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计息月复利什么意思?什么是复利计息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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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计息月复利什么意思?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复利,简单来说就是利滚利,也就是说每个月都会产生利息,这些利息就是复利的一部分,复利的本质就是利滚利,,这样一来,我们的收益就会越来越多,而且还可以通过投资理财的方式来实现这个目标。


一:日计息月复利什么意思计算公式

每天计算利息,一月结算利息加到本金里再计息,连续滚存,到一年时再复息12次
月复利就是每月滚利,一年滚12次
你好!日计息月复利就是第一个月本利之和是第二个月本金,第二个月本利之和是第三个月本金以此类推,。
日计息其实就是复利概念。
与银行做对比,银行的存款除了活期外其它均按照年利息计算,即一年存满后得到的利息,每日你的本金不变。例:你存1000元,年利息是3%,到期后你的利息是30元,但要一年存满。
保险的日计息是把利息放到每日结算,这样你的本金会逐渐增加,比如:本金1000元,日利息为A,你的第二天本金就变成了1000+1000*A,第三天的本金就变成了1000+1000*A+(1000+1000*A)*A,以此类推。利用复利计算器可以算出你的本金在365天后的实际利息。
我们通常在保险公司听到的年化利率实际上就是把日利息按照365天进行了推算(需要复利进行计算,绝对不是把日利息*365)。
保险公司的复利只有在该产品很多年以后才能显示出威力,越复利越会利息高。
一般在销售过程中容易把日利息和年利息概念混淆。
在计算过程将预期值算的比较乐观,得到的收益大。
保险产品尽量还是选择保障,纯收益的话不如选择专门的金融理财产品

二:日计息月复利什么意思与日复利

保险中的日记息、月复利、年滚存的含义如下:
1、日计息其实就是复利概念。保险的日计息是把利息放到每日结算,这样本金会逐渐增加;
2、月复利是每月结算一次,而上一月结算后的总金额将作为下一个月结算的基数;
3、年滚存是指每年到头利息都算本金。
日计息就是只要保单存在,公司每一天都会给客户计算利息。在客户投保时和保单终止时,如果不是月初和月终,公司按照实际天数进行计息。
复利是指在计算利息时,某一计息周期的利息是由本金加上先前周期所积累利息总额来计算的计息方式,也即通常所说的“利说利”,“利滚利”。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这二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经济补偿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余行业的最鲜明的特征。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只有在经济补偿功能。

三:什么是月复利日计息

01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终410号,贵州勇云锋矿业有限公司、贵州锡安氧化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02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勇云锋矿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锡安氧化铝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勇云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8)黔民初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勇云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锡安公司偿付借款本金23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原审判决认定截至2018年6月21日,勇云锋公司尚欠锡安公司复利282488.2元,系认定事实错误。具体案情可参见最高法院:明确!不良贷款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后还能否计收复利?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截至2018年6月20日的复利计算方法和具体金额的问题是本案争议焦点之一。

首先,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贵阳农商行西南商贸城支行将《借款合同》《抵押/质押/保证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和一切从权利均转让给锡安公司。根据《借款合同》第四条第五款第二项约定,合同项下贷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一般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第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约定,借款到期前,对勇云锋公司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据此,勇云锋公司应当于每季度末月的第20日向锡安公司支付本季度的利息,未支付利息的,从每季末月的第21日起计收本季度欠付利息的复利。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勇云锋公司实际分别于2017年12月27日、28日、29日,分三次付清2017年9月29日至2017年12月20日的利息,故2017年9月29日至2017年12月20日利息产生的复利应当根据勇云锋公司实际逾期支付利息的天数和逾期支付利息的数额计算。虽然原审判决认定勇云锋公司逾期支付2017年9月29日至2017年12月20日利息的天数分别为6、7、8天,各少计算了一天,但锡安公司对此未提出上诉,二审中亦未要求对此进行纠正,故本院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勇云锋公司逾期支付2017年9月29日至2017年12月20日利息的天数计算2017年9月29日至2017年12月20日的利息产生的复利。

其次,根据《借款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贷款的年利率为10.8%;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第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约定,借款逾期后,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贵阳农商行西南商贸城支行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借款逾期是指未按期清偿或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期限归还借款的行为。

据此,勇云锋公司应当于2017年12月30日偿还第一期借款本金500万元。因勇云锋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故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起以年利率16.2%计算利息和复利。但锡安公司在一审中主张宣告案涉借款到期的时间为贵阳农商行西南商贸城支行提起诉讼之日,并请求起诉之前的利息和复利按年利率10.8%计算,起诉之后的利息和复利按年利率16.2%计算,故原审判决认定按照16.2%计算得出截至2018年6月20日的复利为282488.2确属不当,应当按照年利率10.8%计算截至2018年6月20日的复利,应为188325.47元。

再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三、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转换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根据《借款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约定,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勇云锋公司账户之日起计算。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

勇云锋公司在庭审后提交律师代理意见,认为本案所有的利息、罚息和复利的日利率应以365天为基础计算,勇云锋的该项主张与《借款合同》约定不符,亦与上述通知规定和银行业存贷款日利率计算惯例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产生的利息为一个季度一结算,故复利的计算基数亦为一个季度一累计。原审法院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累计计算复利的计算基数,而直接以2018年10月8日为界,确定2018年10月8日及之前的复利计算基数和2018年10月9日起复利的计算基数,并以每年365天计算的日利率确定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0月8日未付的利息为20303999.99元,虽然以该种方法计算得出的复利金额低于勇云锋公司应付的复利金额,但鉴于锡安公司对此未提出上诉,故本院亦以20303999.99元为基数,确定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利息清偿之日的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