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亏损法院怎么办(基金每天亏损怎么办)

jijinwang
130万买理财血本无归!曹先生在2012年花费130万元在广发银行上海金山支行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如今到期3年,银行当初所承诺的收益和本金都无法兑付,于是,曹先生直接将广发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然而法院却驳回了曹先生的上诉。
 
2010年,曹先生卖房得到现金300万元,由于金额庞大,曹先生便将钱存在了广发银行金山支行。
 
2012年,广发银行金山支行的工作人员向曹先生推荐了一个理财产品,承诺该理财产品的受益率达到60%-70%,每年有90%强制分红,三年可返还本金,七年到期后返还全部利益,并且该笔投资无任何风险。曹先生一听,无任何风险,而且收益还如此高,与其把钱放在银行,还不如买个理财,钱生钱,于是,曹先生便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一共支付了130万元,重要的是,曹先生竟然签署了空白文件。
 
然而,曹先生并不知晓的是,他购买的其实并不是广发银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而是中金鲁合基金,这是一款私募股权基金。广发银行只是代销,而这一点,银行的工作人员在介绍时并没有向曹先生坦白。
 
什么是私募基金呢?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于是,曹先生摇身一变,成为了中金鲁合创业投资中心投资人,持股比例为1.84%,出资金额为130万元。原本是2019年产品即可到期,曹先生可拿回自己的本钱,然而在2017年,中金鲁合将经营期限变更为20年,营业期限延长至2032年3月,该私募基金存续期一下子变长了,曹先生想在2019年兑付的想法自然落空。
 
曹先生将广发银行告上法院后,要求广发银行返还本金以及本该所得利益,均被法院驳回。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1. 曹先生以为自己购买的是银行的理财产品,实际上购买的是私募基金,这一点,曹先生无法提供相应的书面凭证;
 
2. 广发银行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存在风险评估、推荐材料保管、营销培训、产品准入、方案落实等五大方面的问题。虽然私募基金是在2013年6月才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适用范围,但是当时已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公募基金代销机构必须要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同时也要全面告知客户该产品所需承担的风险。
 
法院表示中金鲁合目前尚在存续期内,还未清算,曹先生作为合伙人之一,尚不能确定该笔投资是盈利还是亏损,故不能同意曹先生返回本金以及收益的请求。但曹先生作为合伙人有权要求终止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如清算后还有其他损失未获补偿,可再次上诉。
 
曹先生的遭遇,个人表示同情,但曹先生在整件事情中也有一定的责任。
1. 个人无相关金融理财的经验,只听了银行工作人员的推荐,便支付了130万元。
2. 签署空白文件,如果别人在空白文件中写明曹先生欠款100万元,那曹先生如无任何证据表明自己不欠对方款项的话,岂不是无缘无故地要背负100万元的债务。
3. 贪心,没有风险的投资不存在,收益高达60%-70%,那相应的风险必然也高达60%-70%,如果人人买理财产品就能获得这么多的收益,那我相信这个世界就没有穷人了。
 
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合小月

对暴雷私募股权的分析,除了由于市场因素无法向投资者支付外,其风险类型通常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私募股权基金本身的投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涉嫌挪用募集资金等刑事犯罪行为,导致无法向投资者支付;第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目标的风险导致支付危机,通常伴随着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等相关机构的责任.讨论是否应赔偿投资者损失。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私募基金纠纷的经验,并从法院审理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1.违规募集

“爆雷”私募所反映的非法募集问题更为突出,非法募集行为通常包括公开推广私募基金产品.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非法承诺保本保收益。

2.挪用基金财产

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管理经营募集的投资者资金。《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经理.托管人.销售机构等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从爆炸性私募股权案件可以看出,许多私募股权机构未能按照约定经营基金财产,甚至伪造文件.伪造印章等手段非法挪用基金财产的问题。

3.虚构投资目标

私募基金财产通常投资于股票.股权.债权.基金份额等投资目标,不少爆炸性私募股权在没有实际投资目标的情况下,通过虚构项目.虚构底层资产骗取投资者资金,募集资金后,将投资者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或者向其他投资者偿还本息。

除私募股权机构虚构投资目标骗取投资者资金外,许多私募股权支付危机的根源在于基础资产融资者欺诈,如虚假资产转让.虚假资产担保等融资,而私募机构可能会对融资方进行调整.风险控制失职等情况,最终由于融资方无法偿还风险爆发。

4.产品未办理备案手续

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应向基金行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提交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方向.基金类别.基金合同等材料.信息。从爆炸性私募股权反映的问题可以看出,许多私募股权机构的产品没有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或者只记录了部分产品,然后以这些产品备案为背书,为其他未备案产品筹集资金。

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的,.投资.管理.退出过程中存在违法或合同约定的情形,投资者不能通过谈判进行谈判.当谈判方式与管理人就私募股权基金的后续处置方案达成协议时,投资者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向法院起诉或仲裁机构仲裁,要求相关方承担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责任。在这个过程中,投资者需要仔细考虑哪些主被起诉,或哪些主体可能需要对投资者的损失负责。

1.私募基金经理

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的义务主要来自基金合同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约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私募股权基金募集阶段,管理者的义务主要体现在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上,包括向合格投资者推广私募股权基金.不得承诺保本保利.投资者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2.私募基金销售机构

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可以自己销售或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股权基金,实际上,更多的投资者通过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购买私募股权基金产品,与销售机构有直接联系,因此,当私募股权基金支付危机时,如果销售机构在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过程中没有履行适当义务,投资者可以要求销售机构在其过错范围内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3.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的核心义务是确保存放在托管人处的基金资金的安全,并按照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指示转移相应的资金。对于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指令,基金合同通常规定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履行通知.报告和其他义务。但托管人对管理人指令的审计义务一般仅限于基金合同.相关凭证进行正式审查,不承担实质性审查的责任。除非托管人有明显过错,否则投资者通常很难要求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4.底层资产相关责任方

对于有限合伙基金,底层资产相关责任方未履行私募股权基金还款义务的,私募股权基金视对相关方的追偿权,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

合同私募股权基金相对复杂。与有限合伙和公司私募股权基金不同,合同私募股权基金没有法律实体,投资者和经理主要根据基金合同形成合同关系。合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是否可以绕过经理直接起诉第三方,目前的法律法规仍缺乏明确的相关规定。理论上,对于合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与经理之间的关系,有两种观点:委托代理和信托关系。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替代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