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发科技股票(珠海华发股票)

jijinwang


2016年,上市公司深华发一纸公告,宣布解除与万科在光明旧改项目上的合作,转身牵手新的合作伙伴华侨城。


彼时,深华发和万科就之前的合作还没有分手,引入华侨城,深华发方面想的是,华侨城有品牌有管理有资金,而深华发手持深圳核心地段的旧改项目资源,完全可以做到双赢。但是实在没想到,竟然会走到差点丧失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地步。


一件好事办到深陷法律官司,如今回顾起来,深华发连续踩中的“坑”历历在目,真可谓以血泪教训给其他企业家上了生动一课。


第一个坑:明星项目匆匆引入万科


在与华侨城合作之前的2015年,深华发及其控股股东武汉中恒与深圳万科就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工业区的旧改项目签署协议。武汉中恒和深圳万科按照15:85的股份比例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开发。


资料显示,彼时深华发所拥有的项目占地面积7.84万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45.79万平方米,其中住宅13.01万平方米、商业14万平方米,办公5.4万平方米,商务公寓7.58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3.25万平方米,公共配套2.54万平方米。除了商业用地,其他均为两者可做开发的面积。


2015年,深圳房价刚刚开始起步。旧改项目附近楼盘,多数售价在2-3万每平方米,仅算住宅部分,旧改项目就可产生七八十亿的收入。如此庞大的土地储备,是每一个地产公司所瞩目的对象。深华发可谓捧着一个金饭碗。但是,考虑到开发如此庞大的旧改项目,需要的资金、资源和能力超越了深华发和武汉中恒的能力,武汉中恒非常希望引入一家大型发展商共同开发,收益共享。对于武汉中恒来说,手握资源已是躺赢的局面,不管是直接转让,还是共同开发,只有赚多赚少的问题,无论如何,不应该自己陷入麻烦。


然而结果完全超出想象。一年之后,深华发提出解除与深圳万科的合作,原因是由于地价上涨,此时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大幅上升,已经远远超出了合作中预计的金额。


第一个坑出现了。在合作时,深华发方面未能预测到地价上涨,与万科的合作,深华发承担了地价上涨的全部风险,但是地价上涨的收益却是和万科共同分享——换句话说,万科方面风险是有限的,收益的空间很大。双方利益并不一致,自然也走不到一起了。


万科当然不肯放过眼前已经到手的利益,其提交的仲裁申请,要求深华发及武汉中恒赔偿违约金共计4.646亿元,这一数字,事实上是以首付款6个亿为基数按照108%的年化利率来计算的。


最后仲裁结果,深华发和武汉中恒败诉,赔偿万科违约金等费用2.34亿元。


一件躺赢的事儿,操作不当,反而赔别人2亿多,还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深华发来说,实在是一口难咽的苦果。


然而,如同在合作中忽视了地价上涨的因素之外,在与万科的合作中,双方纠纷的主体地块,所有权竟然既不是在武汉中恒也不在深华发,而是在武汉中恒的子公司华发科技,这就让人啼笑皆非了。华发科技公司未盖章,合作各方竟然连这个都没发现,连帮助深华发打官司的律所,也忽视了这一信息。整个仲裁的事实基础都存在瑕疵,竟然出结果了,深华发竟然要赔钱了,大家说,这个坑是不是踩得莫名其妙。


目前华发科技已经在宝安法院对签署协议的三方(万科、武汉中恒、深华发)提起诉讼,主张该三方无权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


第二个坑:与华侨城错综复杂的交易


引入华侨城之时,深华发在律师的推荐下,做了一笔复杂的交易。华侨城通过子公司向武汉中恒支付的11亿拆迁补偿款,其中10.8亿根据武汉中恒的付款指令,支付给了华侨城资本,用以购买一项资管计划的资产收益权——而这个资管计划,对应的是武汉中恒质押其持有深华发股份给招商资管的交易。


听起来很复杂,就是说,武汉中恒股权质押融资,质押权利人是招商资管,出资人是平安银行,质押物是深华发股票。武汉中恒借钱给华侨城资本,让华侨城资本买走了这个债权收益权。如此一来,事实上就是武汉中恒偿还了股票质押借款——自己借钱给了自己,就不存在借款了。


然而招商资管后续屡屡以股票价格触及平仓线为由,要求处置深华发股票,就很奇怪了。到底是出资人的需求呢?还是招商资管自己的需求呢?出资人不是已经是武汉中恒自己委托的华侨城资本了吗?


接受律师建议采取复杂的交易方式,是武汉中恒踩的第二个坑。如果当初直接偿还债务,不就没这些问题了吗?


当然,可以看到武汉中恒的这笔钱,是来自华侨城支付给武汉中恒的拆迁补偿款,获得了公明旧改项目的优先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武汉中恒把武汉的地产项目拿出来与华侨城进行明股实债合作,其中80%的股份以注册资本价转让给了华侨城,对应的项目估值高达十几亿。


无论如何,武汉中恒不仅在项目上没有获得进展,连自己的上市公司控制权都差点旁落,不得不说,在两笔交易上都踩到了“深坑”。


第三:千错万错请错律师


武汉中恒与万科的仲裁案,以及与华侨城的复杂交易,走到混乱不清的地步,都与其请的律师有关系。


代表深华发处理与万科仲裁案的律师,为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张志。暂且不谈仲裁案败诉,毕竟任何一个律师都不可能保证所办案件皆胜诉。但是,在败诉之后,反过来向自己的委托人请求巨额律师费,这就有点匪夷所思了。


张志请求高额律师费的依据,在于其与深华发的委托合同中,约定“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甲方(即委托人深华发)应付违约金数额少于申请人(即深圳万科)请求的,其减少部分的3%作为乙方(即张志)的律师费”。深圳万科的请求金额是4.646亿元,后续仲裁判定违约金额为2.34亿元。照此计算,律师费就是约700万元。


在这一“坑”中,由于深圳万科的请求金额完全是漫天要价,仲裁根本不可能全额支持。对于律师来说这就是一个“躺赚”的机会。律师在合同中建构这一条款让深华发不得不在败诉的情况下支付巨额律师费。


作为律师,对于委托人应该做到诚勉尽责,没有为委托人争取到利益的情况下,反过来依据这样一份有失公允的合同向委托人索要高额律师费,即便能从法律条款上说过去,从道德上、从情感上,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


然而武汉中恒的失误还不止步于此。


在后面引入华侨城完成复杂交易的过程中,还是听从了张志的意见(彼时还没有张志找深华发请求律师费一事),本意在于让渡资产借钱纾困,结果却差点因此丧失上市公司控制权。复杂的交易让武汉中恒难以了解其中的风险,作为律师的张志有没有在交易之前针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可能旁落的风险告知武汉中恒和深华发,我们尚未可知。但是,一个自己请来的律师,不仅没有解决自身的问题,还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让武汉中恒背负上了更多的债务,这件事回过头来想一想,到底坑在哪里,已经很清楚了。


深华发及其控股股东所经历的上述过程,不过是中国的民营企业在经营中所遭遇各种“坑”的几种。深华发踩过的,相信其他的企业也踩过。但是深华发的案例尤其具有代表性。一个掌握了深圳核心地段土地资源的上市公司,经过一系列眼花缭乱的操作,不仅把自己带到了坑里,把控股股东带到了坑里,更是让项目多年开发进度不及预期,这不仅是企业的损失,也是社会的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