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主要看什么(看保险合同主要看什么)

jijinwang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
签订合同很常见,它可以保障当事人双方的正当权益,可以确保合同上所规定的相关事宜能够得到记录和实际施行,那么,您对于合同的概念了解多少呢?对于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呢?
合同,又称契约,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订立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合同时,具有行为能力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接受或附和。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订立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原则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某些情况下还会要求采用书面的形式。2.保险合同及其基本特征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达成的协议,在协议中保险人承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以此为代价,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文件,所以有叫保险合同和保单的概念也在混用,但实际上保险合同中除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外,还包括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保险条款阳其他的相关材料,其巾保险条款也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规定了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有一些独特的性质。首先,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保险合同的生效必须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必要条件。其次,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一般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的诚信,而保险合同的订立则对双方当事人的诚信有更高的要求。因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提供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材料,是保险人决定承保与否的重要依据。同时,合同约定的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补偿或给付。再次,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除了终身寿险和生死两全保险外,一般的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射幸性,即投保人缴纳少量的保险费后,既有可能获得大量的保险金给付,也有可能因为风险事故未发生而分毫未得。对保险人而言,也有相反的侥幸性和偶然性。最后,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一般的买卖合同并不限定必须以何种方式来表达,而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在法律上才算有效,因此,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投保人对保险人提出的保险条款,只能表示同意、附和或者表示不同意,原则上不能对其内容加以改动。因此,保险合同又称为附和合同。“什么是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文章已经问您做出了详细的解释解答,为您分成了四点进行解答。文章开头同时为您列出的,还有合同的概念,你可以稍作了解。如果您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需要进行相关法律咨询,华律网将热忱为您服务。
哪些原因会导致人身保险合同终止
(1)保险期限届满。
(2)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保险金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3)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死亡。因保险标的已不存在,故保险合同终止。
(4)投保人提出终止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原则上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与事实不符,是否可以解约?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据你描述的问题,如果你对保单合同中的条款都清楚,都明白,业务员是谁都无所谓。

据我了解保单合同上的业务员名字和给你介绍的名字不一样有以下几种情况。这都有利益关系。一,保险公司每个季度都有达到一定的业务会晋级,有的好的业务员把单子借给了同事。二,保险公司业务员辞职了,有人找他买保险,他就把单子给了以前的同事。三,银行的客户经理没有卖保险的资质,而卖保险的提成比你存钱的提成高,就把单子下在认识保险公司业务员名字下面了。

你这种情况应该属于第三种,你别去找银行了,他不管的。保险都有15天的犹豫期,如果你的保单没有超过15天,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保险公司都有电话回访机制,他会在15天之内对你进行电话回访,问你几个问题,比如:你是谁啊,是否明白清楚保单的各项条款,他会录音的。就是怕以后你说业务员骗你了说条款和说的不一样。如果保险公司业务员辞职了。会有专人负责你这个保单的。

给你的建议是:对保单的条款都清楚都明白,业务员是谁无所谓。只要清楚条款和业务员说的是否一致就行。让保险公司的人离得远一点是怕给你照相,录信息的时候怕照上别人。要是心里不踏实保单在犹豫期内是可以向保险提出退保。要是超过犹豫期了就退不了了,想要退保只能看有没有电话回访,说保单和业务员说的不一致。如果不同意,坚持退保,退的钱就是保险的现金价值,保单上有的。年金险的现金价值大概就是保费的60%之80%。谢谢。

银行网点人员回答

这个是常见问题。首先跟您明确一下。这个情况存在。没有太多猫腻在里面。

先说一下这个产品,虽说可能名字不一样,保险公司不一样。但是大同小异。产品坑不坑是看是不是适合你。这类产品的一般特性是时间长,收益略高。看您自己资金情况。钱也不用,不像想投资有风险的。这个还是合适的。

销售流程中你您在意的点

1.不让保险公司人员出镜。这个是确有要求。正常应该是银行销售,保险公司不参与。但实际情况,银行员工不可能解释客户所有细节问题,所以大家默认让保险公司协助给客户讲讲细节,顺便看看能不能再帮要点礼品啥的。但是销售时确实只能客户出镜。这算是没办法的办法吧,算是违规,但不算大毛病。

2.营销人这个应该是保险公司对接该银行的人员姓名。是通过他的渠道走的。这个是保险公司内部使用的,关系不大。

综上,过程不算全部合规,但是不算问题,(有时候规章是好的,但是不实际)不影响产品。您最该看的是产品是否适合自己,这才是主要的。

买保险需要看品牌吗?

不论哪家保险公司,就是按照保险产品的合同条款来执行。只有我们在明确了自己的投保需求之后,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出合适自己的产品,才能真正给自己做好保障。

如果产品选不好,哪怕保险公司的名气再大,对于我们个人和家庭而言也是无济于事的。

而且保险公司成立的门槛很高,公司的大小需要考虑但不是最重要的因素,还是要选择最合适自己的产品最重要。

保险产品自身有一定的复杂性,还是要慎重看清产品的条款,再来决定选择哪个保险公司。

绝对不需要!

“贵有贵的道理”

“打比方,加油站的,更多人选择中石油、中石化”

这种情况的,是对的,没问题,但这些主要指制造业。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品牌的作用,远低于合同内容的作用,简而言之,一切看合同!

品牌的建立,是为了让人更容易购买,而最终赔不赔,跟品牌绝对无关,到最后,一定还是看合同!

还有一条回复:“举个例子,如果只关注保障内容和价格,其它都忽略,那就选择小的保险公司。”

请问:不关注保障内容和价格,那消费者关注什么?让消费者就是只关注品牌呗?

欢迎来怼。

参考另一条回复,给个赞:“买保险还是需要关注品牌的,但是不应该只关注品牌。”

确实,品牌,在【医疗险】这个领域应更多关注一下品牌。为何?

医疗险领域应更关注品牌

目前大陆的医疗险领域,很多医疗险产品,买的到除了保障责任以外,还有很多是服务,而且是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当涉及第三方时,大品牌由于合作时间更长、机构更多等优势,会与第三方有更良好的合作关系,这时候品牌对于消费者的作用才会凸显。

比如我当地是个小城市,有一些责任好的医疗险中,有一些第三方服务所覆盖的往往是一二线城市,这种时候我肯定倾向于本地服务更多更好的公司和产品。

保险合同要看哪些内容,签订保险合同要注意哪些细节

保险承保项目和范围,保障额度,所交保费,交费年限,免责范围,理赔手续等,犹豫期,等待期,基本保障是否涵盖1.确定缴费年限和保险年限2.投保人信息2.一定指定受益人4.险种的保险责任,看看这些和讲的是否有出入

保险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保险合同一般有保险人还是投保人解除?根据《保险法》第19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一般由投保人行使,因为保险合同从根本上说是为分担投保人的损失而设,故赋予投保人以保险合同解除权可以很好地维护其利益。《保险法》第15条规定:“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第16条还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严格限制了保险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在投保人有违法或违约行为时,法律才规定保险人可以单独解除合同。这些特定情况在《保险法》第17条第2款、第28条第1款和第2款、第36条第3款、第37条第1款、第54条第1款中作了明文规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金额;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根据保险法本条规定,保险合中必须体现的内容必须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保险公司的办公地点及其联系方式,保险合同的主要保障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障责任的开始及结束的时间,所交保费的金额以及交费年限,理赔金给付方法以及数额。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住所和电话等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