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销证券是什么意思?证券承销业务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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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证券是什么意思?一般来说,我们所说的股票发行,指的是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然后将这些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简单来说,就是是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然后再将这些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换句话说,股票发行就是一种融资行为。那么,什么是股票发行呢?我们知道,企业上市的目的是为了融资,而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ipo,另一种是借壳上市。


一:证券承销与保荐是什么意思

保荐就是证券发行的时候,需要有专门的保荐机构,对证券的发行和上市进行推荐。 承销就是证券发行的时候,券商和证券发行人签署协议负责销售,分为包销和代销。

二:证券承销商是什么意思

证券承销(UnderwritingofSecurities)是间接发行证券的一种方式,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具有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承销商,按照承销协议由证券承销商向投资者募集资本并交付证券的行为和制度。
希望我们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中国证券法:原理•制度•机制》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

三:证券承销期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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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股东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2.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3. 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4.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5.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 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6.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 人至13 人,但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7.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 人至19 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8.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决议表决时,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决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

9.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0.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折价发行)。

11.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12.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⑤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⑥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13.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循自愿、 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4. 内幕信息:《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1)公司的重大事件(其中包括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等等);(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等等。

15.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为发行失败。

16.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之一的是:注册资本不低于1 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17.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18.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19.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积不超过 200 人。这里的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20. 商品期货的种类包括农产品期货、 金属期货、 能源期货。

21. 金融期货的种类包括外汇期货、 利率期货、 股票期货、 股指期货。

22.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23. 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个月。

24. 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3 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25. 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应当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

26.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27. 证券公司合并、分立的,涉及客户权益的重大资产转让应当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28. 合规负责人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

29.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0.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31.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32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 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 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33. 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包销又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

34.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5.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36.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7.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38. 证券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风控委员会,委员会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39. 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0.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 电话、 互联网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 成交价、 持仓量、 最高价与最低价、 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41.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1 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且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42 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年限为3 年;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进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 年。

43. 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1)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的说明;

(2)最近24 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的说明;

(3)最近24 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的说明;

(4)最近36 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说明等。

44.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讲符合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在该证券公司制定交易的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客户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45. 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是:业务对象的广泛性、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客户指令的权威性和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46.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两种基本形式。

47.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符合的监管要求之一是:在公司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号、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姓名及其职业资格编码;同时还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产品分类、具体功能、产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信息。

48. 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约定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

49.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50. 证券自营业务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资金,用自己的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四:证券承销业务是什么意思

先来看什么是承销团?

承销团又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经营机构组成的承销人,为发行人发售证券的一种承销方式。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

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元的,必须采取承销团的形式来销售。

因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的票面总额巨大(超过5000万),销售成功后的利润大,但是销售不成功损失也大,为了保证销售者对巨额销售有足够的承受能力。

《证券法》规定必须要有相当资本实力的销售主体来承担,考虑到分散风险和稳定证券市场的因素,这种销售应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公司来联合承销。



五:承销证券合法行为是什么

根据投资银行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可分为包销、尽力推销及余额包销三种形式。
??(1)包销(firm commitment)。即投资银行按议定价格直接从发行者手中购进将要发行的全部证券,然后再出售给投资者。投资银行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包销证券所筹的的资金全部交付给发行人。采用这种销售方式,承销商要承担销售和价格的全部风险,如果证券没有全部销售出去,承销商只能自己“吃进”。这样,发行失败的风险就从发行者转移给了承销商。然而,承销商承担风险是要获得补偿的,这种补偿通常就是通过扩大包销差价来实现的。对于发行人而言,他无需承担证券销售不出去的风险,而且可以迅速筹集资金,因而特别适合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社会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证券发行经验的发行人。
??(2)代销(best efforts)。即承销商只作为发行公司的证券销售代理人,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尽力推销证券,发行结束后未售出的证券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不承担发行风险。因此,尽力推销也称代销。采用这种方式时,投资银行与发行人之间纯粹是代理关系,投资银行为推销证券而收取代理手续费。尽力推销一般再以下情况下采用:①在投资银行对发行公司信心不足时提出;②信用度很高、知名度很大的发行公司为减少发行费用而主动向投资银行提出采用;③在包销谈判失败后提出采用。
??(3)余额包销(standby commitment)。通常发生在股东行使其优先认股权时,即需要在融资的上市公司在增发新股之前,向现有股东按其目前所持有股份的比例提供优先认股权,在股东按优先认股权认购股份后若还有余额,承销商有义务全部买进这部分剩余股票,然后再转售给投资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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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的发行与承销涉及三方当事人,一是发行人,二是承销商即证券公司,三是投资者,即购买证券的人或机构。
承销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代销,另一种是包销。
代销是证券代理销售的一种形式,由发行人与证券公司签订代销协议,按照协议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销售所发行的证券,到约定的期限,部分未售的证券退还发行人,证券公司不承担责任。代销实际上是发行人与承销商的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因承销商不承担销售风险,因此代销的佣金较低。
包销又分两种,一种是全额包销,一种是余额包销。
全额包销,是指由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协议,由承销商按约定价格买下约定的全部证券,然后以稍高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出售,即承销商低价买进高价售出,
赚取的中间差额为承销商的利润。全额包销如果证券销售不出去;风险由承销商自负,故风险较大,但是其收益要比代销的佣金高。
余额包销,是指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协议,在约定的期限内发行证券,并收取佣金,到约定的销售期满,售后剩余的证券,由承销商按协议价格全部认购。余额包销实际上是先代理后包销。
从证券承销实践看,证券承销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代销、助销、包销及承销团承销。 (一)证券代销 所谓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发售期结束后,将未出售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代销的特点是: (1)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 ,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 (2)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3)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二)证券助销 所谓证券助销,是指承销商按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我国的证券法将余额包销归入包销方式。 (三)证券包销 所谓证券包销是指在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时未销出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的资金总额。定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无论是全额包销,还是定额包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形成的关系都是证券买卖关系。在承销过程中未售出的证券,其所有权属于承销商。(四)承销团承销。 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 我国《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