟通,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的工作理念,加强办案过程中的沟通与协作,就案卷调取、检察建议受理与回复、信息共享等方面达成共识,争取获得法院的理解与支持,促使法院尽快采取应对执行监督的措施,形成法院自觉接受检察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良好局面。

  第二,加强职能宣传,多措并举拓展案源。

  一是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影响力。在继续利用好检察开放日、发放纸质传单及召开座谈会等传统宣传手段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检察机关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互联网平台,采用图片、漫画、微电影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同时,通过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宣传,讲好检察故事,增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社会认知度,提高这项检察职能的社会影响力。

  二是以大数据助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充分利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络平台,摸排有价值的民事执行监督线索。探索对接法院的执行信息共享机制,将民事审判、执行信息的采集和流转终端纳入其中,对法院的海量文书进行数据分析,对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线索进行高效排查,提高监督覆盖面,节约监督成本。

  三是建立线索移送机制。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信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以及检察机关其他业务部门的联系,建立相关案件线索的移送与反馈机制,对于可能存在符合民事执行监督启动标准的案件线索进行筛查,准确引导相关案件的当事人、案外人递交监督申请。

  第三,提升监督能力,增加检察建议刚性。

  一是注重培训和调研,夯实基础。针对民事执行检察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可考虑由各省级检察院根据本地区的案件类型、数量、特点及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等情况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梳理重点监督领域和环节,有针对性地开设专题培训班,组织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相关理论知识、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办案实务等方面的培训。另外,还可通过定期组织开展调研、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精品案件评选等活动,全面提升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业务素养。

  二是强化调查核实能力,规范调查核实权的行使。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一方面要善于总结、归纳,及时从指导性案例中吸取办案经验,提高对案涉书面材料,如评估鉴定资料、财务审计报告、公司账簿等材料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的甄别力;另一方面要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主动发起对关联案件的查询,主动调取审判卷宗,主动询问申请执行人案件细节等,通过制定调查方案、规范调查活动、灵活运用多种调查手段,确保所办理的每一件执行监督案件都经得起检验。

  三是优化考评机制,提升检察建议质量。首先,应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考核体系或考核指标,建议在设置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加分项时,不宜单纯地将发出检察建议的数量及法院的回复时间和采纳率作为唯一评判标准,应增加对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评价。其次,提升法律文书质量,做到“高质量、规范化”,在释法说理方面做优做细、规范表达,找出症结所在,力求切中要害,令人信服。再次,推行检察建议跟踪落实制度。检察建议不是一发了事,而是要动态跟踪,将跟进监督落到实处。承办检察官要及时掌握检察建议的受理、落实情况,严格规定回复期限,督促法院及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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