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外包服务平台,帮助客户实现投资管理、风险控制、资产配置等全流程自动化,提升投资效率。截至目前,该平台已为超过1000家机构客户提供服务,客户覆盖银行、保险、基金、信托、私募等金融机构。同时,公司还在积极探索新的业务模式,包括开展基金销售、代销理财产品、投资管管理等,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一:公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目前的外包机构主要是由券商组成的,可以去基金业协会网站上查询二:公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
3、申请递交登记材料包括内控制度、业务隔离制度、系统测试报告、人员配备等,重点要注意,还要交法律意见书、商业企划书,以及和私募签订的合同协议,涉及募集的还要提交账户信息、资金安全保障说明材料。诚信及合法合规承诺函;内控管理制度、业务隔离措施以及应急处理方案;信息系统配备情况及系统运行测试报告;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团队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及包括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业务人员等在内人员基本情况;与私募管理人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服务合同清单或意向合作协议;涉及募集结算资金的,应当包括相关账户信息、募集销售结算资金安全保障机制的说明材料,以及协会指定的数据备份平台的测试报告等;法律意见书;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4、开展私募服务业务具体操作业务规范,包括要和私募签订服务协会,与相关方签订操作备忘录,还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档案管理制度,数据保存20年。三:公募基金估值外包服务资格
证监会5月20日消息,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人办法》)。
本次修订从“准入-内控-经营-治理-退出-监管”全链条完善监管制度,修订后的《管理人办法》共8章78条,配套规则对实施《管理人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业内人士指出,《管理人办法》旨在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高质量发展意见》),高质量发展意见中提到的十几项具体事项均通过《管理人办法》进行落实。
十大要点:
调整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准入条件。继续坚持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准入要求,对持股5%以下股东完善负面清单,对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东强化财务稳健性要求,扩大主要股东适用范围,适当提高主要股东条件,明确实际控制人要求。
完善专业人士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规范。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最近3年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具备10年以上境内外证券资产管理行业从业经历,具备8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且业绩良好或8年以上公募基金行业高管经验。
适度放宽同一主体持有公募牌照数量限制。在继续坚持基金管理公司“一参一控”政策前提下,适度放宽公募持牌数量限制,允许同一集团下证券资管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专业资管机构申请公募牌照。
统一资管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资管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统一准入标准,重点
完善境外股东准入条件。鼓励借鉴境外先进资产管理经验与有益业务模式,积极引入优质境外机构。境外股东近3年金融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全面构建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要求董事会对经营层实行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基金管理公司应将长期投资业绩、合规风控情况等作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实施薪酬递延、追索扣回与奖金跟投制度,严禁短期考核与过度激励。
保障基金公司治理的长期稳健。要求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一定股权锁定期,保持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长期稳定,规制股权质押行为,夯实股权事务管理责任。
强化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独立董事责任。要求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资本补充能力,提前制定风险处置预案,不得违规干预公司经营,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支持独立董事发挥专业作用。
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做优做强公募基金主业的基础上实现差异化发展。支持公募主业突出、合规运营稳健、专业能力适配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专门从事公募REITs、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基金投资顾问、养老金融服务等业务;允许公募基金管理人实施运营外包。允许公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专业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开展份额登记、估值等业务,支持中小基金管理公司降本增效,聚力提升投研水平。
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化退出机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允许经营失败的基金管理公司主动申请注销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并明确风险处置的措施类型与实施程序。
重点1:强化股权管理
《管理人办法》明确,强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管理,切实把好入口关。
一是调整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准入条件,继续坚持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准入要求,对持股5%以下股东完善负面清单,对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东强化财务稳健性要求,扩大主要股东适用范围,适当提高主要股东条件,明确实际控制人要求。
二是完善专业人士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规范。适度提升自然人股东的资质条件,更加强调发起人的道德操守、执业声誉与专业胜任能力,合理约束自然人主要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
三是促进行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内外资一致原则,进一步完善境外股东准入条件,鼓励借鉴境外先进资产管理经验与有益业务模式,积极引入优质境外机构。
四是深化简政放权,突出放管结合。进一步精简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变更审核事项,不再对不涉及股东类别变化的股权变更事项实施审核。
重点2:优化牌照准入制度
《管理人办法》明确,优化公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准入制度,壮大公募基金管理人队伍。
一是统一资管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资管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资格,完善专业资管机构类别,统一准入标准,重点
《高质量发展意见》指出,积极推进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证券公司等优质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二是适度放宽同一主体持有公募牌照数量限制。在继续坚持基金管理公司“一参一控”政策前提下,适度放宽公募持牌数量限制,允许同一集团下证券资管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专业资管机构申请公募牌照。
三是强化公募业务规则一致性。明确公募持牌机构在公募业务相关合规内控、人员资质、运作管理等方面均需遵照执行。
重点3:提升合规风控能力
《管理人办法》明确,着力提升机构主体合规风控能力,夯实行业高质量发展基础。
一是强化投资交易行为管控。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与流程,严格证券出入库管理,合理设定投资经理权限,建立交易指令事前管控、事中监测及事后分析与审查机制。
二是加强基金管理公司集中统一管理。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全覆盖的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体系,强化对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管理。
三是突出行业文化建设与廉洁从业监管。强调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监高与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经营发展理念,加强文化建设,坚守廉洁从业,遵从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
重点4:完善治理机制
《管理人办法》提出,着力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机制,突出长期考核激励。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机构,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国有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
二是保障基金管理公司治理长期稳健。要求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一定股权锁定期,保持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长期稳定,规制股权质押行为,夯实股权事务管理责任。
三是强化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独立董事责任。要求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资本补充能力,提前制定风险处置预案,不得违规干预公司经营,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支持独立董事发挥专业作用。
四是全面构建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要求董事会对经营层实行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基金管理公司应将长期投资业绩、合规风控情况等作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实施薪酬递延、追索扣回与奖金跟投制度,严禁短期考核与过度激励。
在完善治理机制方面,近期《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推动基金管理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健全“三会一层”制度,严格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督察长的监督功能,强化高管人员履职尽责。严禁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干预公司正常经营管理,防范股东缺位和内部人控制。全面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党建工作,将党的领导融入国有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探索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现代资产管理机构治理体系。
重点5:支持差异化发展
《管理人办法》明确,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做优做强公募基金主业的基础上实现差异化发展。
一是培育一流资管机构。支持公募主业突出、合规运营稳健、专业能力适配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专门从事公募REITs、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基金投资顾问、养老金融服务等业务。
二是允许公募基金管理人实施运营外包。允许公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专业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开展份额登记、估值等业务,支持中小基金管理公司降本增效,聚力提升投研水平。
《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指出,有关部门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做优做强公募基金主业的基础上实现差异化发展,将促进形成综合性大型财富管理机构与特色化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协同发展、良性竞争的行业生态。支持公募主业突出、合规运营稳健、专业能力适配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专门从事公募REITs、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顾问、养老金融服务等业务,提升综合财富管理能力。
重点6: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
《管理人办法》提出,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化退出机制,规范风险处置流程。
一是增设专章明确公募基金管理人退出机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允许经营失败的基金管理公司主动申请注销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并明确风险处置的措施类型与实施程序。
二是强化全流程管控和各方职责。明确风险处置过程中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等组织的权责范围,明确被处置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董监高与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合义务,压实各方职责。
四: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5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46
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76
四、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84
五、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二)86
第二部分基金业协会规则88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88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93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98
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101
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107
六、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115
七、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117
八、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119
九、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120
十、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121
十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122
十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123
十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124
十四、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125
十五、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127
十六、《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136
十七、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个人版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146
十八、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151
十九、《募集行为办法》反馈意见登记表(征求意见稿)155
二十、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具体方案156
二十一、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159
二十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160
二十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起草说明165
二十四、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169
二十五、关于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的意见181
二十六、《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183
二十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备案系统操作手册》186
二十八、《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相关问题解答(一)187
二十九、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简明流程191
三十、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一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194
三十一、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195
三十二、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196
三十三、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97
三十四、《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起草说明203
三十五、《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209
三十六、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218
三十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237
三十八、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241
三十九、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244
四十、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252
四十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254
四十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试行)257
四十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261
四十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265
四十五、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272
四十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273
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76
二、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281
三、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85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94
五、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300
六、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305
七、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相关政策的流程说明309
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310
九、关于引导私募投资基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答记者问312
十、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314
十一、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315
十二、股转系统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解答——机构业务问答(一)317
十三、股转系统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319
十四、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321
十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322
十六、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324
十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328
十八、中登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333
十九、中登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336
二十、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37
第四部分其他法律法规34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34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5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390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404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07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426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33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445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449
第五部分公募证券规定(私募证券内控可参考适用)451
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451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462
三、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470
四、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473
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476
六、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工作指引480
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484
八、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493
九、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497
十、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504
十一、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508
第六部分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仅供参考)510
一、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51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520
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527
四、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537
五、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549
六、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558
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567
八、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577
九、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587
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597
十一、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609
十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620
十三、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624
十四、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631
十五、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633
十六、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