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名叫曹先生,之前的时候,曹先生将空闲的房产卖掉以后,获得了300万元的闲置资金,随后便存在了银行中。
由于存钱较多,曹先生很快便成了银行的VIP客户,平日里银行的工作人员都会时不时地打电话给曹先生推荐理财产品。
事发当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再次打电话给曹先生,称行内现在有一款保本理财,是专门针对VIP客户发行的,年收益率能够达到60%多,每年还会强制分红,3年到了,就能反还本金。
这么高的收益,曹先生刚开始还有点担心,但银行工作人员周某强调,理财绝对保本,且没有任何风险,银行的好多员工都购买了。
听到银行的员工都购买,也彻底打消了曹先生的疑虑,毕竟银行总不会坑自己人吧?
于是,在周某的热心服务下,曹先生在空白纸上签了几张字,便全权交由周某办理,前后两次共计卖了130万元的理财产品。
转瞬间,理财产品到期后,曹先生想要取出本金,但被银行告知4年后才能取钱,曹先生继续等到了4年,但却被继续告知,该产品无法结算,至于什么时候结算,银行的回复是遥遥无期。
这时候,曹先生才意识到,自己买的是私募基金,而非银行的保本理财,曹先生气不过,在和银行多番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1、这可真够无语的,原本是去银行买保本理财的,现在竟然变成了不保本的私募基金,想必事情发生在谁身上,都无法忍受,也无怪乎曹先生这么激动了!
有网友表示,本案中,曹先生在空白纸上签字,这明显是中了银行的圈套,所以银行应当赔偿曹先生,但考虑到曹先生存在过错,所以应当按照比例进行赔偿。
也有网友认为,由于事发已久,到底是不是在空白纸上签字,只有双方的供述,所以证据很难查清,现在还不能对此案件盖棺定论。
无疑,网友的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本案最终的结果如何,还是要站在法律的角度考虑,接下来,笔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2、《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也就是说,曹先生主张自己受到了欺骗,就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据,但在一审法庭中,曹先生只是提供了自己花费130万元购买银行产品的事实,但却未能证明自己确实被银行欺骗的事实。
反观银行方面,提供了曹先生购买基金的凭证、以及告知业务书,足以证明曹先生对购买基金一事是知情的。
虽然现有证据确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但民事诉讼讲究的是“高度盖然性”。
何为高度盖然性,就是指在证据对待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曹先生受到了欺骗,遂对曹先生的诉求予以驳回。
一审宣判后,曹先生不服判决,提出银行没有资质销售基金,遂上诉到了二审法院。
3、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根据银行方面提供的资料来看,银行确实有基金的代销资质,所以这一方面银行不存在过错。
但根据《银行个人理财和代销产品销售录音录像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销售理财产品时,必须同步录音录像,对客户告知相关的风险提示。
本案中,依据现有情况来看,银行虽然提供了纸质的告知书,但因为没有履行上述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所以存在过错,对曹先生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不过,由于本案的实际损失尚未产生,所以现在无法断定银行应当赔付曹先生多少钱,故对曹先生的诉求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同时法院指出,曹先生有权要求终止与基金公司的合同关系,并进行清算,清算后,可以依据实际损失结果,另行主张权利。
4、最后,是一起比较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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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换的优点不少,因为转换的费率较低,能降低一部分交易成本不说,而且基金转换是将持有的基金转换为同家基金公司的其它基金,比较节省时间,再者基金转换是因为主要是在不同级别的基金之间来回转换,可以起到一定对冲风险的效果。
不过,基金转换的概念一定要弄清楚先,它是指在持有基金的情况下,可以转换为同一家基金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你可以不需要选赎回持有的基金,再去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交易服务。同时在转换时需要注意持有7天的限制问题。
咱们继续说——
利用基金转换能够起到避开风险,还能达到多赚收益的目的,这是如何实现的呢?咱们还是以举例来说明:
还是用小明,
2020年9月份,小明申购了股票型基金A,这只产品的当日净值是1.0026元,2021年9月,基金A的净值冲到了1.0524元,有所上涨,所以小明决定将基金A转换成同一家基金公司旗下的货币基金,咱们称为货币基金B。
按照基金公司的规定,基金B也就是这只货币基金没有申购费,因此此次转换的交易成本只是A基金的赎回费0.59%,这样,加上每份0.12元的分红,再扣除交易成本之后,小明的净收益约为16%,我们把这个计算公式列出来:
(1.0524+0.12-1.0026)/1.0026-0.59%=16.44%
在这个期间不久,小明曾经持有的基金A,也就是那只股票型基金产品很快进入了盘整期,基金净值开始徘徊于1元以下,在2021年的11月,基金净值下跌了4.87%,而早已经将基金A转换为基金B的小明来讲,他等于是规避了这个风险盘整期,而且这个期间货币基金还获得了0.34%的收益。
在2021年的11月中旬之后,基金A的净值重新站上1元,小明分析认为该基金有上涨的趋势,于是又将货币基金B转换为股票型基金A,成交净值是1.0058元,B基金是货币型基金没有赎回费,A基金的申购费率又与转换前曾交纳的最高申购费率一样为1.5%,不用补差额,此次转换没有差额式的交易成本。
时间也很快,到了2022年的3月1日,小明赎回股票型基金A后的收益率是17.04%,加上之前的16.44%和货币基金的收益0.34%,总收益接近33.82%,如果不转换,收益是在30.87%,可见,通过转换,收益约增加3%。
小明投入的是10万元本金,相当于增加了3000元的收益。
总之,基金转换本质上还是一个低买高卖的过程,并通过这个过程实现成本的降低,风险的对冲,这样的操作适合来回波动调整的基金,在一个范围内上下波动的情况下,能够获取波段中的部分收益,能获得收益在不确定性大大增加的市场环境中已经是非常不易的,如果我们在这个过程中还能够降低风险,减少成本,那是再好不过的方法了,因此基金转换用好了,或者说找到基金转换的妙用,还是非常不错的规避风险增加收益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