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笔生育基金用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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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言,40岁以下公民每年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基金。家庭在生育第二胎及以上时,可申请取出并领取生育补贴,用于补偿妇女及家庭在生育期的短期收入损失。如未生育二孩,账户资金则等到退休时再取出。生育基金采用现收现付制,个人累计缴纳而尚未取出的生育基金可用于政府对其他家庭的生育补贴支付,不足部分再由国家财政补贴。
又有专家表示赞同设立生育基金制度,并将提议向前推进一步,建议向丁克家庭征收未来的社会抚养费,开征“丁克税”。
此法可行否?诸位条友给个说法。

撰文/张紫辰

前一段时间,有一篇朋友圈爆文名叫《作为中产阶级,我对国家有哪些不满意》。自认中产阶级代表的作者,恳切地表达了自己为国为民的忧虑,引发了广泛关注,也赢得了大多数人拍手叫好。

话说我国中产阶级数量庞大,大家关注这个话题并不奇怪。

近日不断有针对女性生育问题而展开的,关于各种专家建议的讨论,也频见反对人士为女性呐喊。但奇怪的是,唯独很少见群体内部的女性站出来发声。

我国的育龄期,理论上指15岁到49岁的女性生育黄金期。但通常被缩短为20岁至40岁。随着时间推移,育龄期女性数量逐年下降。但目前我想,像我这样的正值育龄但未育的女青年在中国数量应该还不少。

首先我对国家没有什么不满意,其次我也不敢说什么“代表谁”。我只想作为一个育龄未育女青年,为经年累月地被关心婚育问题的女青年说几句话。

所谓“讨论”即意见的你来我往、相互交流。不用生育的男性专家以及也许已经不再生育的女性专家当然有权给国家建言献策。但同作为大国子民,我想跟专家们讨论讨论。

我们女青年自己的事尚且有如此多的人操心,那是不是也应该给这些实际上操作生育事宜的移动子宫一个抒发己见的通道?




古话说“兼听则明”,我想国家也不会不懂这个道理。否则,广大的女青年就浪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一片好心。

有三个不同批次的学者为国分忧地给了建议,分别可以概括为:生育基金、丁克税以及降低婚龄。

不好意思,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刚好这三个问题都或多或少与法律相关。

先说生育基金。


以工资比例缴纳,触发生育二胎的条件则可以立即取出,未触发则延迟至退休取出。看起来祖国妈妈担心大家每个月把钱用完了,暂时替你保管。

它的性质有点类似公积金,但是与公积金最大的不同又在于:

1.公积金单位要交,生育基金仅个人交;

2.公积金是有利息的,如果没有使用,退休结清的是本息。生育基金可没说利息的事情,到时可能结清的,只有本金。

但这是有前提的,不生二胎,国家则暂时扣留这部分钱,等你退休后再原数返还。假设你现在25岁,你55岁退休,缴纳了30年的生育基金后国家原数退还,其中通胀的部分请问怎么办?

不说远,当年我的妈妈从90年代初开始给我缴纳所谓的“婚嫁险”(多年来我一直纳闷,难道是为了防止嫁不出去而给单身人士预留的养老钱),90年代每个月5元,一直缴了20多年。据妈妈说,2010年左右一共返还6000多元。请读者结合时代差异自行对比。


再说丁克税。

又有学者说了,单是生育基金还不够,但得要丁克税。胡教授说,丁克家庭老了之后没有后代,还要占用社会资源,因此要征税。

按此意见,丁克税应该算是行为目的税,指政府为了特定的经济政策目的及意图而设计征收的税种(《税法学》第三版,李兰、王曙光著)。有时在于限制行为,有时在于开辟财源。

所谓丁克老了之后还要占用社会资源,因此需要纳税,那么请问:

丁克们还在工作之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养老金都用来干嘛了?

不能覆盖他们老去后占用的社会资源吗?

需要他们从决定丁克起就开始承担更重的社会责任吗?

降低婚龄

关于建议降低婚龄的这一位就更为有趣。

➤➤ 第一,难道婚龄降低后让女性达到婚龄就立马生育?如何进行所谓的“控制”初育年龄?

➤➤ 第二,他认为女性的教育要围绕生育来开展,在一个所有文明国家都在致力于男女平等的世界上,还有人在强调男女进行差异化教育,差异的内容是什么?是关于如何生育、如何抚育小孩吗?那让女孩出生后直接就去上保育学校好了!

➤➤ 第三,推广网络教育的目的是让女性干脆就不要去学校了吗?让女性一边喂奶一边在家里的电脑前接受各阶段的教育?这也是打的一把好算盘。

➤➤ 第四,让多数女性在30岁前生育3个小孩,以便女性30后顺利进入职场。对女性而言,各个阶段的社会价值被利用得相当彻底。但问题在于,用人单位可能因此更愿意聘用30岁前就已经生育了3个小孩的女性,以此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那些30岁后未生育的女性又如何顺利进入职场?





说完几位教授的观点,我倒是想谈谈我的看法,浅薄但诚恳,真心。前几天网友调侃说,这些建议的实质是要么交配,要么缴税。话丑理正。

可是网友们还没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看似学者们在建议大家生养孩子。实际上却没有这么简单。

他们为国献策,一开口就侵犯了作为人的两项权利:性自主权以及生育权。

男女同权,但基于本文讨论的内容对女性影响更为重大,我在此只专指女性权利。

专家们看似在说的是关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缴费与收税问题。而陷阱在于,专家的建议不仅帮你行使了第二项权利, 连第一项都帮你一起决定了。

所谓性自主权 (Sexual Autonomy),广义上是指女性有权决定何时、与谁以及在何种情形下发生性行为的ziyou。这是197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Coker v. Georgia案中确立下来的定义(Against Sexual Autonomy: Why Sex Law’s Lodestar Should Be Self-Possession)。我国刑法在谈到强奸罪时,会提到作为法益的性自主权存在,但该概念并无法律上的正式含义。

专家意见实际上首先干涉的就是女性性自主权。

假设一位女性基于自身各种原因选择不发生任何性行为,那么几位专家的建议每一项都会影响她的经济生活,从而间接影响她在生活中对于性自主权利的选择。难以言明,看似未有直接强制,却处处存在隐形压迫。

性自主权对于中国女性来说尤其重要。它意味着逐渐走向独立的中国女性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何时以及对象等重大问题。作为一项权利而言,她们可以选择行使这些权利,当然也可以选择放弃。

作为任何一个走向文明的国家来讲,完全不能干涉该权利应该是整个社会早已达成的共识。而文明时代的专家们,仍提倡以侵害个体权利为代价去解决社会问题,实在难以接受。

再说生育权(Reproductive Rights)。它意味着女性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等而不受任何他人以及组织的干涉。美国将广义的生育权定义为包括组建家庭,终止妊娠,采取避孕手段,在公立学校接受性教育以及获得生育服务的权利。

在我国大多探讨数生育权的地方只狭义指代女性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的权利。这一点,我国立法者早在上世纪就已经为女性考虑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专家们的建议在完全无视国家已赋予女性生育自主权利的前提下,重提限制女性生育自由,甚至变相强制女性生育,乃是有违国家法律。

也许有人会问,到时国家法律规定每个妇女必须生育两个小孩,那么女性不也得按照所谓“国家规定”生育子女吗?

然而我认为这一条的重点在于后半句“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既然赋予了女性否定的权利,也就是等于是对女性生育自主权的申明与保护。即使决策者最终决定让生育二胎成为国家规定,“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足以构成文明国家对女性生育自由权利的保护。

总体而言,本文主要想说明三个目的。

第一,呼吁女性的问题由女性自行理性思考后决定。任何他人及组织不得强力干涉,尊重国家及国际社会通识形成的对女性权利的保护。

第二,允许并鼓励女性就涉及自身权利的重大问题发表关于自身群体的看法。上述权利在理论上涉及男女两性,但在实践中,遭受隐形干扰与压迫更重的往往仍然是女性。生养的后果需要她们来承担,同时,基于未来国家政策调整的后果还是会有她们的份。请问,该不该让她们发表意见?

第三,专业的建议请由专业的人提出。经查询,上文提及的几位专家都无直接以及专门研究人口理论及生育政策的经历,属于缺乏相关专业深入理论根据的个人理想化建议。这一点,也希望各路媒体朋友一起努力,尊重严肃的研究建议,望对各自的未来都秉持负责任的态度。

写这么多只是希望,不管什么年龄的女性,不论是否涉及性自主权及生育权,在面对自己的身体与心灵做出选择之时,都能尊重自己,尊崇内心,fight like a girl。

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