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督察长由谁任命 ?中欧基金督察长

jijinwang

基金督察长由谁任命?这个问题一直是困扰基金会的一个难题。为此,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决定聘请国际知名专家担任基金会顾问,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聘。经过层层层考察和筛选,最终确定了来自美国康奈尔大学的教授陈国强。陈国强博士毕业于哈佛大学,曾在麻省理工学院、斯坦福大学等世界著名大学任教,,是一位享誉国际的科学家。


一:基金督察长对谁负责

杨皖玉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

资料显示,赵建兴自1997年7月起参加工作,历任天津通信广播公司软件工程师,光宝电子(天津)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北京长天集团项目经理,自2002年9月起历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二:基金督察长

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应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
董事会选聘督察长,应当对拟任人选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其工作背景、遵规守法情况、诚信记录、从业资格、业务素质及工作能力等,确保其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召开前向全体董事提供督察长拟任人选的详细资料,保证董事在投票时对拟任人选有足够了解。
董事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督察长考核制度。董事会对督察长的考核,应当以基金及公司的合规运作情况及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为主要标准。
督察长的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董事会确定督察长的薪酬及其他激励方式的依据。督察长认为考核结果明显有失公允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申述。
中国证监会不定期组织督察长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并将培训情况及考试成绩记入公司及督察长监管档案。
督察长连续两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公司董事会免除其职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关注督察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对于督察长业务素质低、难以胜任督察长职责,或者存在听命于某一股东或者董事、违反公司规定程序越过董事会直接向股东报告工作等丧失独立性情况,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情况采取监管谈话、记入诚信档案、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督察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相应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法规规定,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基金公司督察长

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应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
董事会选聘督察长,应当对拟任人选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其工作背景、遵规守法情况、诚信记录、从业资格、业务素质及工作能力等,确保其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召开前向全体董事提供督察长拟任人选的详细资料,保证董事在投票时对拟任人选有足够了解。
董事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督察长考核制度。董事会对督察长的考核,应当以基金及公司的合规运作情况及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为主要标准。
督察长的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董事会确定督察长的薪酬及其他激励方式的依据。督察长认为考核结果明显有失公允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申述。
中国证监会不定期组织督察长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并将培训情况及考试成绩记入公司及督察长监管档案。
督察长连续两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公司董事会免除其职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关注督察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对于督察长业务素质低、难以胜任督察长职责,或者存在听命于某一股东或者董事、违反公司规定程序越过董事会直接向股东报告工作等丧失独立性情况,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情况采取监管谈话、记入诚信档案、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督察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相应行政监管措施。

四:中欧基金督察长

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并于发布之日开始实施。《规定》强调在公司、股东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督察长要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过,督察长需要代表公司利益的总经理提名。《规定》明确规定了督察长的职责。根据规定,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公司经营管理和公司所管理基金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作为督察长行使职责的保障,《规定》赋予督察长两方面的权利。 一是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参加、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 二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权和报告权,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