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理赔方式改革,提高家庭财产保险理赔效率,切实减轻群众经济负担。近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联合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推出“一站式”服务模式,为困难群众提供“一站式”理赔服务。截至目前,已为辖区区内60岁以上老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件3件,共计赔付金额2.5万元。
1、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理赔
——比例赔偿方式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于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赔偿处理主要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室内财产的保险理赔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把保险财产价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与保险金额相等的部分,称为第一危险责任,发生的顿时称为第一损失;另一部分为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称为第二危险责任,发生的损失称为第二损失。
保险人只对第一危险责任负责,赔偿第一损失。即只要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之内,保险人都负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的多少,只取决于保险金额与损失价值,而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
3、施救费用的保险理赔
——按实际支出或比例赔偿方式
对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失标的的保险金额。
若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则该项费用页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4、残值的保险理赔
——折价扣费方式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5、第三责任人的保险理赔
——代为追偿方式
6、重复保险的保险理赔
——分摊方式
如果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存在重复保险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各保险人暗战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7、赔偿后对原保单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