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劣后级是什么意思?私募基金公司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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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劣后级是什么意思?有什么作用?为什么要设立劣后级?劣后级又是如何设立的?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劣后级。简单来说,就是那些资金实力雄厚,但是没有足够的能力偿还银行贷款的人,他们的债务就由银行承担,这样一来,银行就不用担心自己的坏账问题了。不不过这也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这些人必须是有稳定的收入,否则的话,银行也不会轻易放款给他们。


一: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基金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有如下特征:募集的对象是固定的;监管机构一般实行备案制;私募基金一般不上市交易;私募基金不允许公开进行宣传。

二:量化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

量化私募是指采取量化策略的私募基金。量化投资的优势在于:理性、克服人性投资的贪婪与恐惧,优柔寡断等心理。量化投资,简单说就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数学模型去实现投资策略的过程。根据上面的定义,理解量化投资只要记住3个关键词:数学模型:需要数学公式或模型进行计算;计算机技术:用计算机来进行自动化交易;投资策略:将这种方法形成一种惯用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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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量化私募大多具有以下特征:具备独特优势的核心策略;股权架构清晰稳定,向投研倾斜;技术实力过硬,保障策略有效的升级迭代。只有解决了这三方面的问题才有可能算得上是好的量化私募。
根据私募排排网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3月底,百亿元级量化私募数量已达30家,在百亿元级私募的占比近25%(百亿元级私募总量为118家)。洛书投资、明汯投资、天演资本、因诺资产、黑翼资产、千象资产、九坤投资、幻方量化、灵均投资等都是规模较大的量化私募。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量化私募的相关信息,推荐下载私募排排网APP。排排网于2004年注册成立,是国内私募基金行业垂直细分领域的引领者、先行者,旗下公司持有基金销售牌照以及基金管理人牌照,是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销售机构,私募排排网立足于为合格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两端提供一站式金融理财服务平台,口碑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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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募基金合法吗

【编者按】在中闻品牌部的支持下,商务法律部私募基金全流程法律实务中心组织5位均有基金从业资质且都执业10年以上的中闻律师(周成翰、陈金荣、贾虹、张杨、方勇),分别从私募基金的管理人登记、政府监管、个人信息保护、商事仲裁、刑事等视角,专业解读私募基金法律实务。


监管政策与趋势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持续快速发展,资产管理规模迅速扩容,在支持科技创新、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显示:截至 2022年7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 24304家,管理基金数量135836只,管理基金规模20.39万亿元。在私募基金高速发展的同时,行业监管政策逐渐完善,监管力度逐步加强。

(一)监管规范

私募基金行业受到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双重监管,因此可以从证监会和协会的角度系统展现私募基金监管的政策法规环境。

1、法律法规监管

证监会监管早期主要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2017年8月,证监会公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私募条例》”)。《私募条例》对私募基金行业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并且拟定了更严格的行政处罚规范。根据《私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等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有权采取《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措施。2020年12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旨在让私募行业回归投资本源,推动行业良性发展。该规定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名称等登记事项、优化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细化非公开募集和合格投资者要求、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监管要求,对从业机构及人员提出了更多更细的规范要求,并再次强调了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以及投资活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本质。

2、自律规则体系

协会初步建立了以《暂行办法》为基础的“7+2”的监管体系。所谓“2”是两个《指引》,《内部控制指引》、《基金合同与格式指引》。《内部控制指引》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人登记最重要的指引规范,《基金合同与格式指引》是合同指引,内嵌管理人信义义务。所谓的“7”是指七个《办法》,即《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投资顾问管理办法》、《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投资顾问管理办法》、《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正在制定中。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4月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即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资管新规。虽然资管新规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狭义上的私募基金并非被规范主体,但资管新规也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由于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规范体系并未完全就位,因此资管新规绝大部分规定对于私募基金也是适用的。

(二)监管体系

1、监管组织体系

(1)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监会承担私募基金主要监管职能,证监会负责对私募基金实施统一集中行政监管。为更好履行监管职责,证监会于2014年4月成立了私募基金监管部,专门负责私募基金监管。2020年7月,证监会市场二部正式亮相,系原私募基金监管部与打非办合并而来。其职能包括:场外市场重点领域综合风险研判分析、私募投资基金规则制定和监管、对地方政府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2)地方证监局:属地直接监管

根据《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地方证监局作为证监会派出机构受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地方证监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直接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有:与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优化监管执法环境,促进辖区资本市场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协同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负责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他相关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实施检查。

(3)基金业协会:组织自律管理

基金业协会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成立,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运作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目前,除了作为上位法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外,针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各项规定主要来自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和基金业协会的行业自律规则。

2、监管原则与思路

(1)监管原则:统一监管、功能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

统一监管指为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职责分工要求,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基金等各类私募基金纳入统一监管;功能监管指对不同机构条线下的私募基金业务,基于相同的功能属性,实行统一的功能监管;适度监管即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投资者和市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约束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约束;分类监管指在统一立法、统一登记备案的基础上,根据各类私募基金投资标的的不同,对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分别进行备案,提出不同的监管要求。

(2)监管思路:扶优限劣、差异化监管

证监会创造条件鼓励优秀机构做大做强,同时清理违规、失联和空壳机构。各项管理规范与官方发言也一贯延续此监管思路。在2020年12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71号文”)中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提出“十不得”禁止性要求。“71号文”的起草说明中表示,对于能够建立良好内部治理和风控体系的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给予差异化监管,实现扶优限劣。2021年8月30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基金业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上表示,对于基金业的创新问题,我们始终持积极包容的态度,将进一步完善分类和差异化监管,支持优质机构通过创新不断做优做强。

(三)处罚情况

1、证监会

据统计,2021年度,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及行政处罚决定392例,其所依据的事由主要有:违反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要求(108例)、违反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适当性要求(98例)、违反信息披露义务(94例)、承诺刚性兑付(43例)、进行关联交易(32例)及其他事由(48例)。2021年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数量有较大增长,其中“责令改正”措施的增长尤为显著。责令改正的惩罚力度较警示函、监管谈话及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更轻,其数量的增长背后反映了随着规制范围的扩大,采取监管措施的门槛在下降,更多轻微的违法行为逐渐成为监管措施的对象,这也对管理人的合规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基金业协会

据统计,2021年度,基金业协会累计就45家机构和10名个人采取了自律管理措施。在针对机构的自律管理措施方面,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以暂停受理私募基金备案为主(占51%),其次为限期及责令改正(29%)和取消会员资格(占16%),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占4%)占比最小。在针对个人的自律管理措施方面,在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中,要求参加强制培训占据了绝大部分比例(占70%),其余为纳入黑名单(占10%)、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占10%)和公开谴责(占10%)。以上案例触发自律管理措施的事由共涉及43个大类,主要事由包括: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未按规定向协会报告重大事项及更新信息及未积极配合协会调查工作等。其中,管理人依法依规登记及产品备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规范信息披露、禁止刚性兑付等事项受到协会重点

行政监管与检查

(一)信息报送平台

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协会的信息报送义务主要通过三大线上平台实现,分别是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信披系统和从业人员管理平台。

Ambers系统中最常用的功能是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和管理人信息更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的报送时限为10个工作日。Ambers系统还有财税相关信息报送板块,包括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更新和CRS年度报告,报送时限通常是每年的6月30日前。

私募基金的信息报送,Ambers系统中最常用的功能是产品重大变更和产品季度更新。产品信息更新的内容主要包括更新投资人信息和对应的风险揭示书,以及投资项目的基本信息。除此之外,如私募基金的其他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均应提交产品重大变更信息。《备案办法》规定,产品重大事项变更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产品季度更新的时限通常为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

信披系统也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常用的系统,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信披系统的报送义务是投资者通过信披系统获取信息披露报告来履行的,在完成给投资者的信息披露报告后,在信披系统进行备份,包括但不限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有机构管理员登陆端口和个人登录端口。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该指定机构管理员及时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更新入职与离职人员的信息,为具备从业资格取得条件的员工申请基金从业资格,还可以通过从业人员管理平台统一管理机构从业人员每年的后续培训情况。

(二)现场检查与合规自查

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将定期和不定期对私募基金开展以问题为导向的现场检查,重点

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登记备案信息是否失真。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更新不及时,没有按规定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变更情况;二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募集行为是否合规,特别是是否存在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行为、是否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况,夸大或虚假宣传、违规保本保收益、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等;三是基金财产的投向是否合规,特别是是否存在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是否存在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益权的情况;四是公司管理失范。如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公司管理薄弱;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披露信息不充分;没有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或执行不到位等;五是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如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通过近几年的现场检查,各证监局督促私募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优化组织架构、合规风控、财务管理等制度,充分发挥私募基金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积极作用,行业总体规范运作水平有所提升。

在加强现场检查的同时监管部门越来越重视私募基金行业的内部合规运作。每年各地证监局都会对辖区内全部或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下发合规自查通知,限期要求辖区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按通知要求提供自查报告、材料底稿或其他补充说明文件,部分地区的证监局还会抽取一定比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其中不合规者开出罚单。自查、抽查的内容和严格程度各地或有不同,但整体呈趋严态势。

企业可以根据合规自查早做准备,合规自查清单内容一般围绕非法集资行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挪用基金财产、合格投资者、利用内幕信息、公开募集、承诺保本保收益、财产混同、虚构投资标的、费用列支、登记备案信息、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风险评级、合规风控制度等问题。管理人在完成登记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地方证监局,且应根据地方证监局的自查或抽查要求及时报送各项要求的材料。

(三)投诉与纪律处分

投资者在基金投资活动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等过程中,与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行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产生民事纠纷,可以向协会投诉。投诉途径有在线投诉、来信投诉、来访投诉三种方式,私募基金业务咨询也可以拨打私募服务热线 400-017-8200。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投资基金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基金业协会对会员、在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基金业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案件的可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复核,对违反自律规则的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纪律处分,并定期公示。

重点监管要素

(一)加强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要求

关于管理人名称规范,《监管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关于私募基金产品名称规范,《命名指引》禁止在私募投资基金的名称中明示或者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禁止虚假记载和误导性、迷惑性的陈述,或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若使用最高级等表述则须提供客观证据;禁止冒用名人、知名机构的名称、字号;禁止存在易与“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与银行、信托、券商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名称发生混淆的字样。同时要求私募基金的名称应体现基金业务类别,与其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

协会在加强备案监管的同时,也在以机构合规前提下,提高备案效率,简化备案流程。协会于2020年1月17日发布通知称:自2020年2月7日起,协会将对持续合规运行、信用状况良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试行采取“分道制+抽查制”方式办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Ambers系统提交私募基金备案申请后,将于次日在协会官网以公示该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完成该基金备案。协会将在该基金备案后抽查其合规情况。若抽查中发现该基金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情形,协会将要求管理人进行整改。针对未达到适用指标基准和相关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私募基金备案申请仍维持现有人工办理方式。

(二)重申并细化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2019年《证券法》构建了规范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法律框架,设立第六章“投资者保护”专章,提出了证券公司对投资者投资相关信息进行了解、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予以区别对待和针对性权益保护;建立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先行赔付制度;新设了证券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及中介机构“过错推定责任”规则;建立了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制调解制度等。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针对违反投资者保护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惩罚措施:对于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证券公司,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经营机构将其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者服务分级政策、自查报告披露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并吸收了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新增的监管措施。《监管规定》也重申了对投资者人数的限制且禁止变相突破,并进一步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合格投资者的范围,细化基金募集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要求,对基金募集过程中宣传的方式及内容、从事资金募集活动的主体及受托方资格、分支机构的设立、基金备案等方面进行规制。

2022年1月发布的《新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加强了对证券投资领域投资者的保护,扩大了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废除前置程序,明确界定虚假陈述行为的类型、证明因果关系规定,责任主体惩罚范围扩大,完善损失认定和处理的规则。

根据监管要求,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应建立适当性管理制度及配套制度,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在确定合格投资者时,通常会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将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在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完成风险揭示后,投资者还需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三)规范关联交易,禁止违规“自融”

协会2019年12月公布的《备案须知》明确了私募基金领域的关联交易范畴,即“私募投资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要求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防范利益冲突,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

与一般的关联交易行为不同的,自《监管规定》出台以来,“自融”作为一种不合规的关联交易,已受到了明确的限制和禁止,开展“自融”行为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就私募基金而言,在投资者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投资者资产被统一纳入基金管理人资金池,并用于约定的私募投资标的以外的用途,这类违规关联交易因严重违背管理人诚实勤勉的义务,损害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对金融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监管规定》第九条第(四)款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套取私募基金财产为目的,使用私募基金财产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项目等“自融”行为。违反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可能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打破刚性兑付,排除明股实债

《资管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资管新规》第十九条列举以下刚性兑付行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备案须知》强调了私募基金的本质是进行投资活动,明确将 “明股实债”排除在外。同时,《备案须知》将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募集机构纳入了规制范围。因此,私募基金在架构设计中对“禁止刚性兑付”的原则应充分

一些私募基金设有止损线,止损线以上的本金损失是否应当赔偿取决于损失原因,若系管理人违反义务所致,则应纳入赔偿范围,若系正常投资风险,则不应赔偿。投资者能否请求管理人赔偿基金合同记载的预期收益,一般认为,若予支持将构成变相的“刚性兑付”,这与禁止收益承诺的监管要求相背离,故一般不支持投资者按照合同预期收益提出的赔偿请求。

(五)进一步严格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办法》规定了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主体、合规要求、信息范围、明确禁止的信息披露行为、披露规范要求、保密及保管义务等。

《备案须知》在《披露办法》基础上就信息披露重点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重申对于未按规定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可能采取的暂停接受备案申请、列入异常机构名单等措施;要求管理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项目投资后及时办理投资确权手续并向投资者披露、向托管人报告相关信息。

《报送通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该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强化内控管理,并就管理人存在的错报、漏报信息行为以及信息报送异常进行了规制。根据《报送通知》,有5类情形属于报送异常,将对外进行公示。管理人一旦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须自整改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取消公示。为体现差异化管理,协会也就公示管理人信息报送异常的具体事项以及整改情况进行同步公示,以体现自律管理的在信息披露领域的监督管理作用。

投资者可针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报告内容与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其他方式或渠道披露给投资者信息的一致性进行评价,并可对其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投诉。

小结:伴随着我国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社会投融资与居民财富配置需求不断增长并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私募基金以其多样化、差异化的产品、策略以及灵活的运作方式受到投资者青睐。在政策支持和资金驱动下,私募基金行业蓬勃发展。与此同时,私募基金行业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与风险,不仅对行业监管提出新要求,虽面临挑战,然变化中也蕴藏机遇。我们相信,这个年轻的行业将陪伴经济的发展不断成熟,日趋规范,在市场中扮演其不可或缺的角色。


四:私募基金最大的风险是什么

购买私募基金要看一下几个方面:管理团队和核心人员是否优秀经验丰富、历史业绩如何以及成功退出成绩如何、管理公司投资策略和投资领域,最后就是预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风险研究和趋势研究。
做好以上研究,能对你投资私募基金以及获得良好的收益有很好的帮助。
1) 私募基金购买时一般都有1%的申购费用(免申购费用的除外);
2) 投资人及委托人、资金汇款人、信托受益人均需是同一人;
3) 尽量在专业的理财顾问的指导下,填写合同,完成购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