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离婚后公积金还贷问题 济宁回应】
如果夫妻二人结婚后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成为共同借款人。但是离婚后,这种情况下男方能不能向公积金或银行申请将女方去掉共同借款人而不用提前全部还清贷款,本人可以提前缴纳一部分贷款?因为二人不存在夫妻关系了,理所应当把一方去掉。如果必须是一次性全部提前还清才能解除共同借款人的话,对男方而言压力太大,对女方而言则因为男方暂时无法还清贷款无法使用公积金而不公平。我的贷款银行是中国农业银行泗水支行,系公积金贷款。请市直部门切实沟通协调一下,请给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如果没法解决我将向省级部门反映。
已受理住房公积金中心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12-01 15:34:31]回复如下:
您好,针对您的诉求:离异是否可以申请删除共同借款人问题。按照我们中心现行政策,债权关系不随婚姻关系的变动而变更,因此,借款合同执行期间不允许变更借款人主体。具体依据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共债共签”的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在未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债权人权利的限制,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
如果夫妻二人结婚后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成为共同借款人。但是离婚后,这种情况下男方能不能向公积金或银行申请将女方去掉共同借款人而不用提前全部还清贷款,本人可以提前缴纳一部分贷款?因为二人不存在夫妻关系了,理所应当把一方去掉。如果必须是一次性全部提前还清才能解除共同借款人的话,对男方而言压力太大,对女方而言则因为男方暂时无法还清贷款无法使用公积金而不公平。我的贷款银行是中国农业银行泗水支行,系公积金贷款。请市直部门切实沟通协调一下,请给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如果没法解决我将向省级部门反映。
已受理住房公积金中心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12-01 15:34:31]回复如下:
您好,针对您的诉求:离异是否可以申请删除共同借款人问题。按照我们中心现行政策,债权关系不随婚姻关系的变动而变更,因此,借款合同执行期间不允许变更借款人主体。具体依据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共债共签”的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在未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债权人权利的限制,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