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退出需要什么资料?办理大修基金需要什么资料

jijinwang
又一伤心人退出股市了。
辛苦研究了三年,身心俱疲。
最终扛不住认亏出局。
自己是个保守型的人。亏了有时候不是市场的错,错在没有认清自己的定位,这种人只适合买纯债基金和货币基金。
其实,80%的人都不适合炒股或金融投资但是,很少人能意识到这一点。对么?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橙熟交易

一:办理大修基金需要什么资料

交维修基金需要带的材料购房合同和身份证。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维修基金需要什么资料

1、开户申请书;2、管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3、产权人分户清册;4、管委会主任私章和管委会的印鉴;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三:领取生育基金需要什么资料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符合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向社会保险机构的生育保险基金中申领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之中的生育津贴对于职场女性或者说职场家庭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十分重要的保障。

但是我发现,很多新晋的职场宝妈和宝爸对于生育津贴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疑问。例如,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是什么?以什么作为发放基数?怎样才能领取生育津贴?今天就和大家聊一下关于生育津贴相关的内容。

生育津贴是法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是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政策内享受生育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是工资收入的替代。凡是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规定的产(休)假期内,都能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一、怎样才能领取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主要由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这两大板块构成,其中生育津贴占大头。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从这句话可以看出,生育津贴是有一定的准入门槛的,并不是单纯地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用就能享受生育津贴的。通常情况下,产后女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参加生育保险,且缴费期限满足参保地的要求。

领取生育津贴的基础条件就是参加了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职工社会保险的一个险种,具有强制性,绝大多数用人单位都缴纳了社会保险,这个基础条件基本都是OK的。生育保险待遇遵循的是“当月缴费、次月生效”的基本原则。只要你前一个月参加了生育保险,次月就已经具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资格。

生育保险生效很快,但是这并不等同于参加了生育保险的次月生娃了就能领取生育津贴。根据管理惯例,领取生育津贴对于生育保险的缴费期限有一定的要求,全国大多数省份要求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12个月。比如说,浙江省要求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2个月才能领取生育津贴。浙江省女职工小张生娃时,生育保险缴费期限仅有3个月,那么她不能立即领取生育津贴,只能将领取生育津贴所需要的资料保存好,继续缴纳生育津贴不中断直至满12个月之后,才能去社保局申领生育津贴。如果她生娃后,从公司辞职,社保断缴了,那她则无法享受生育津贴这项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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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合法生育。

生育津贴是参保职工合法生育后才能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合法婚育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前提。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要求享受对象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职工。女职工非婚生育、未婚流产、无准生证生三胎等情形,均无法申领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缴费期限达标,并且是合法生育的职工才能享受生育津贴这项待遇。

那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情形下怎么办?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相关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前工资的标准全额支付。

二、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社会保险法》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律均规定,生育津贴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计算公式为: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生育津贴计发天数或产假天数。

从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通常是既定的,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翻译过来的就是用人单位当前的平均社保缴费基数。另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生育津贴计发天数或者说是产假天数了,生育津贴计发天数和产假天数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这是最基础的产假规定,现阶段为了鼓励生育,多数省份推出了“生育奖励假”,在98天的基础产假之外,额外增加了30-90天不等的延长产假天数。延长产假之后,多数省份的产假天数都超过了128天,产假天数基本都在158天-180天之间。

过去,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都是按照98天计算的。延长产假之后,就引发了延长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待遇究竟应该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还是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工资支付的问题,不同省份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例如,黑龙江产假天数为180天,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将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从原来的98天增加至158天;北京市最新的产假天数为158天,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为128天;山东省的产假天数为158天,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仅有98天。

上面这些内容旨在表明,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和产假天数是有一定差别的,这二者不是完全等同的,不要将这两个概念混为一体。

延长产假天数之后,大部分省份的产假天数是大于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的,这种情形下,生育津贴支付范围之外的产假期女职工的待遇应该由用人单位保障,期间按照女职工正常出勤发放工资以及各项福利待遇。例如,山东省最新规定,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60天产假,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常发放,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总结一下,延长产假之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可以概括为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两部分,尤其是生育津贴的计算要以当地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天数和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两个因素为准。

三、如何领取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申请由职工本人和用人单位申领两种方式。目前部分城市规定生育津贴只能通过用人单位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基金将生育津贴发放至用人单位对公账户之后,再由用人单位发放至劳动者个人账户。

至于申领生育津贴需要提交的资料,无非是包括准生证、出生证明、结婚证、社保卡、身份证以及申请表等资料,各地有所不同,以当地社保局的具体规定为准。

生育津贴不同于工资,不用支付个人所得税。有人反映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生育津贴少于生育保险基金打给用人单位账户的数额,怀疑是用人单位私自克扣了。其实这种情况极少发生,可能是由于用人单位扣除了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垫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应该承担缴费的部分,这样导致到手的实际数额低于应发数额。

四、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不是产假工资,这点一定要搞清楚!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这就意味着,女职工在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正常情况下,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二者只能选一个,不能同时享受,但也有一些福利待遇超级好的公司,享受生育津贴的同时,工资正常发放,碰到这种公司就偷着乐吧!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之间还有这一个“就高不就低”的发放原则,如果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需要由用人单位补足,发放差额部分。

以上就是今天要分享的关于生育津贴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我是,感谢您的阅读,记得点赞+


四:缴大修基金需要什么资料

办理过户时,过户窗口受理后会给你缴纳维修基金的票据,拿着票据就可以去缴纳维修基金了。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维修基金
办理过户时,过户窗口受理后会给你缴纳维修基金的票据,拿着票据就可以去缴纳维修基金了。
商品住宅应建立房屋维修基金并按规定筹集:
(1)房屋出售人应一次性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2)购房人首期应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高层房屋建设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3)开发单位自用或出租的房屋,应根据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