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怎么查不到(为什么有的私募基金网上查不到)

jijinwang
私募基金不可以上市交易。


【发行人概述】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一科技”或“发行人”)于2021年10月29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审议。中一科技主要从事各类单、双面光高性能电解铜箔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反馈回复】

关于私募基金股东。申报文件显示,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共有十三名股东,机构股东共十名,其中有七名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分别为宁波众坤、宁波鸿能、湖北新能源、锋顺投资、长江合志、通瀛投资和高诚澴锋。

请发行人披露股东中一投资、长江创投、湖北新锦瑞是否为私募基金,是否需要办理私募基金股东备案。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关于私募基金的相关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私募基金通常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2)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3)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

(二)中一投资不属于私募基金

依据中一投资设立时的《合伙协议》第八条之约定,中一投资的合伙目的系作为全体合伙人根据约定间接持有中一有限部分权益的民事主体,中一有限的组织形式或公司名称等的变更不影响合伙目的。此后历次修订的《合伙协议》均对上述合伙目的进行确认,合伙目的未发生变更。

依据中一投资及其设立时的合伙人出具的书面说明,中一投资设立时发行人前身中一有限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革,为了方便对公司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而设立该合伙企业,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骨干员工的同乡或朋友因看好中一科技发展有意进行投资,亦通过受让中一投资合伙份额方式,间接持股中一科技。

综上,中一投资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以及吸纳部分外部自然人投资者而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中一投资有限合伙人将其资产交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情形,吴树章作为普通合伙人未收取任何报酬。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中一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

(三)长江创投不属于私募基金

依据长江创投的公司章程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长江创投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000783.SZ)的全资子公司,其以自有资金向发行人进行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将其资产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长江创投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

(四)湖北新锦瑞不属于私募基金

依据湖北新锦瑞的合伙协议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湖北新锦瑞系郝良永、吴璟仪、陈丝为投资中一科技而设立的投资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湖北新锦瑞有限合伙人将其资产交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情形,郝良永作为普通合伙人未收取任何报酬。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湖北新锦瑞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

依据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一投资、长江创投、湖北新锦瑞均不属于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股东备案。

【律证分析】

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基金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

私募基金的概念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按组织形式,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和信托(契约)型基金,具体区别如下表:

在中一科技的案例中,审核机构问询发行人的机构股东是否为私募基金,进而关注是否需要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中介机构通过分析相关法律规定,认为私募基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

(2)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

由于发行人其中几家机构股东均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将其资产交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情形,并不符合私募基金的构成要件,故上述机构股东无需办理私募基金股东备案。

【参考法规文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08.21生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2014.02.07生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