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规范了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报告问题。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持有股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分配,或者是为了谋取其他经济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一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它规范了不同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账面价值的调整和处置等方面的内容。按照这个准则,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生产和经营决策的影响程度的不同,区分为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三种情况。实际上这个准则主要是规范了股权性投资而并没有规范所有的投资。除了长期股权投资在本准则当中予以规范,其他投资如债券性投资、短期投资等是放在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区分了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三种情况,来规范是采用成本法核算还是采用权益法核算。整体上讲,对于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要求采用权益法核算;对于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以及具有控制的对子公司的投资,都采用成本法核算。这与原来的会计核算规定有重大区别。本准则主要分四个方面加以介绍,主要是确认和计量问题,包括: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的要点;2、对长期股权投资计量中几个关键性的变化;3、利用该准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困难;4、值得大家研究和讨论的几个问题。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的要点
(一)初始计量1、企业合并所形成的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受同一方控制的两个企业之间所进行的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不受同一方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三个重要概念: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例如:享有的份额是30万,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而支付的对价是40万,那这10万的差额应冲减资本公积,如果资本公积不足冲减,则应冲减留存收益。以上两者的处理方法几乎是一致的,都是账面价值法。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可能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供大家思考和讨论:① 留存收益包括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部分,如果说支付的对价大于所享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时,冲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够冲减时,到底是先冲减盈余公积,还是先冲减未分配利润,准则并没有详细说明。习惯上应该是先冲减盈余公积可能更合理,大家可以讨论。② 如果以支付的对价或者是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而合并对价大于所享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时,先冲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够时,就冲留存收益。假如留存收益也不够冲减,那应该怎么办?准则当中也没有明确说明。是不是可以考虑作为未弥补亏损?(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形成的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即采用的是公允价值模式,也就是说支付资产或承担债务的公允价作为合并成本。如果公允价值与支付资产或承担债务之间有差额的,直接作为当期损益来处理。如果合并成本小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这种差额作为商誉处理。2、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后续计量
1、成本法
(1)投资年度分得利润或现金股利如何冲减投资成本我国一般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一般在下一个年度发放利润或现金股利。因此,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是由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从而不能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而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如果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部分是来自投资后被投资单位的盈余分配,则应作为投资企业投资年度的投资收益。如果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则应分别投资前和投资后计算确认属于投资收益和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前的冲减初始投资成本,投资后的确认投资收益。如果分不清楚,则假定被投资单位各个月份所获得的利润是比较均衡的,应按以下公式计算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例如:全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120万,从7月1日开始投资,那么有120×6/12=60万是投资后实现的利润。假定投资企业占该单位股份的10%,而投资企业拿到了7万的股利,则投资收益=60×10%=6万元,另1万元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2)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需要注意的问题:(1)被投资企业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如果大于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到上年末为止累计实现的净损益,就按上面的做法;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如果等于或小于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到上年末为止累计实现的净损益,应全部认为是投资收益。如果原来已冲减过初始投资成本,但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用它没有分的利润去弥补了,这种情况下,应该将原来已经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以后又由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未分配净损益弥补的部分予以转回,确认为投资收益。注意:恢复的增加数不能大于原来的冲减数。(2)如果被投资单位在年度的中间宣告分配利润和现金股利,投资企业可能无法取得被投资单位在投资以后到本年末为止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只能用投资后到本次分配为止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来计算。(3)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方所获得的属于投资以前被投资单位累积盈余分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部分,也就是说原来冲减过投资成本的部分,以后被投资单位用以后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来弥补时,应该恢复原来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使投资成本保持最初的初始投资成本数。企业必须建立备查簿进行详细记录,冲减或恢复了多少投资成本。(4)如果被投资单位当年没有分配利润或股利,也不能认为应该恢复初始投资成本;但是哪怕给的利润很少,只要是分了,就应该按上述方法去计算。
值得考虑的几个问题:控制情况下采用成本法,是与原来的会计规定是不同的,原来应采用权益法,还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现在采用成本法时也有要求,即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采用权益法进行调整,所以产生了以下两个问题:① 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并且要求与购买日所确定的各项可辩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那么,是不是只有长期股权投资用成本法核算,才能够获得公允价值信息?如果不是,企业不一定非要采用成本法核算。但是如果只有在成本法下能够获得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则只能采用成本法核算,将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再用权益法进行调整。② 国际财务报告标准第3号企业合并、国际财务报告标准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中的投资、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的权益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都没有找到关于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而不能采用权益法的明确规定。我们这么做可能与采用国际财务报告标准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处理方法是相关的。因为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中明确提出,企业单独编制的会计报表中的投资应该采用成本法,或者是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的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2、权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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