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中国女车主什么梗

jijinwang
工资外收入20220903
1.昨日基金+177,能红不容易,虽然只是加了0.03个点,但是超了90%的基民。
2.具体到单个基上,消费、医疗都是趴着的,全靠几只固收和金元顺安撑着。
3.隔夜美股走势又不好,感觉纳斯达克稍微加早了一点。
4.顺风车+45.4,上班路上带一单,有15元车主奖励,很香!

比尔·盖茨离婚后,中国女翻译被疯传,真相是什么?

这件事的真相实际上就是炒作。

美国微软公司创始人比尔盖茨与妻子梅琳达离婚的消息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并让很多人感到惊讶。美国福克斯新闻网却突然炒作起了一位给盖茨家的基金会担任过翻译的中国女子,暗示盖茨的离婚与这名中国女子有关。

而在国内,社交媒体认证为美国教授、资深程序员、物理博士的社媒号“顾颖琼博士说天下”发布消息称:立此为证,从今天起,三个月内比尔·盖茨会再婚,娶一个华女为妻,一年后有混血宝宝。

不过,这则消息很快就被当事人否认了。北京时间5月5日凌晨,网友在王喆微博“同传王喆”留言提问:“盖茨的新欢是你吗?”王喆就直接回复否认了:“是单身女青年就都要想办法给安排出去么。此地无瓜,早点休息,节日快乐。”

5日下午,王喆在微博再转发文章并表示,“本来觉得空穴来风会不攻自破,没想到越传越疯。好好的五一假期,能读多少本书呢,何必把时间浪费在毫无依据的谣言上。感谢大家在过去24小时里通过私信留言给予我的关心,帮我辟谣的朋友们,希望别因为此事破坏了假期好心情。最后,感谢李东雷老师的文章。无瓜,勿cue。”

回应中提到的“李东雷老师的文章”,为公众号“东雷老评”今日发布的辟谣文章,作者自称为王喆前同事,并表示王喆是“一个非常干净的女孩,也是我挺佩服的一个人。我根本不相信她会去插足别人的婚姻”。

梅琳达盖茨或将成世界第二女富豪

据卫报报道,梅琳达·盖茨在与比尔·盖茨离婚后,可能即将成为全球第二大女富豪,身价估计为730亿美元。

离婚申请文件显示,这对夫妇并未签署婚前协议,若根据华盛顿州法律实施,夫妻离婚将50:50平等地分享他们的资产。

以上内容参考

凤凰网-比尔·盖茨离婚后,中国女翻译被疯传!真相如何?回应来了

在中国什么车的车主最有钱?

2014年11月,胡润研究院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称,在中国的梅赛德斯奔驰车主最有可能是成功富有的企业家,而开凯迪拉克的可能是白领工作者。

本次的胡润调查报告希望确认八个主要豪华车品牌在中国人中的印象。调查在10个城市进行,要求受访者和800名豪华车车主描述不同品牌车型拥有者的特点。

豪华车正在逐步建立自己的形象以吸引中国的消费者。根据麦肯锡的预测,中国将在2016年超过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的高档汽车市场。在中国,大多数车主都是首次购车者,这也使得日产汽车的英菲尼迪和福特的林肯等新生的品牌有机会从更成熟的品牌中争取到大一点 的市场份额。

根据这份调查报告,中国豪华车车主的平均年龄是33。5岁,家庭年收入是98。4万人民币(160318美元)。梅赛德斯奔驰的车主有最高的家庭资产价值,达到1130万人民币,英菲尼迪的车主平均身家最低,是644万人民币。

作为中国最畅销的豪华车品牌,大众集团的奥迪通常被认为是是政府官员的选择,而宝马汽车公司的宝马多是被新一代的富人购买。在调查列出的八个品牌中,只有丰田汽车公司的雷克萨斯被认为没有明显的车主特质。

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肇事司机是负主要责任还是全部责任?

这个很重要。

你可以在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后,与肇事车辆的车主协商一起去保险公司理赔。也可以去法院起诉。

误工费:事故发生之日至定残头一日的天数乘以你叔的工资。误工费还需要看你叔叔的年龄。

护理费:事故发生之日至出院之日的天数乘以当地护理费标准

伙食补助、营养费:同上。

伤残赔偿金:伤残等级乘以相应的年数。

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定上伤残等级才有。

有医嘱的话,还有后续治疗费。

PS:护理费、伙食补助、营养费与护理等级有关。

同时还可以包括衣物损失等。

对于摩托车的损失需要另案起诉。

不知道,我以上说的你明白了吗?

如需要进一步解释,就告诉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该款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保险法》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险种是否相同,在实践中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也是保险公司不愿直接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原因。保险公司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法定的强制保险,而《保险法》中的“机动车第三人责任保险”则是商业保险。

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实行法定强制保险,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的是公法上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则要受到行政处罚。如扣留车辆、罚款等。但机动车所有人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仍是私法上的行为,当事人可选择保险责任限额,如保险合同可在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范围内协商确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人责任保险”,有“强制”二字的区别,是否应认定为同一险种。《保险法》于1995年6月月30日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当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没有出台,也没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受当时立法政策的影响,《保险法》没有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其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法》在立法时不可能预见。对《保险法》中的“机动车第三人责任保险”的含义应作扩大解释,以与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含义相一致。据此,应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 “机动车第三人责任保险”,为同一险种。

自2004年5月1日起,机动车所有人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第三人责任保险合同”是机动车办理所有权登记、车况年检的必备条件,因此“机动车第三人责任保险”实质上就是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在与机动车所有人签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时借助行政强制力获得了商业上的利益,而在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却认为其不是强制保险而是商业保险,以逃避其赔偿责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2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并不是针对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的强制保险的情况,而是针对第1款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亦不能以国务院的规定未出台而认为不存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