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 投资人 私募基金 投资人会议 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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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 投资人,也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他的公司在中国拥有多家分公司,并且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设有办事处。目前,王先生已经成成为一名全球知名的投资人。在这个过程中,他与许多中国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包括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小米等。他还是一位位出色的慈善家,曾多次捐款给贫困地区的孩子。这样一位优秀的人,怎么会被骗呢?据了解,他的妻子是一位演员,名叫张静初。


一:私募基金投资人门槛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私募基金投资人数不得超过

1.私募主体的非法性

私募基金具备登记备案、接受监控的特征,主要体现在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备案登记,未经批准或借用私募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其本质是意图规避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脱离基金登记备案审核制度的监管,使投资人的财产处于无序的风险状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因此,未经登记备案发行基金产品属无效法律行为。

私募基金主体的非法性,并非单纯指私募主体没有合法合规的资质,还包括对资金募集和经营行为的非法性判断。即使行为人具有登记备案的合规形式,而借用私募基金名义,从事违背私募基金运作规则的非法集资行为,也可以界定私募主体的非法性。

综上,私募主体的非法性实质体现为避免监管而不备案登记或借私募基金之名,上述情形均系背离私募规则,诚信管理运营义务更无从谈起。

2.私募对象的公众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限制为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亦在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200人以下,私募投资者不能超过相关人数限制;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者为自然人则不得超过50人,为机构则无数量限制。第十二条规定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范围,对投资者的经济能力、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进行多重限制,投资单只私募基金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相比于非法集资具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公众性特征,私募基金在投资者资格和投资人数限制上则刚好相反,属于非公开性、内部性。私募对象的公众性审查,应结合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不同类型总体审查,既审核单个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数,也

3私募风险的诱骗性

私募主体不仅需要在融资前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保本及固定回报,还应在私募基金运营和资金运作整个过程中对重要节点、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告知,以便投资者对投资资金运作和收益、风险有一定预估应对。

行为人以私募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在向投资者宣传吸收资金时,一般会隐瞒投资风险告知义务并刻意强调高收益,即便在私募投资协议中明示基金投资风险,但为大量收揽资金,往往通过背书、但书条款及补充协议等形式承诺或变相承诺保本付息。私募基金一旦与非法集资相结合,加之其本身融资属性、内部运营特征和信息的不对称,则呈现更强的隐蔽性、欺骗性,具有更明显的诱骗性特征。司法实践中,行为人虽名义上有向投资者进行风险告知的形式,但承诺保本或许以高额利息、固定收益,诱骗投资者出资,属于未进行风险提示,有悖于私募基金风险明示、禁止保本保收益规则,可认定具有风险诱骗性。

4.私募手段的公开性

私募基金是典型的非公开、内部性融资模式,其与非法集资的非法公开性募集资金模式具有本质区别。私募企业只能采取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以公开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而非法集资宣传投资的方式具有明显的公开性,如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该特征突破了私募基金不允许公开宣传的内部性要求,甚至超越了股票、债权等公募的宣传募集资金模式,违规扩大了影响范围。

当然,具有以上四个特征的私募行为也并不一定就构成犯罪。比如将吸收资金投入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此种情况下,不会对金融秩序造成很大程度的破坏,完全可以用民法、行政法来进行规制,使投资人得到保障;再比如吸收款项时具有兑付保障的,尤其是具备资金保障运营属性的私募基金,也需要进一步考量刑事可罚性的问题。

综合来看,涉嫌私募基金犯罪的出罪事由,我认为最少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私募基金主体具有合法合规的资格;第二,吸收的资金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第三,投资人的款项没有实际损失或者具有现实兑付保障。


三:私募基金投资人赚钱概率多少

你是想要从事该行业还是想参与该行业的投资呢?目前该行业随中国金融制度改革逐渐完善,属于金融行业的一个分支,前景还是蛮广阔的,至少该行业接触的客户人脉都是高端群体,一般人是不带你玩的。谈到风险这块,目前还尚未出现有社会影响的风险事件,那么可以分析为该行业并非外界所传的那么风险。当然这也分类,要看该基金投资的标的物,比如创业型基金就高风险高收益,支柱产业基金其风险一般但收益不确定,基础产业基金呢一般低风险低收益等等。我是之前混迹二级市场的,现在转投PE了。自我感觉该行业该基金还是蛮不错。(有广告嫌疑啊呵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但是目前也有少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已上市公司的股权,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亦采取债权型投资方式,不过以上只占很少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这是其与风险投资基金最大的区别。 私募是相对公募来讲的。当前我们国家的基金都是通过公开募集的,叫公募基金。如果一家基金不通过公开发行,而是在私下里对特定对象募集,那就叫私募基金。 基金的募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股权进行的,每个基金持有人都是基金的股东,管理人也是股东之一。另一类是契约型,持有人与管理人是契约关系,不是股权关系。当前的公募基金都是契约型的,但当前中国法律只允许公募基金采取契约方式募集。所以如果要成立私募基金,一定要采取股权方式,这样才没有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