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清算中维修基金怎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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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完善企业征迁监督管理和激励补偿 助力征迁企业更好更快发展的提案!
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1250937号提案的答复
日期:2022-07-28 16: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企业征迁监督管理和激励补偿 助力征迁企业更好更快发展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现对提案中“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财政、税收、金融服务等扶持政策,对被征迁企业易地重建、购置厂房支出给予财税政策倾斜,比如允许税前列支相关支出,协调银行给予企业信贷优惠,减轻征迁企业负担”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速度加快,企业搬迁业务明显增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对企业搬迁涉税事宜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发布)规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二)契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三)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由于税收政策立法权高度集中,我省税务部门只有税收政策的执行权。因此,对您所提建议,我局将在落实好已有税收支持政策的基础上,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争取更多税收优惠政策。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近年来,我省税务部门始终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收过头税”的理念,多措并举加强企业政策性搬迁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导,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一)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纳税人政策知晓度。加大面向搬迁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力度,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确保搬迁企业对税收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二)优化纳税服务,全面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一是优化操作流程,提高办税效率,对跨环节、跨层级办理的事项,实行一次告知、一表(键)申报、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办结、统一送达的闭环式标准化服务流程,最大程度提高办税效率。二是对搬迁企业重点关注,提供个性化和“点对点”精细服务,建立“一户一档”,实行“一户一策”。运用税收大数据分析识别企业个性化需求,为搬迁企业精准“画像”,分类提供智能化、个性化精细服务。
  (三)加强督导分析,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取得实效。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政策落实情况督导,做到主动发现问题、积极解决问题,确保该免的免到位,该减的减到位,该降的降到位,该退的退到位。加强政策分析,从宏观和微观角度,积极开展搬迁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效应分析,及时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切实提升税费优惠政策效果,推动搬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下一步,我省各级税务部门将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持续加大对企业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辅导,提高企业的政策知晓度,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开展政策调研,了解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问题和困难,及时向税务总局反映。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恳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我省税收工作高质量发展,并对我局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2年7月28日

维修基金在清算时可否计入开发成本

【问题】房地产企业代收的维修基金已交了营业税,在此前提下,该企业上交的维修基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进入开发成本扣除?可否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48号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做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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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上交的维修基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进入开发成本扣除

如果维修基金计入房价,则可以扣除,但维修基金不在开发成本范围之内,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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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仍然全文有效。

房屋竣工交付后的维修费用 可否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

房屋维修基金属于代收费用,土增规定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者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收入,可作为扣除项目允许扣除但是不能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如果单独收取的代收费用可以不作为转让收入,同时也不得作为扣除项目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文件的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房地产企业发生的门窗检测费,墙体检测费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屋竣工交付后的房租维修费用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扣除范围。在房屋保修期内应由建筑单位无偿维修,超过保修期的小修理由物业出资维修,大修理可申请使用业主交纳的维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