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用公有住房维修基金 ?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jijinwang
房屋维修基金交给开发商钱去哪儿了?
相信买过期房的人都知道在交钥匙或者办理大红本前开发商必定要求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根据规定房屋维修基金不交是不可以办理出房产证的,办理房产证时必须出具维修基金的缴款凭证。
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许多人将钱交给开发商后估计很少有人再去过问这笔钱开发商是否真正把钱交给了相关部门。
本人2020年六月办理产权证,当时将房屋维修基金交给了开发商。过年前开发商通知领取产权证,可唯独少了房屋维修基金发票。当时接待的工作人员答复是开发商没拿上发票等拿上给我发个电子版发票。为了这事还加了微信好友。
后来一忙就把这事忘了,去年想起来问了一下没有发票,就没管。
今年太原房产管理局公众号有了新的功能可以在线查看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情况。
上网一查结果显示欠缴状态。我又打房管局客服答复如果查询欠缴可能就是没交费需要及时补缴。
这一下有点慌了七千多块钱啊!
我忙联系之前那个工作人员,答复开发商一直没给她发票,需要我自己找开发商去问问。
我跑到开发商财务部查询自己确实已经将钱交给开发商,但具体情况他们也不清楚。这时候进来一个男的自称是经理的把我领到经理办公室询问我的房屋情况,并登记了。
听他和另一个人交谈确实是有一批人的房屋维修基金没交。
我当时询问多长时间能交了,答复是现在能把房交了就不错了,这钱他们会尽快办理最少两个月吧!
这就是一个买房人的卑微,自己的钱被拿去他用反而还的求着别人。
在这里劝告大家如果可以最好自己去办房产证。
下面我讲讲如何查询房屋维修基金。
第一可以到房产管理局或便民服务中心查询。
第二可以登录太原房产管理局公众号
注册,登录,房产在线,维修资金核查,便会查到自己的名下房产是否已经缴纳费用。
大家可以查查,说不定有惊喜[恐惧]

一: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什么是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

专项维修资金该如何缴纳?

又该如何申请使用?

是否所有的维修费用

都可以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今天,

就来讲讲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那些事~

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 

问:什么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答: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问: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什么标准缴纳?

答: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问:如何申请使用专项维修基金?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问:当部分业主不缴纳专项维修基金时,该如何处理?

答:出现该种情况,可由业主大会要求未缴纳专项维修基金的业主进行补缴,这是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维护小区共同或公共利益之职责的管理权。如果允许某些业主不缴纳维修资金而可享有以其他业主的维修资金维护共有部分而带来的利益,其他业主就有可能在维护共有部分上支付超出自己份额的费用,这违背了公平原则,并将对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对全体业主的共有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问:哪些维修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答: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以下维修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