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分红了没买怎么办(基金买的股票分红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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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花费130万元,在银行买了一份保本理财,可万万没想到,到期取钱时,理财竟然变成了基金,且无法兑付,男子状告银行,要求赔偿自己本金13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男子名叫曹先生,之前的时候,曹先生将空闲的房产卖掉以后,获得了300万元的闲置资金,随后便存在了银行中。
 
由于存钱较多,曹先生很快便成了银行的VIP客户,平日里银行的工作人员都会时不时地打电话给曹先生推荐理财产品。
 
事发当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再次打电话给曹先生,称行内现在有一款保本理财,是专门针对VIP客户发行的,年收益率能够达到60%多,每年还会强制分红,3年到了,就能反还本金。
 
这么高的收益,曹先生刚开始还有点担心,但银行工作人员周某强调,理财绝对保本,且没有任何风险,银行的好多员工都购买了。
 
听到银行的员工都购买,也彻底打消了曹先生的疑虑,毕竟银行总不会坑自己人吧?
 
于是,在周某的热心服务下,曹先生在空白纸上签了几张字,便全权交由周某办理,前后两次共计卖了130万元的理财产品。
 
转瞬间,理财产品到期后,曹先生想要取出本金,但被银行告知4年后才能取钱,曹先生继续等到了4年,但却被继续告知,该产品无法结算,至于什么时候结算,银行的回复是遥遥无期。
 
这时候,曹先生才意识到,自己买的是私募基金,而非银行的保本理财,曹先生气不过,在和银行多番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1、这可真够无语的,原本是去银行买保本理财的,现在竟然变成了不保本的私募基金,想必事情发生在谁身上,都无法忍受,也无怪乎曹先生这么激动了!
 
有网友表示,本案中,曹先生在空白纸上签字,这明显是中了银行的圈套,所以银行应当赔偿曹先生,但考虑到曹先生存在过错,所以应当按照比例进行赔偿。
也有网友认为,由于事发已久,到底是不是在空白纸上签字,只有双方的供述,所以证据很难查清,现在还不能对此案件盖棺定论。
 
无疑,网友的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本案最终的结果如何,还是要站在法律的角度考虑,接下来,笔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2、《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也就是说,曹先生主张自己受到了欺骗,就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据,但在一审法庭中,曹先生只是提供了自己花费130万元购买银行产品的事实,但却未能证明自己确实被银行欺骗的事实。
 
反观银行方面,提供了曹先生购买基金的凭证、以及告知业务书,足以证明曹先生对购买基金一事是知情的。
 
虽然现有证据确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但民事诉讼讲究的是“高度盖然性”。
 
何为高度盖然性,就是指在证据对待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曹先生受到了欺骗,遂对曹先生的诉求予以驳回。
 
一审宣判后,曹先生不服判决,提出银行没有资质销售基金,遂上诉到了二审法院。
 
3、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根据银行方面提供的资料来看,银行确实有基金的代销资质,所以这一方面银行不存在过错。
 
但根据《银行个人理财和代销产品销售录音录像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销售理财产品时,必须同步录音录像,对客户告知相关的风险提示。
 
本案中,依据现有情况来看,银行虽然提供了纸质的告知书,但因为没有履行上述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所以存在过错,对曹先生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不过,由于本案的实际损失尚未产生,所以现在无法断定银行应当赔付曹先生多少钱,故对曹先生的诉求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同时法院指出,曹先生有权要求终止与基金公司的合同关系,并进行清算,清算后,可以依据实际损失结果,另行主张权利。
 
4、最后,是一起比较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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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未经复核的净值数据发送给投资者,投资者怀疑数据系伪造?近期,上海金融法院公布的一则民事裁定书将这起投资者状告百亿私募案件的细节曝光。仲裁裁决认为,私募管理人映雪投资向投资者履行了相关基金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最终法院裁定认为,私募管理人确认了定期报告均未经托管人复核,故不存在伪造的情节。

停止公布净值后仍发送未复核数据?投资者怀疑管理人伪造净值报告

投资者佟宇购买了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映雪投资”)的私募产品“映雪特殊机会1号私募基金”。佟宇认为,映雪投资存在未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停止公布基金净值并停止办理基金赎回、伪造净值报告等行为。

据佟宇表述,自2019年11月起,映雪投资即停止了案涉私募基金的分红及净值公布,并停止办理私募基金的赎回。2021年5月14日,映雪投资向佟宇出具《对于的回复》称,案涉基金无法估值致使暂停赎回的原因系持有的某些债券发生违约,导致相关债权停牌。佟宇表示,映雪投资主张的新冠疫情导致债券市场流动性差以致债券复牌后没有公开价值的说法,“显然根本无法成立”。即使部分债券存有实质性违约甚至停牌情形,中债及中证登每日也有较为公允的当日估值的公布,也即亦存有基金净值估值的可操作性,而并非映雪投资一刀切的主张无法估值。

佟宇还提出,映雪投资声称案涉基金产品无法估值致使暂停赎回,但映雪投资却一直定期向佟宇发送未经托管人复核的所谓净值报告,并载明相应的基金净值。他认为,既然无法估值,净值又从何而来,映雪投资提供的净值报告及相关数据显然系其自行伪造。

除此之外,佟宇称已于2021年就映雪投资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及未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问题向证监会进行投诉,并于2021年9月7日收到上海市某局立案调查通知。目前,佟宇已得到证监部门的反馈,确认映雪投资存在未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问题。

法院认为不存在伪造情节 驳回投资者申请

2021年5月14日,佟宇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佟宇向仲裁庭提交了案涉基金月度、季度、年度报告作为证据,映雪投资经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报告的右上角载示“未经复核,仅供参考”。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裁决书,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映雪投资向申请人佟宇履行了相关基金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不认同裁决结果,佟宇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佟宇虽主张映雪投资伪造证据,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映雪投资于仲裁审理中也确认相关月度、季度、年度报告均未经托管人复核,故不存在伪造的情节,对佟宇的该项主张,该院难以支持。对于佟宇主张映雪投资未尽信息披露义务系隐瞒证据一节,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案涉仲裁裁决已就映雪投资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认定,佟宇亦未举证证明具体隐瞒了哪份证据从而影响了案件公正裁决,其该项主张的实质是认为仲裁庭在映雪投资未充分举证的情况下作出了对佟宇不利的认定,是对裁决结果的不认同。佟宇提出的其余理由也均属于仲裁实体判定事项,仲裁裁决的实体处理结果是否得当,不属于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佟宇的申请。

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未经托管人复核的净值数据是否算伪造?某私募业内人士对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表示,未经复核的数据是估值,复核后的数据才是真实净值。一般最好是经过托管人复核后再将数据发送给投资者,但在实际情况中渠道代销方和客户每周都有获知最新净值数据的需求,所以有时业内也会存在将未经复核的数据发出的情况。

映雪投资及实控人曾被限制高消费 子公司曾收监管警示函

据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映雪投资成立于2012年4月,目前管理规模在100亿元以上。映雪投资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总经理郑宇,此前曾有工行福州市分行信托投资公司、闽发证券、国盛证券的工作经历。映雪投资副总经理王鹏,此前曾在嘉实基金、诺安基金任基金经理。

案涉基金产品“映雪特殊机会1号私募基金”成立于2017年8月,策略为纯债策略,托管人为兴业证券,目前仍在运作。不过,第三方网站上无法查询到该基金的近期净值数据。

私募排排网显示,截至今年8月末,映雪投资近一年平均收益为-14.39%,成立以来累计收益为93.45%,年化收益为7%。其以债券策略为核心策略。不过,映雪投资在私募排排网上的数据披露等级为C级,意味着其“数据披露程度低,信息透明度低”。

据浙江证监局信息,今年7月12日,映雪投资的子公司杭州莱茵映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出具警示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杭州莱茵映雪存在未完整留存投资运作决策过程性材料、关联交易未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等问题。同时,杭州莱茵映雪法定代表人郑宇也被出具警示函。

杭州莱茵映雪同样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规模在0-5亿元区间。股权穿透信息显示,映雪投资持有杭州莱茵映雪51%的股份,郑宇同时为杭州莱茵映雪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

此前,映雪投资曾陷入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映雪投资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发布限制消费令,对映雪投资及实控人郑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顾志娟

编辑 宋钰婷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