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要从2010年说起,曹先生感觉楼市拐点来了,就把房子卖了,得到300万存在了银行里!2012年年中的时候,银行的客户经理小周给曹先生打来电话,说银行现在针对VIP客户推出了一款高收益的理财产品,问曹先生要不要买点?
曹先生开始还犹豫,但小周说这是银行推出来的理财,复合收益率达到60%-70%,每年还有90%强制分红,也就说,只用三年就能返本,七年到期返回全部收益!而且有银行背书,资金有保障,银行员工都在抢着买,机会难得!
曹先生听完心动了,买了130万的该理财产品!后来基金于2019年8月到期,曹先生想拿本金和收益时,才知道自己买的是基金!他莫名其妙成为一家合伙企业的股东,持股比例为1.84%,认缴出资额为130万元。
而因为基金出现账面浮亏,曹先生到期无法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曹先生只能把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赔偿本金130万元,并按年化复合收益率71%赔偿收益损失646.1万元
对此,银行辩解如下:
1、钱不是银行收到的,它们是中间转账行,曹先生通过银行柜台将款项转账给了某公司,所以双方不成立销售关系!
2、私募基金在2013年6月才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适用范围,代销事实发生时尚无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适当性义务不应具有溯及力。也就说,当时没有法律规定说银行不能代销基金!
而曹先生坚持认为,自己从头到尾都以为自己买的是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银行对自己有欺诈行为,而且承诺的收益率和三年回本都是骗人的!
可是,法院认为,曹先生不能证明自己不知情,工 商登记中将其登记为有限合伙人,肯定需要曹先生配合,所以对曹先生的主张不予采信!
不过,法院同时认为,银行也有过错,没有按照监管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且无法提供业务开展期间的相关宣传 单、短 信、视 频、会议记录等材料!
另外,当初对曹先生的宣传有误导,比如每年可分配利润的90%并进行强制分红”等内容,属于存在诱 惑性的表述!
但是一审曹先生败诉,因为其主张646.1万元的利息收益没有法律依据,无法获得法院主张!
也就是说,这么高的利息收益法院是不支持的!
后来曹先生继续上诉,要求改判该银行支付本金130万,并按照年化利率15%赔偿损失。
但是,法院认为曹先生的损失还没实际产生!因为曹先生所在的公司2019年至2021年年报显示,该私募股权基金三年内可分**产逐年增长。其中有两家公司拟在主板、新三板上市,未来发展前景向好,目前尚无法推定曹先生的投资损失已经实际产生!
所以,在基金尚未清算的情况下,曹先生身为有限合伙人,对于清算后所持有的股权份额是盈利还是亏损以及盈亏的程度等,均处于不能确定的状态!
所以,二审法院认为,在此情形下,曹先生要求赔偿投资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所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曹先生该怎么办呢?
作为企业和合伙人,曹先生有权要求终止进行清算。如清算后尚有其他损失未获清偿,可就因普通合伙人及相关方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再行主张权利。!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好多银行都有这样的漏洞,买的活期理财变成了私募基金,当场要退回,交易的3个工作日内是可以退回的,对方以其系统没有开发完成没有对应功能拒不退。经过长达2-3个月的时间不停地投诉、申诉,才如数要回来的!
也有网友说,银行对老一辈的人来说,是放心存钱的地方。可是我妈几年前去银行存五万块钱,回来跟我说现在银行的存单怎么跟以前不一样了,我一看,是张保单!马上去银行理论,柜员说我妈自愿买的保险,条款都看了?!我说我妈不识字,自己名字都不会签,按得手印啊!银行连老年人的退休金都要骗,真的为了钱没底线
还有网友说,这个收益这么高,曹先生这么可能不知道情?肯定是钱没了才说自己被骗的
基小律说:
私募基金从组织形式上可分为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三大类型,除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的自律监管以及基金合同的约束外,根据其组织形式的不同,还需满足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据此,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清算流程在存在诸多共性的同时,亦存在相应差异。对此,基小律对私募基金的清算流程作了相应梳理,以供大家参考!
私募基金清算流程图
私募基金清算流程指引
1. 启动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终止事由
在发生法定的或约定的基金终止事由时,清算人(通常为基金管理人)/清算组应依法对基金启动清算程序。其中:
【契约型基金主要终止事由】: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合伙型基金主要终止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5)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型基金主要终止事由】: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且未延期;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小律提示】:根据协会AMBERS系统中载明的“基金清算原因”,基金清算事由主要包括:1)本基金存续期满且不展期;2)本基金展期协议期满,结束运作;3)本基金存续期间,所有投资者全部赎回;4)本基金触发合同约定清算条件(包括止损机制等),导致本基金提前终止;5)依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6)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合伙会议通过,决定终止;7)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8)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资质;9)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10)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11)其他。
(2)向协会报告
在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基小律提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五章“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等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结合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3号)》,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等重大事项,应作为“重大事项临时报告”,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信披备份系统”)向协会报告。
(3)AMBERS系统“清算开始”操作
基金出现终止事由时,管理人应当在AMBERS系统进行“清算开始操作”,上传基金清算承诺函和基金清算公告。
【基小律提示】:在基金发生“存续期限届满”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到期日起的3个月内通过AMBERS系统完成基金的展期变更或提交基金清算申请。否则,在完成基金展期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之前,协会将暂停办理该基金管理人新的基金备案申请。
2. 确定清算人/清算组
在发生法定的或约定的基金终止事由时,应首先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清算人/清算组。如基金合同未就此作出明确约定的,则:
(1)对于契约型基金而言,应参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作为基金清算小组成员。
(2)对于合伙型基金而言,应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应当在基金终止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确定清算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对于公司型基金而言,应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应当在基金终止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基小律提示】:就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而言,在相关责任主体未及时依法确定清算人或组建清算组时,投资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要是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或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3. 清算组备案/信息公示
就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而言,其在确定清算人或成立清算组后,应当在确定清算人或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企业/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基小律提示】: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清算人或清算组可以登录当地政务服务平台,通过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访问或直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选择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清算组信息并公示的企业无需前往线下窗口办理清算组备案。
4. 债权申报与登记
就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而言,其在确定清算人或成立清算组后,应当在确定清算人或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或清算组申报债权。
【基小律提示】:除通过报纸发布相关公告之外,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清算人或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5. 开展清算事务
基金清算人或清算组在基金清算期间应依法开展相应的清算事务,主要包括:(1)制定基金清算方案;(2)清理基金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基金未了结事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基金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基金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其中,基金清算方案通常包括如下主要内容:(1)基金清算事由;(2)清算人或清算组的组成;(3)清算人或清算组的职权;(4)清算人或清算组会议的召开及议事机制;(5)基金财产及其处置原则与安排;(6)基金清算费用及支付安排;(7)基金债务(如有)及其清偿安排;(8)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9)合伙型/公司型基金注销安排。
【基小律提示】:
1)清算期间,基金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基金财产在未支付完毕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以及清偿完毕基金债务(如有)之前,不得分配给投资者。
2)就契约型基金,其清算方案是否需征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就公司型基金,清算组在清理基金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所制定的基金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确认(在强制清算的情形下,应当经人民法院确认);合伙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类似,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清算方案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参照适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3)就公司型基金,清算组在清理基金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基金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就合伙型基金,如基金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 编制清算报告
基金清算结束后,基金清算人/清算组应当编制基金清算报告。其中,基金清算报告通常包括如下主要内容:清算报告编制说明、基金基本概况、基金财产处置变现情况、清算费用支付及基金债务清偿情况、基金剩余财产分配情况。
【基小律提示】: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则并未对基金清算报告审计作出强制性要求,因此清算报告是否需要审计应视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定。
7. AMBERS系统“清算完成”操作
根据AMBERS系统的要求,基金清算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进行“清算完成”操作,即再次点击“基金清算”按钮,补充提交基金其他清算信息。其中,“清算完成”操作需上传或填报:基金清算报告、投资者信息更新、私募基金清算情况表。
【基小律提示】:根据《私募基金重大变更及清算申请材料清单》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向协会上传的基金清算报告应有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者签章。在基金清算实务中,清算报告除需要经投资人同意并签署(具体以基金合同的约定要求为准)外,基金管理人提交给协会的基金清算报告通常还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适用于存在托管的基金)共同签章。
8. 银行账户/税务/工商注销
(1)银行账户注销
基金清算人/清算组在完成基金清算后,应当根据《募集账户监督协议》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及时办理基金募集监督账户、托管账户的注销手续。
(2)税务注销
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应先行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并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文书。其中,在申请税务注销前,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如有),缴销发票。
(3)工商注销
就合伙型基金而言,清算人应当在全体合伙人对清算报告进行签章后的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就公司型基金而言,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等文件并申请注销登记。
【基小律提示】:
1)相较于提交给协会的清算报告,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工商注销手续时提交给企业/公司登记机关的清算报告,在签署主体方面的要求更高。其中,就合伙型基金,提交给企业登记机关的清算报告应当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就公司型基金,提交给公司登记机关的清算报告应当经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在强制清算的情形下,应当经人民法院确认)。基于此,实务中因部分投资者失联或拒不配合签署基金清算报告等原因,基金在协会完成清算备案但无法顺利办理工商注销的情形并不鲜见。
2)根据《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对于采用有限公司之组织形式的基金而言,如存在股东失联或其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则经书面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9. 保存基金资料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完成清算后,应当妥善保存如下基金资料,且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1)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基金投资决策文件、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有关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2)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
(3)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基金清算报告等清算文件。
结语
清算作为私募基金的最后一环,不仅事关基金管理人管理职责的评判,更直接关系到全体投资者切身利益的实现,也是诸多潜在矛盾、问题及纠纷的爆发时期,显得尤为重要,值得业内人士特别关注。基小律将在全面梳理私募基金清算流程的基础上,继续为大家解锁私募基金清算环节中的相关热点、难点问题,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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