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持续优化挂牌上市准入条件,丰富创新评价维度,提高审查包容度,充分体现精准包容的理念。
2、 支持引导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等加大投资力度,推动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长期资金入市,持续优化“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发行融资制度。
3、 持续丰富交易机制类型,完善做市商制度,研究推出混合交易、融资融券交易。
4、 持续优化股权激励制度和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充分体现市场化、便利性,促进管理层、技术人才和资本所有者形成利益共同体,释放中小企业创新活力。
5、 对市值、财务指标、业绩波动等方面的包容,并不意味着放松审核,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严守财务真实性和信息披露充分性底线,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强化监管执法,把好公司质量关。
6、 大力推进融资工具创新,完善发行承销制度,不断提升审核注册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深化信息披露差异化安排,增强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
7、 持续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丰富投资者类型,推动持股行权、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等投资者保护机制落地,培植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文化。
8、 针对创新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做到事前预研预判,事中加强监管和监测,事后稳妥处置化解,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9、 近期,探索构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制度、监管和服务体系,完善挂牌准入、发行上市、交易、持续监管等基础制度安排,夯实市场发展基础,保障改革顺利实施,确保北京证券交易所平稳运行。
10、中长期,不断总结市场运行实践,持续深化改革,加大创新力度,完备市场功能,健全产品体系,探索发展与中小企业投融资需求相匹配的股票、债券、基金及衍生品市场,强化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特色和品牌。https://mp.weixin.qq.com/s/WBdiT9TX-coscTdVR-Zzjg
1、证券法对私募限制?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旨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私募基金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了解,《规定》主要内容包括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牢牢守住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底线、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行为负面清单、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据中基协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7月底,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5万家,备案私募基金超过8.8万只,管理基金规模14.96万亿元。
证监会方面表示,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异地经营、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截止今年8月,共有18地证监局摸排私募基金风险。从原因来看,信息披露违规以及违规承诺最低收益等均为“重灾区”,另有部分私募机构在销售产品时存在违规行为。业内人士指出,严打私募违法违规,既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财产安全,也有利于提高私募市场资金的配置效率。
“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规定》第六条明确提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下列行为:
(一)向《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
(二)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是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的情形除外;
(三)口头、书面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
(四)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包括使用安全、保本、零风险、收益有保障、高收益、本金无忧等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或者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类似表述;
(五)向投资者宣传的私募基金投向与私募基金合同约定投向不符;
(六)宣传推介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包括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私募基金交易结构、各方主要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费用安排、关联交易、委托第三方机构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情况;
(七)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等名义为增信手段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
(八)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九)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前款所列行为。
证券法对私募的限制具体提现在以下方面:
一、新《证券法》首提“资产管理产品”,私募产品被纳入证券产品品类;
二、新《证券法》的颁布,加剧了私募投资资金行业内部市场主体、市场产品之间的竞争,优化了行业发展环境;
三、新《证券法》在私募基金发行、销售和退出环节都给予了流程控制和制度保障,虽然短期内会令私募行业面临调整和规模压缩的压力,但在发展质量上是重大利好,私募行业将迎来一个更加理性而健康、持续而稳健的发展时期。
2、美国第一证券交易所挂牌流程?
一.选择中介机构
公司境外上市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机构
1.财务顾问;2. 土地评估师;3.资产评估师;4.国际会计师事务所;5.境内外律师;6.物业评估师。
二. 向境外证监会或交易所提出申请
企业在拿到国内监管机构准许上市的有关批文和律师出具的有关法律意见书后,即可向境外交易所提交第一次申请上市的材料。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登记
(一)准备登记文件
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企业发行证券必须进行注册登记,也就是提交注册登记说明书。注册登记说明书由两部分组成:招股书及注册说明书。
(二)熟悉有关规则
(三)填写各种表格
(四)提交登记
三、路演及定价
路演是投资者与证券发行人在充分交流的条件下促进股票成功发行的重要推介手段。主要指证券发行人在发行前,在主要的路演地对可能的投资者进行巡回推介活动。昭示将发行证券的价值,加深投资者的认知程度,并从中了解投资人的投资意向,发现需求和价值定位,确保证券的成功发行。
定价需要在中介机构和分析师的帮助下完成。国际新股发行定价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过程。在信息充分披露的严格监管要求及国际资本市场高度竞争的前提下,买卖双方最终达成的价格是公平的价格。具体来说,企业境外上市定价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基础分析、市场调查以及路演定价。
四、证券承销
证券发行需要承销商将发行人发行的证券承销出去。而证券承销就是通过承销商将公司拟发行的新股票发售出去。
证券承销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按承销证券的类别可以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承销,企业支行的债券和股票承销,外国政府发行的债券承销,国际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承销等。
2.按证券发行方式分为私募发行承销和公募发行承销。公募发行是指把主券发行给广大社会公众;私募发行是指把证券发行给数量有限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
3.按承销协议的不同可分为包销、代销。证券代销是指投资银行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将未出售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投资银行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人的承销方式,通常,几乎所有的承销都采取包销方式。包销方式将发行人的风险全部转移到投资银行身上,发行人因此必须付给投资银行更大的报酬。
五、挂牌上市
IPO后,就可以根据与交易所的协议,挂牌上市了。挂牌上市后,股票就可以公开流通了。IPO宣告完成。
IPO的费用
IPO费用一般包括律师费用,保荐人费用、中介费用、公开发行说明书费用以及承销商的佣金。在美国IPO费用一般为100-150万美金,同时也要支付8%-12%的筹资佣金。在美国NASDAQ直接上市的成本也较高,IPO费用一般在2000万元人民币左右,在筹资额的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