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怎么拿地(房地产开发商不拿地了)

jijinwang
太原给41家房企下达《督促开工通知书》!9月9日,太原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披露,向41家房企名下56宗未按期开工土地签发《督促开工通知书》,督促其尽快开工建设,包括:华侨城、恒大融创、远大等;一方面、房地产陷入危机,开发商已售楼盘没钱保交楼,土储新开工难以成行;另一方面、如果开发商拿地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土地可能被无偿收回,开发商钱地两失,资产会大幅缩水;此前,恒大海南、郑州、江苏等地多宗土地被无偿收回,损失惨重;

相关部门可以为商品房开发征地吗?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某地房地产开发商将以每亩20万左右的价格拿地,而村民他们每亩地所获得的补偿仅为1500斤小麦的折合现金补偿期四十年。根据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征地的唯一目的在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不存在公共利益的需要,启动征地程序就是违法的。

虽然何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法律上难以做出准确的界定,但纯粹为商业盈利的目的而征地,就肯定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要求。如果相关部门征地是为了保障建设安居乐业的工程,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要,所以就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征地目的的要求。

在本案例中,征地的目的是交由开发商建设商品住宅,而开发商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那么,其建成的商品房的目的不在于满足任何公共利益的需要,纯粹是为了企业之私利,因而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目的的要求。

从法律上讲,为商品房开发征地,相关部门的征收征地行为是违法的。涉及到的政策法规是《宪法》的第13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是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房地产开发属于商业行为,不属于公共利益,所以以征收为名实则为商业开发的征收属于违法征收行为,开发商只能商业买卖,不能搭征收的便车,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

如果是为了商业开发的需要或者商品房开发的,需要进行拆迁,是不允许的。国有土地征收都必须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补偿,比如房屋价值,搬迁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还有土地《条例》里面没有涉及到,主要是依据《物权法》第42条,第121条和《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土地进行补偿。

我国法律有相关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各市县主管部门作出相关决定。有的征收不是以公共利益的目的为前提,比如为了房地产开发而征收土地就是违法的,所以,不同意征收也是可以的。就是要针对企业所有的问题,要找专业的团队制定方案。

征地必须有合法的手续,经过严格的程序,房地产开发商没有权利强行征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是没有征地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商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进行住宅开发。

在遇征地拆迁时,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要勇于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迁案件中,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