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合同是什么意思(期权是什么意思举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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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焦点:协议约定由开曼管辖,内地法院有没有管辖权?(2022)京民辖终10号
认购成立英属维京群岛的基金交易中,各方在《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以及《期权协议》中均约定发生争议,由开曼法院管辖,其中认购方也是无投票权出资一方起诉到北京法院,另一方提管辖权异议,认为应由开曼法院管辖。
合议庭认为“约定开曼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协议中约定,开曼群岛法院对涉案争议享有的是非排他性管辖权,也就是说当事人并未协议约定排除他国法院可能享有的管辖权,合同项下允许存在多个司法主权区域享有平行管辖权之情形。就本案而言,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住所地为连接点,符合级别管辖的北京四中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以上仅供参考。

股权激励是当前很多企业为了吸引和绑定人才实施的一种激励手段。股权激励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留住和吸引人才、加速经营目标实现的作用,但是在股权激励的实施过程中也引发了不少的纠纷和争议。我们知道股权激励一般是面向公司员工,激励股权或期权的授予也是基于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股权激励相关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成为了一个焦点。而实践中,观点并不一致。

例如,(2018)浙0110民初17378号案件中,余杭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供员工期权系统,用以证明其存在2000股股权,并据此要求两被告交付2000股阿里集团公司的股票证书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案涉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应适用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原告请求的内容并非法定劳动福利,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类似的,(2013)浙杭商外初字第177号一案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股票期权授予合同。。。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应适用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故本院根据合同性质以及双方争议的内容,确定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

但是在(2017)粤03民终1326号案件中,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综合考察以下因素,可以认定文某诉请赔偿限制性股票回购损失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首先,从文某涉案4万股“A科技”限制性股票的获得原因角度考察,其中体现了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劳动关系典型特征。。。。。。其次,从文某涉案4万股“A科技”限制性股票自由流通的条件角度考察,其中亦体现了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劳动关系典型特征。。。。。。。再次,限制性股票收益应视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福利待遇的一部分。。。。。文某基于A深圳公司系A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文某与A深圳公司之间存在长时间劳动合同关系,以大幅低于市场价格的的股权激励价格获得4万股“A科技”股票,在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条件下,上述4万股“A科技”股票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自由流通,文某可依此获得一定的股票收益。这种股票收益,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福利待遇的一部分,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我们知道,股权激励纠纷被定性为劳动争议会导致纠纷的处理需要“劳动仲裁程序前置”,受理费用低,且用人单位承担着较重的举证责任,例如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在A公司就文某限制性股票解禁事宜进行考核时,A公司作为文坚的用人单位所提供的文坚工作表现信息缺乏证据支持,从而导致文某4万股“A科技”股票被回购注销,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股权激励收益是否算劳动报酬在法律层面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下列规定可以作为参考,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中明确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九) 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3.奖金,包括:(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综合来看,是出资购买获得股权还是作为劳动分红无偿获得,可以作为判断标准之一。另外,员工的收益是否和绩效考核挂钩也是实践中的判断依据之一。

而有些打算“全员激励”的客户也请注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当股权激励计划的签订主体仅是高级管理人员,而非普通员工,其普通劳动者身份相对弱化,该类案件不应作为劳动争议纠纷处理。

结合上述,为了明确股权激励协议的商事合同性质,在股权激励方案中有如下建议:

1、员工在获得激励股权时应支付对价,并承担一定的风险;

2、股权激励协议应避免过多体现与劳动关系相关联的内容;

3、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意思自治,如员工入股的自愿性等;

4、谨慎实施 “全员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