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犯罪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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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犯罪怎么办?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项风险管理措施,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利利用基金募集资金从事下列活动:(一)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产品;(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私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当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披露。


一:被私募基金骗了怎么办

投资者在购买基金之前,需要先了解清楚私募基金的整个购买流程,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在变幻莫测的资本市场中更是如此。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到,购买私募主要有这几个流程,分别是调查问卷、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书面承诺、风险揭示书和签字确认。即私募机构在卖出产品之前,需要先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及风险承担做评估,接着需要投资者做书面承诺,最后还需要投资者对风险揭示书签字确认。对于投资者而言,在购买私募的时候需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特定对象确认。在这个步骤中,会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一般需要填写一份问卷调查,让投资者明确自身的风险识别及风险承担能力,并书面承诺达到合格投资的要求;
第二步:参与产品推介会。由于私募的特殊性,其产品不能进行公开宣传,投资者可以适当参与产品推荐会,在机构的帮助下,依据自身的的能力,选择与自己投资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第三步:签署风险揭示书。在购买产品之前,投资者要明确所选产品的风险,以及自身所享有的权益,这个过程看起来很繁琐但十分重要,各个条款都需要投资者逐句确认,相关当事人投资者、募集机构及经办人也都需要签字盖章;
第四步:提供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文件。购买私募与购买股票和公募不一样,私募投资者需要做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其中标准是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或者近三年个人收入不低于50万,提供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文件是为了确认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还要明确是自己购买产品,且不会拆分;
第五步:签约、打款。合格投资者确认之后就可以进行签约了,在签约之前,投资者一定要反复确认合作信息的真实性、产品的风险以及绝对是合格投资者;
第六步:投资冷静期。一般在签约之后,会有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因为有时候投资可能是头脑一热,签完就会反悔,在这段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募集机构不能主动联系投资者;
第七步:回访确认。等到投资冷静期过去后,机构的非销售人员需要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且需要一条一条核对投资者的核心信息,投资者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二:私募基金亏损了怎么办

现金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通常为:补偿金额=(1-实际完成利润/承诺利润)*投资金额。当然,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设计补偿条款时基于双方的博弈及优劣势地位差异可能会对补偿金额的计算在细节上有不同的设定。
1.实务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约定的业绩补偿分为现金补偿、股权补偿及现金补偿与股权补偿相结合等方式,而现金补偿运用较多。实务中,现金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通常为:补偿金额=(1-实际完成利润/承诺利润)*投资金额。当然,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设计补偿条款时基于双方的博弈及优劣势地位差异可能会对补偿金额的计算在细节上有不同的设定。
2.根据上面的计算公式可以很容易分析得出,当企业实际利润为负,也就是企业亏损时,按照公式计算会出现企业亏的越多,实控人或原股东需支付的补偿金越多的情况,且支付的补偿金额甚至会远超投资方的实际投资额。而补偿金额实质上是在目标公司未到达约定的经营业绩目标时,目标公司向投资方返还公司增资时按照约定的经营业绩目标多收的出资款,但根据上述公示的计算得出的补偿金额明显有悖于其设定的目的。
3.基于公平合理原则,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般仅会支持投资额总额及一定比例收益限度内的补偿款。不仅根据计算公式得出的补偿额不合理时法院会对补偿额进行调整,在(2015)吴江商初字第01024号案件中,法院也根据对计算公式中天数的认定调整使得补偿款金额更合理。这与《九民纪要》确定的审理“对赌”案件应遵循的原则:“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也是相吻合的。

三:私募基金延期兑付怎么办

(提请注意,本文根据真人真事改编,大概3300字,阅读时间15-20分钟。请动手分享,把这篇文章转发给身份的亲戚朋友,防止上当受骗。)

在法律援助律师公益服务期间,就有人电话咨询,说自己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出现兑付危机,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跑路,问我怎么办?

我一心想,正好有私募基金从业经验,就帮他查了一下,发现了这家基金管理人已经涉嫌多起诉讼纠纷:

再查一下相关的新闻,果然不出所料:

看着这两年来的新闻,竟然有一种“眼见他起高楼,眼见他楼塌了”的感觉。其实逾期兑付刚一出现,他就已经意识到出现问题,赶紧联系了当时的客户经理,还好之前就认识,对方回复说:“受疫情影响,无法为客户转出资金,只能办理展期。”

这次是展期之后的再次违约,于是他只好去朝阳法院立案庭起诉,在跟引导员说明来意后,引导员对他说,最近有很多品今基金的投资者都来法院立案起诉,让他给法律援助热线打电话咨询一下。”

既然上了新闻,成了社会事件,那么我们也有理由公开评论这家基金了。

我第一时间,先帮他查了一下这家公司是不是真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因为在前几年,工商局与基金业协会口径不一致,有很多名称中带有“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基金管理”、“资产管理”的公司其实不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正规机构,自然不能做私募基金相关的业务。

然后我再通过天眼查,查询到了品今基金的实际控制人最终指向了这两个人——陈硕罡、杨珖。

虽然北京品今控股有限公司跟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看上去只是名称类似,但是股东完全不一致。但是,如此巧合必有妖。

再查,发现品今基金过去三年频繁变更股东、高管。而这个与协会的要求完全相悖,有常识的朋友都能看出来,频繁变动会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稳定。能够解释的只有两种可能:

第一,这家基金只是一个壳,没有实体,可以随意被买卖;第二,这家基金背后控制的另有其人,他在通过其他人来代持,规避监管,隔离自身风险。

为了验证我的想法,我再往前查了一下公司的变更记录,果然,公司在2012年初,是由北京品今控股有限公司设立,随后年底变更股东,成为杨珖独资。直到2019年,杨珖才退出股东,直到公司经过数次变更。

杨珖这个人很好查,天眼查就有他的简介,一般这样的企业家/成功人士,都会有属于自己的词条。

再往下查,彻底证实,杨珖这个人曾经是(现在可能做代持,可能彻底切割)品今系的老板,但是现如今已经与品今系做了切割。时间节点与私募基金暴雷时间重合。

另一个实控人呢?也很好查,有百度词条。关键词:80后,耳东影业公司实际控制人。

这一条线索就很清晰了——募集到的资金,并没有告知投资者投资领域、目标,实际上是投向关联的影视公司。经过核查中国证券报1月25日的报道,做到了信息相互印证。

客户听到了我的分析,才感觉到自己真的被骗了,之前的疑惑都得到了印证。客户非常气愤,接下来就是想办法维权了。

第一步:首先建议向基金业协会投诉。

1、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https://www.amac.org.cn”,点击“信息公示”栏目的“私募基金相关机构公示”。如下图:

2、点击“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查询”,就能够查询到基金管理人了。这里需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合格投资者做一个解释,对于没有投资经验的小白只要记住下面这些就能明白:

基金管理人顾名思义就是管理这个基金的公司,一般都是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比如我们常常听说的经纬中国、红杉、真格、金沙江等等,都是基金管理人。

基金产品,本质上就是一种被创造出来的金融产品,如果你是买的股票,那么基金产品一般会是XXX号私募基金、或者XXX投资计划、或者XXX期。如果你买的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那么基金产品一般是有限合伙企业。

现在根据协会的规定,基金产品都必须进行托管,即账户要专款专用,由银行、证券公司进行托管、监督。

合格投资者,牢记:只能是有钱人,买一只基金产品出资100万起。

3、在检索中输入基金管理人名称,就能查询到这家公司是否登记,以及各项主要信息。

4、如果我们要投诉这家公司,则点击右上角的“投诉”,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附件。后续会有协会负责人主动联系你。疫情期间,基金业协会咨询窗口月坛大厦不对外接待。(咨询热线:400-017-8200)

当然,投诉是远远不够的,仅仅是维权的开始。

接下来,我又给他分析,这家公司现在涉及的诉讼很多,且已经有很多投入资金更大的投资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几百万的银行账户。对他来说,轮后冻结也无意义。那么怎么办才好呢?

经过我的分析,这家基金问题非常多,诸如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公开募集”、“拆分基金份额”、“通过关联方安排进行刚性兑付”、“随意违约”等等。而这个人的份额实际上也是承接上一个人的,说白了,就是上一个人趁着形式好,要退出,由他接盘了。

那么,这些问题是否能够导致《份额转让协议》无效呢?因为向基金公司追责,已经很困难了,如果向个人追责,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恢复原状,返还财产。那么,他就能过避开“死局”,得以求生。确认合同无效的好处在于:第一,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二,诉讼费通通70元,减少诉累。

想到这里,我赶紧查询相关的规定和司法判决。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申5575号民事裁定书中,北京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可认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募集资金。

首先,该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基金合同及基金转让协议无效;其次,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行为仅发生在特定投资者内部,双方系平等投资主体,一方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获得另一方的基金份额。向不合格投资者转让私募基金份额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并不导致任何第三方权益受损,该转让行为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私募基金引入“合格投资者”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投资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风险提示与风险阻遏作用,是行政管理的需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因此,北京高院认为,即使基金公司公开募集,向非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也并非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合同依然有效。

看来,走“确认合同无效”这条路不可行。民事走不通,行政监管、自律监管不清楚何时回复,是否可以走刑事?

答案是可行的,涉及私募基金的犯罪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如果严重违反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法律规定,扰乱金融秩序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以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可能会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资诈骗罪,最根本的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所募他人资金占为己有的目的,比如肆意挥霍。

2018年,随着“阜兴系”暴雷,监管机构开始严厉打击私募基金非法集资刑事犯罪。所以这一政策利好维权的投资者。2019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因此,对于是否立案、以及罪名的认定,经侦、检察院都是非常谨慎的。如果属于商业风险、或者单纯因为资金链断裂、利坏消息导致的集中兑付,不存在挥霍、滥用或者将投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很难认定为刑事犯罪。

总结:

对于包装复杂、动辄上百页招募说明书、几十页基金合同的金融产品来说,本质上就是通过眼花缭乱的术语,让普通投资者蒙圈,实现套利。

世界就是这么残酷而客观,这正是《道德经》“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的真义。一旦起了纠纷,个人的维权将是漫漫长路。

永远记住一个朴素的道理——天上掉馅饼,砸到你的概率是70亿分之一,比联系被雷劈三次变身“雷神”的概率都低。

所以,管好你的钱袋子,保住自己的现金流,这是对于老百姓来说永远不会有错的道理。


四: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

  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2) 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   3) 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