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关因错误登记产生的赔偿属于何种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机关因工作人员的错误导致登记错误的,给不动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国家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2015年3月已经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