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维修基金怎么交?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个问题。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物业维修基金是什么?物业维修基金是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决议,按照规定定程序筹集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这笔钱主要用于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并不包括小区内的绿化、道路、停车位等公共设施的维修、改造。
一:物业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首次缴存标准:(一)非单一产权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单位自用房屋)、住宅小区内的非住房和与住房结构相连的非住房,由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元至一元标准缴存;(二)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房,由业主按照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八十元标准缴存;(三)与住房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中,通过合法转让方式取得的属于业主专用的车位,由业主按照每车位三千元至五千元标准缴存;属于全体业主共用的车位,不单独计算缴存;(四)设电梯的房屋,另由建设单位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标准,一次性缴存属业主所有的维修资金。二:物业维修基金必须交吗
物业维修基金必须交。具体情况如下:1、公共房屋维修基金是由全体的业主进行缴纳的,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进行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会转到业委会去保管;
2、房屋的维修基金通常都是购房者在正式入住自己房屋之前,就需要一次性去缴纳的一笔费用。如果是没有发生一些特殊的情况,那么不需要再次缴纳;
3、商品住宅的业主需要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4、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维修基金不可以退。但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返还。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2、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3、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住宅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物业维修基金交多少
1.契税和维修基金的比例是固定的,但是因地而异,具体查一下网络。2.维修基金是交给房地产住宅局指定的银行的,但是一般是购房时直接交给开发商,然后开发商在存入制定的银行,开发还没有这个胆量挪用公共维修基金,政府监察很严的,等你领取发票时还可以凭票到银行去查看你的余额。
3.开始时给你发票的,需要开发商换取正规发票,在通知你领取,但是收据要有开发财务章,还要写明款项名称才行。
国家收取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是有标准的,不是你想怎么收就怎么收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四:舟山市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
还记得
前段时间刷屏的舟山一小区内部账目清单吗?
物业公司纷纷诉苦,
小区业主却在业主群里频频投诉。
物业服务收费,
涉及到每家每户,
近日,
舟山市发改委和舟山市住建局发布通知,
对市区普通住房物业服务收费,
作了规范和调整。
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规范和调整市区普通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和《舟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就规范和调整市区普通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的车辆停泊收费、车位服务收费、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同级管理。在市级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在区级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不同服务等级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按质论价、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原则等因素,并兼顾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物业费指导价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普通住房标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普通住房:
1.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
2. 单套建筑面积144(含)平方米以下。
五、普通住房交付使用前,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所在地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和收费标准,拟定本小区普通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后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评后确定其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和标准。
六、物业服务企业对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的服务标准超出最高政府指导价相对应服务标准,且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承诺超出一级等级标准的,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提出前期物业服务优质优价收费标准,经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七、物业服务费计费起始时间。从已具备交付条件,自开发建设单位书面通知送达业主应办理房产交付手续时间的次月起计算。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交付手续的,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八、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含车位),物业服务费(含车位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额交纳。
九、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各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物业服务经费收支情况。
十、其他相关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仍按舟山市物价局舟山市城建委《关于印发く舟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舟价发〔2009]129号)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期限的,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收费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原舟山市物价局 舟山市城建委《关于舟山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车辆停泊和车位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舟价发〔2009〕130号)同时废止。
区级普通住房前期物业费指导 标准,各区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也可参照执行。
说明:
1、表列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计价以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为单位,计费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
2、小区建筑面积在3万(含3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按同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上浮10%执行。
关于物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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