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私募基金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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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私募基金的持有人数?这个问题很有意思,我们先来看一下私募基金的持有人数。根据证监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我国境内投资者持有的公募基基金管理人资产规模为13.8万亿元,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产规模为9.1万亿元。也就是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持有人数为1.8万亿人,中有1.8万亿人持有私募基金产品。这意味着,目前中国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总规模已经超过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总规模。


一:怎么看私募基金持股

一、涉股权代持民事诉讼情况

我国相关法规历来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委托持股、代持股行为,禁止相关人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担任名义股东。在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中基协也要求股东提出多个材料以确保股东出资真实性。然而现实情况下,仍有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是名义股东,并非真实出资人。

名义股东可能因股权代持事宜和实际出资人、其他股东、债权人等相关主体产生民事纠纷,为明确相关民事诉讼情况,2022年4月19日元募团队以“实际出资人”、“股权”、“代持”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检索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上海市民事案件判决数据,检索到判决书共计71个,其中各案由分布区域主要如下:

在检索到的判决书中,我们发现70.42%的案件均是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我们对此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获悉相关案件分布情形如下:

二、担任管理人名义股东的民事风险(一)向公司、股东承担出资义务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中,公司出资义务通常由实际出资人履行。但若实际出资人未按公司章程、相关法规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他股东可要求名义股东承担出资义务。

案号:(2018)湘07民终1569号

法院观点:杨生桂作为富海公司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中明示的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应按期足额缴纳章程规定认缴的出资额,不能因其是名义股东来抗辩出资义务。鉴于联华公司为实际出资人,杨生桂承担出资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联华公司追偿。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二)在未出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我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若实际出资人在认缴期限届满后仍未实缴出资的,则债权人可要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认缴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一般股东可按认缴期限缴纳,但在以下情形下,股东出资的认缴期限加速到期,若此时实际出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要求名义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 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此外,在公司进行清算时,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名义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索赔。

案号:(2021)沪02民终5771号

法院观点: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上诉人即使仅为名义股东,其仍应当对外承担股东的责任,但在承担责任后可另行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6.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三)因实际出资人抽逃出资承担责任

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由实际出资人控制,且实际出资人具有抽逃出资行为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名义股东返还出资,同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名义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号:(2017)浙03民终6079号

法院观点:吴艳艳辩称系艳阳公司名义股东,并未实际出资或参与经营管理,且涉案银行卡实际由他人使用。首先,对于上述抗辩,吴艳艳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次,吴艳艳在艳阳公司章程签字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表明其具有被登记为艳阳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并已完成出资,相应信息均已在公司登记机关完成登记,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对外公示性;吴艳艳有无将涉案个人银行卡交他人使用,均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因清算瑕疵承担相关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具有以下情况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清算义务,如名义股东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解散事由出现后具有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虚假清算、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的行为,需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或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号:(2015)温鹿商初字第1551号

法院观点:林建光为名艺公司的名义股东,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对外公示性,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约定为其内部约定,不具有外部对抗效力。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不论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都应当履行其作为股东的义务,不能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债权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五)被采取执行措施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民事诉讼案件通常具有金额高、执行难度大的特点,一旦名义股东因上述事由涉诉,就会存在较大的无法履行裁判文书的风险。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除可将名义股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名义股东日常生活、业务开展、工作不便,更可对名义股东的相关收入、财产等采取扣留、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六)无法退出私募基金管理人

在有限责任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因名义股东并非真正的股权所有人,其退出公司除需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获得一定数量的其他股东同意外,还需要获得实际出资人的认可,并就退出事宜与实际出资人达成一致。特别是部分情况下,名义股东还担任了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方面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深度配合。一旦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配合,名义股东就可能面临退出不能的风险。

(七)无法担任其他公司董监高

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且名义股东同时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名义股东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三、刑事风险(一)作为单位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担责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营过程中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多个罪名,其中部分罪名可为单位犯罪。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单位犯罪时,名义股东若担任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管等职位,可能会被判处刑罚。如果名义股东既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直接责任人员,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号:(2018)粤19刑初223号

法院观点:虽被告人张俐系誉丰公司的挂名股东,根据被告人罗婷的指示开展工作,但确系誉丰公司具体负责人,但在整个利丰公司走私行为中应当是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作用要小于被告人孙辉、罗婷,可以认定为从犯。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作为共犯担责

若法院认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成立的目的是以犯罪为主要活动,或者公司成立后虽然是合法经营,但在某段时间开始以犯罪为主要业务

案号:(2018)粤03刑申51号

法院观点:公司主要以销售“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不以单位论处。你在犯罪行为中的作用地位,有同案犯的指认及你的有关供述为证,且你亦为深圳融创凯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建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综合相关证据,足以认定你构成从犯……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三)因税务问题涉刑

名义股东在实际出资人指令下向第三方出售股权,且实际出资人未按相关法规依法纳税的,可能被涉税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案号:(2014)峡刑初字第48号

法院观点:袁某甲投资入股坤源公司,其名下确实存在隐名股东,且隐名股东也获得了相应的转让款,但袁某甲作为坤源公司的注册股东、法定代表人,其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法定的纳税义务人。而吴某某等隐名股东与袁某甲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袁某甲不能依此关系对抗依法作为纳税人的义务,即隐名股东不是法定的纳税义务人。因此,对于被告人袁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袁某甲不承担隐名股东吴某某等三人的股权转让款的纳税义务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四、行政风险(一)因实际出资人行为被处罚

实际出资人若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名义股东可能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清算时行为不当被处罚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清算时,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中作虚假记载,或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且名义股东担任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的,可能被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违规被处罚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规被除以行政处罚的,名义股东若担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能受到相应处罚。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怎么看是不是私募基金

在股票交易软件里打开个股F10,在主要股东栏里可以看到该股票的前十大流通股东, 就知道有没有社保基金,私募,公募基金或其他投资者。

三:怎么看私募基金仓位

可以近似的计算 但是有一定的误差。基金收益率=基金BETA*市场收益率+alpha 用多日数据可以拟合出BETA和alpha。然后根据Beta就可以知道基金的仓位变化了。
只有基金公司公布基金产品季报,年报时才能看到截止到每个季度末的持仓情况。这个数据我们看到的时候都是过期数据。

四:怎么看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看购买的金额和是否可以去操作。
实际上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有两个最大的区别,第一个就是购买的门槛相。对于公募基金来说,私募基金的这种门槛是更高的,私募基金最低的买入门槛是需要有一百万元的资金才能去买入的,这也就使得私募基金在流量水平上与公募基金差别非常大,并不是所有的投资者都能够有一百万的流动资金的。
而公募基金,它只需要几十块甚至是几百块就可以进行买入,这是很多人都可以承受的一个范围之内。并且私募基金它的这个风险挺大的,一百万元的这个这个资金去购买,它的这个收益和风险都是挺大的。而公募基金相较于私募基金来说的话,更多的还是一种小打小闹。在整体的这个风险和收益上都是不如私募基金的,这是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第1个区别,也是最容易辨别这两个基金的方式。第2个区别就是公募基金在买入之后是可以进行操作的,在交易日的时候可以进行买入和卖出,但是私募基金并不是。私募基金通常在买入之后一年内是不允许去买卖的,即便说这个收益已经是一个亏损的状态,也不能够去加仓或者是减仓,这个时候只能一直拿住,等到私募基金结束了那个阶段,才可以全部赎回。公募基金相对来说就会更加自由,想在什么时候赎回就在什么时候赎回。
所以辨别公募资金和私募基金最好的方式就是从这两个方面来看
,私募基金的买入门槛要比公募基金高很多,
另外一个方面是私募基金是不能去操作的
,不能够进行买入和卖出等操作,而公募基金买入之后是可以在交易日日内去进行买入和卖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