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龙股票(安徽鑫龙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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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10月16日下午14:30在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3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2,636,5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980%;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37,307,5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317%;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32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63%。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董事长瞿洪桂先生主持本次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七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票数结果:上述议案,同意262,317,202股,占出席现场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 %;反对 319,300股,占出席现场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 %;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票1,533,6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68%;反对票31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3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该项议案包含10项子议案,经股东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3、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4、发行数量

5、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6、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7、限售期

票数结果:上述议案,同意262,284,202股,占出席现场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反对319,300股,占出席现场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弃权33,000股,占出席现场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票1,500,6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87%;反对票31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32%;弃权票3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1%。

8、上市地点

9、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票数结果:上述议案,同意262,273,302股,占出席现场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反对330,200 股,占出席现场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弃权33,000股,占出席现场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票1,489,7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98%;反对票33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21%;弃权票3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1%。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票数结果:上述议案,同意262,317,202股,占出席现场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反对 319,300股,占出席现场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 %;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四)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杨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