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者炒股的危害(证券从业者炒股怎么处罚)

jijinwang
今天来谈谈炒股对人体的危害,看看你中了几点:一、每天输赢上千上万,家底没有几个银子但把心态养刁了,心比天高,造成眼高手低。工作也看不上了工作热情下降严重,慢慢的在公司变成边缘化。二、整天盯着手机看,人的性格慢慢的变的木纳了,不喜欢与人交流、脾气大、显得与别人格格不入。三、每天随着盘面起伏高度紧张,心脑血管、视力大受影响,每天呆坐时间过长缺少运动,脊椎慢慢的出现问题,腿麻、腰疼。四、整天关注财经新闻不关注其它任何东西,慢慢的对生活失去了热情,性格开始变得冷漠。五、每天看到自己的股不涨别人的股大涨,心里难受,带来的是神经紧张、失眠、多梦等等问题。六、缺少对家庭的关注,家庭矛盾开始变多。你数数自己有几点?[大笑]炒股只能够当一个生活中的乐趣,如果你带着想来股巿发家致富的心态来炒股,从一开始你就输了。在年轻、事业发展期,你应该远离股市,要以家庭、事业为重,太年轻炒股,股市浪费的时间精力一定会把你的大好人生带偏。

又有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被处罚。

近日,湖北证监局披露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任中投证券一营业部副总经理、时任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均因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被湖北证监局合计罚没超过214万元。

梳理发现,最近3个月,证监会及各地派出机构至少开出7张罚单,剑指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的违规行为。

违规炒股

被罚没超214万元

5月25日,湖北证监局在官网挂出2021年1号和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对象均是证券公司员工,涉及事项均为违规进行股票交易。

图片来源:湖北证监局

具体来看,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刘延麟于2009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就职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香港路证券营业部,担任副总经理。2013年9月26日至2019年1月29日期间,刘延麟使用单位办公电脑、手机,操作其弟于该营业部开设的“刘某”账户交易,合计11681笔,占委托交易的86.07%。

从成交金额及收益情况看,上述期间“刘某”账户共交易47只股票,成交金额为7070.43万元。其中刘延麟实际控制并使用“刘某”账户交易46只股票(占比97.87%),成交金额6354.58万元(占比89.88%)。“刘某”账户累计账面盈利107.94万元。按照刘延麟实际控制并使用该账户成交金额占比89.88%计算,其中归属刘延麟的账面盈利为97.01万元。

湖北证监局认定,刘延麟借用“刘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其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湖北证监局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97.01万元,并处以等额罚款,合计罚没194.02万元。

另一名受罚对象、时任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帖花卫,其借用他人账户炒股不仅没赚钱,还出现不小的亏损。

根据湖北证监局公告,帖花卫于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担任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5月至2020年6月担任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总经理。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期间,帖花卫先后控制使用了“余某”和“马某”证券账户,这两个账户也是应帖花卫的要求开立。

在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余某”账户买卖交易金额为1937.4万元,亏损14.9万元;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8日,“马某”账户买卖交易金额为2826.4万元,亏损26.3万元。

湖北证监局认为,帖花卫借用上述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其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

严打违规行为

就中投证券而言,就在不久前的3月8日,山东证监局也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原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张新春于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间,使用其配偶“康某”账户持有、买卖股票20只,买卖股票总成交金额1012.14万元,亏损17.68万元。最终张新春被处以3万元罚款。

包括上述案例在内,仅仅最近3个月来,证监会及各地派出机构便至少开出7张罚单,剑指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的违规行为;从手法看,不仅存在使用包括近亲属在内的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部分还存在代客炒股、跟踪客户账户买卖股票信息进行趋同交易的行为。

相比2005年的《证券法》,2020年施行的新《证券法》进一步明确,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此外,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证券法》明确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同时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常佳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