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医院怎么结算(医保结算里的基金支付是什么)

jijinwang
医保基金结算清单怎么填写才不吃亏(二)!
昨天(8月30日),给大家分享了“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前缀内容填写及其注意事项。今天,我将根据“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结合自身工作体会,主要给大家分享“清单”中四大部分内容中的第一部分——“基本信息”各项的填写标准及注意事项:
(“医保基金结算清单”第一部分内容的截图附后)
“基本信息”这一部分,其实应当包括表格的前缀中所有内容,因为昨天已经给大家分享了,这里就不再多讨论。重点说说“基本信息”栏中涉及到的24项具体数据指标,其主要作用是识别患者的身份信息。
1、姓名:是指患者本人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的姓氏和名称,当然也应该与参加医疗保障时的姓名相一致,否则就不属于医保报销的范畴了。
2、性别:这项代表患者生理性别,看似很简单,就两个选择,“1”代表男,“2”代表女,大家会觉得只要做好选择题就可以了,在“□”内填写相应编号(1或2),然而男女不分的现象时有发生,让人哭笑不得。所以,这项填写时也得认真、准确才行。
3、出生日期:指患者出生当日的公元纪年日期的完整描述,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阳历生日,户口已登记的人员应与户籍登记出时间(身份证编号)相一致。
4、年龄(岁):明确要求,是指患者年龄1周岁的实足年龄,为患者出生后按照日历计算的历法年龄,以实足年龄的相应整数填写。也为就是说,这里的年龄是指周岁。大家会问,已填了出日期还填写什么年龄呢?个人认为,总体而言是符合医学科学要求,一是便于国家统一;二是医学需要,让诊疗更加精准,便于区别实足1周岁或不足1周岁,以免影响治疗方案的制定等。
5、国籍:患者所属国籍,按照《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表》(GB/T 2659-2000)标准填写,这没有什么争论的,但不能随意。
6、(年龄不足1周岁)年龄(天):患者实足年龄不足1周岁的,按照实足天龄的相应整数填写。也就是说,凡不满1周岁婴幼儿患者,就医时年龄以天为单位进行计算和填写。
7、民族:患者所属民族,填写时按照《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 3304-1991)标准执行。
8、患者证件类别:患者身份证件所属类别,按照《卫生信息数据元值域代码-第3部分人口学及社会经济学特征:CV 02.01.101 身份证件类别代码》(WS 364.3-2011)标准填写。例如:01为居民身份证;02为居民户口簿;03为护照;04为军官证;05为驾驶证;06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07为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08为其它法定有效证件。
9、患者证件号码:患者的身份证件上的唯一法定标识符。
10、职业:患者当前从事的职业类别,按照《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GB/T2261.4-2003)标准填写。例如:11为国家公务员(包括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13为专业技术人员;17为职员;21为企业管理人员;24为工人;27为农民;31为学生;37为现役军人;51为自由职业者;54为个体工商户;70为无业人员;80为退(离)休人员;90为其它人员。
11、现住址:指患者近期的常住地址,也就是近期实际居住地,便于联系。
12、工作单位及地址:指患者在就诊前的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注意:工作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地址应填写准确的通讯地址,便于联系信息核实。
13、单位电话:患者当前所在的工作单位的电话号码,包括国际、国内区号和分机号,是取得快速联系的主要渠道,要保障准确畅通。
14、工作单位邮编:患者当前所在的工作单位地址的邮政编码,有全国统一的编码。
15、联系人姓名:联系人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姓氏和名称,不得随意填写。
16、联系人与患者关系:联系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参照《家庭关系代码》国家标准(GB/T4761-2008)二位数字代码填写。例如:01为本人;02为户主;10为配偶;11为为夫;12为妻;20为子;30为女等。
17、联系人地址:联系人当前常住地址或工作单位地址,注意填写规范准确,不能用随意的简写或俗称、别称。
18、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的电话号码,包括国际、国内区号和分机号。
19、医保类型:国家对医疗保险类型作了明确规定,不同类型其结算标准也是不一样的。类型有:(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其他医疗保障(根据国家或地方相关保障政策列明,如《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的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未完待续)
注:解读难免有不准确的地方,如有不一出入请参阅原文件。
如果您对这方面的内容感兴趣,欢迎一起讨论,也期望能看到您更好的分享与建议。

4月28日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就

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

人工晶体类、骨科创伤类和吻合器类

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

发布最新通知

其中

人工晶体在2020年

集采平均降幅46.4%的基础上

再次降低16.91%

平均价为2347元/片

这些医用耗材带量联动中选产品

以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4月28日,天津市医保局发布《关于落实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人工晶体类、骨科创伤类和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通知对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进行规定,带量采购结果将在一年周期内执行,医疗机构需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本次带量采购产品将实行医保直接结算政策,医疗机构应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并落实结余留用政策。同时,有关机构也将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和监测考核,严厉惩处不法行为。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主要内容如下↓

01

采购主体

参加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人工晶体类、骨科创伤类和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02

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品种。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人工晶体类(附件1)、骨科创伤类(附件2)和吻合器类(附件3)医用耗材带量联动中选产品。

(二)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为各医疗机构与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协议采购量。

03

采购周期

人工晶体类、骨科创伤类和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周期为一年。采购周期内,如其他地区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低于本次带量联动中选价格,实行价格联动。

04

主要任务

(一)执行带量采购结果。及时将人工晶体类、骨科创伤类和吻合器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挂网,确保各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采购。组织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完成合同量。鼓励其他产品自主将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与中选产品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医保经办部门将人工晶体类、骨科创伤类和吻合器类医用耗材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做好编码赋码等相关工作。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保证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未中选产品。

(三)实行医保直接结算政策。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数量,在到货确认30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拨付供货企业。在采购周期内,超过协议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的,医保基金继续按时结算货款。对当月医保基金不足以支付医疗机构结算货款的,由医疗机构自行结算。

(四)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1.人工晶体类、骨科创伤类和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2.人工晶体类(附件4)、骨科创伤类(附件5)和吻合器类(附件6)医用耗材未中选产品最高支付标准见附件。患者使用上述非中选产品的医用耗材,销售价格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组别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产品,医保基金据实按规定支付;销售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医保基金以医保最高支付标准按规定支付;销售高于医保支付标准2倍的(不含2倍),按照医保支付标准的110%作为该耗材的医保支付标准,患者个人增负部分按照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五)落实结余留用政策。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实施后,按病种定额付费、按人头总额付费等付费方式,首个采购年度不调整付费权重或预算额度,以后年度按规定相应调整付费标准或预算额度,产生的结余部分,按规定由医疗机构全部留用。未完成采购协议规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协议年度结束,扣除其相应病种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六)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加强对中选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质量的行为。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要求组织生产,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按照采购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对执行中,不能保证质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

(七)加强监测考核。在保证中选产品用量的前提下,各医疗机构可以继续采购并使用其他价格适宜的医用耗材,但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产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并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挂钩,确保完成采购周期内合同用量。

(八)严厉惩处不法行为。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不定期开展巡查和监督检查,增强自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部门统筹联动,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将不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中选企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并根据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戒。严厉打击欺诈骗保、非法倒卖、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选产品在我市有序流通。

来源 | 天津市医保局网站 天津医保

来源: 天津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