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基金安全吗 ?棚改基金运作模式

jijinwang

棚改基金安全吗?这个问题其实很好回答,首先我们要明白棚改基金是什么?它是政府专门用于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的一项基金,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分别别是住房保障基金、棚户区改造基金和公共租赁住房基金。其中住房保障基金又分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三种类型。而棚户户区改造基金则是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主要用于改善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


一:棚改基金运作模式

1、风险投资基金 投资者将风险投资的新的形成或快速增长的新兴公司,承担巨大风险的基础上,为融资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几年后上市,兼并或其他股权转让退出投资,实现投资回报率高。 2、产业投资基金 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持股,一般不针对目标。搜索公司相对比较成熟,具有一定规模、高利润表现、快速增长、相当的市场占有率,并在行业中建立了相当大的障碍。 3、并购投资基金 是在企业扩张阶段的投资和参与管理层收购下,收购基金在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占每年流入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超过一半,相当于风险资本基金收到的资金翻了一倍多。

二:棚改基金是如何发放的?

根据《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如下:1、第六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2、第七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1)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2)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3)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4)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3、第八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1)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2)上述过程+(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3)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4)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5)上述有关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一就是你说的1:1.5的面积置换;二是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这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三是其他的搬迁奖励。关于面积认定,你们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一定明确规定了这个,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就你所说的情况,你家应该是有院子、有房子,有些地方可能会对院子中的自建房屋进行置换,原因是因为棚户区行成已久、历史遗留问题多、分户多等原因,自家居住面积不够,自然行成的院内建筑。这个有可能会按照比例置换面积,以及一部分先进补偿。请具体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情况而定。
《辽宁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两到三年基本完成全省800万平方米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任务”,根据全省棚户区的现状、居民经济状况、各市财政状况的实际,制订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辽宁、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提高居民特别是特困群体的居住水平。
2到3年基本完成806万平方米的棚户区改造任务,使居住在棚户区的24.8万户、84.4万人居住水平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1.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加强协调的原则。
2.坚持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各市政府是棚户区改造方案制定、审批、资金筹措、工程组织的实施主体、投资主体和责任主体。由各市市长全权负责各自管辖区域的棚户区改造,实施严格的市长责任制。
3.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棚户区改造要与采煤沉陷区治理相结合,与房改相结合,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推动廉租住房工作相结合。
4.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土地使用、资金使用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在城市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的照顾。
5.坚持统筹规划,搞好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
6.坚持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对没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地块,可以“平改平”。
1.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标准应结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财政和居民的收入水平确定,宜楼则楼,宜平则平,平均楼房户型不高于采煤沉陷区改造安置标准;平房不低于“三老”住房标准。
2.新建住房要进行室内简单装修,满足居民进住使用的基本要求。厨房、卫生间设施,原则上由本人负担。在新建安置回迁房可建设部分廉租房,供无能力按房改和拆迁政策出资取得房屋产权的低保户居民租住。
改造建设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市政府兜底方式解决。可采取居民个人出资;税费政策减免;棚户区腾空土地,转让给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归集土地收益资金;产权调换,在住宅小区安排一部分商业用房以筹集资金;提供市财政性资金等多种形式。省财政尽力给予支持。
各市政府要落实土地出让金、行政性收费减免、腾空地块的土地收益、住宅区商品房收益、个人出资等项资金的归集。省财政在原有预算列支的每年2亿元的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基础上,再追加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各市改造棚户区。
各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与建设计划,在详细调研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城市棚户区改造详细方案,上报省协调小组审定。
(三)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各市依据城市棚户区改造详细方案与资金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经省发改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审核后下达。
(四)编制城市棚户区改造用地计划
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详细方案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编制棚户区改造用地计划,严格按用地计划供应土地。各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用地计划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组织开发、设计、施工、监理招标
各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棚户区改造详细方案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依法组织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
各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拆迁,逐户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按照居民自愿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货币化方式安置;利用现有空置的普通商品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先安置,后改造,先拆迁少量的地块,集中建设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然后再进行大规模的拆迁;政府收购二手房和利用现有的公房作为安置用房,供产权调换居民临时居住、购买或作为廉租住房租住。
要选用国家与省推荐的建筑材料与设备,建设节能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要经过审查。小户型设计要考虑未来的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实行建设监理,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
工程完成后,要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五、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其中开发为商品住宅或者其他商服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作为政府投入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工程定额编制费;免缴价格调节基金;免缴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免缴合同协议公证费;免缴河道维护基金;免缴市场交易服务费;免缴土地登记费;免征契税、土地使用税;减半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免缴与棚户区建设有关的地方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对与棚户区建设有关的经营性收费项目予以减收。
(三)对低保户实施优惠政策。对私有产权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本人未缴费的扩大面积部分,确认为公有产权,鼓励购买或实施廉租办法;无力承担租金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记帐,代缴租金;采暖费减免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没有产籍的唯一住房,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安置。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各市政府制定。
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省发改委、财政厅协助各市筹集建设资金;省国土资源厅指导、检查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协调落实腾空土地出让收益归集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各市对棚户区内低保户核查认定以及制定落实低保户居民的住房分配政策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棚户区改造的规划、推进、综合和协调工作;省监察厅与审计厅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各市政府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立项、规划、计划、施工组织、检查验收、回迁安置等全部工作;负责土地出让金、腾空土地收益、商业用房开发收益、个人出资等项资金的归集。各市政府要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各市市长全权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把棚户区改造工作落到实处。各市建设、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省政府将与各市政府签订责任状,纳入各市政府目标考核。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三:房地产基金和棚改

年初以来房地产放松政策陆续出台,本文将梳理政策放松的脉络。以期更好的把握后续地产政策放松的方向,以及判断政策放松的效果。

第一阶段:1-4月,按揭利率开启下行,各地陆续放松限购和限贷,政策放松主要在促进居民购房需求回升。1月央行降低5年期LPR利率5个基点至4.6%,这开启了本轮按揭贷款利率下行序幕。3月政府工作报告对房地产行业的定调是 “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释放维稳房地产行业意图。各地陆续以高频率放松地产调控,包括购房补贴、公积金贷款额度提升,限购、限贷等放松。地产政策放松从最初的三四线城市逐步向一二线扩散。这一阶段针对供给端放松的措施不多,比较重要的是针对出险房企并购贷。

第二阶段:5-6月,各地需求端放松政策继续加码,供给端支持房企发债融资。429政治局会议定调进一步维稳房地产。各地需求端放松政策在5月加码,并且央行下调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限至LPR-20bp,并将5年期LPR下调15bp。

供给端放松政策增加,支持房企发债融资。5月4日,深交所发布《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要支持房企正常融资活动,允许优质房企进一步拓展债券募集资金用途。5月下旬,上交所组织碧桂园、龙湖、美的置业、新城控股和旭辉5家民营房企与投资者进行集体沟通,旨在恢复房企再融资能力。尽管增加了增信措施,但投资机构依然担心信用风险,房企发债难度依然较高。

第三阶段:7月-至今,房地产断贷风波后,政策重点转向“保交楼,稳民生”。“保交楼”成为政策着力点。各地陆续提出多种保交楼计划,包括成立房地产专项纾困基金、棚改统贷统还模式、市场化收并购模式等。政策性银行提供专项借款,地方政府协调金融机构市场化参与是目前相对有效的方式。

房地产调控政策加码放松,断贷风波扩散的风险有限,房地产或许已经触底,进一步恶化的风险有限。但居民购房需求依然偏弱,地产销售面积处于低位。房企拿地,新开工动力不足。需要时间观察政策放松对地产行业的拉动效果。

虽然房企违约及展期规模有所减少,三季度房企境内债券到期高峰将过,后续到期压力有所缓和。但当前出险房企数量仍有所增加。保交楼也并不等于保房企。房企基本面尚未出现持续改善的趋势,因而建议谨慎下沉。

风险提示:地产销售数据不及预期,宏观经济超预期下行,风险事件继续传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