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认缴出资额?什么叫以出资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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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认缴出资额,简单来说就是公司成立时,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额缴纳的出资。认缴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货币形式出资,另一种是以实物形式出出资。1、认缴制。是指企业设立时,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额缴纳的出资。这种方式适用于公司规模较小的情况,一般不需要实缴。如果公司规模模较大的话,可以采用认缴制。2、自然人投资。是指自然人作为出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出资方式。


一:什么叫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

占股 比方说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B两个股东,A股东认缴出资60万元,B股东实缴出资40万元。 占股就是A占60%,B占40%,占股是按认缴的比例来的,B股东的40万是认缴了40万但是提前实缴了。A股东虽然没有实到60万,但是如果公司要负担责任也按60%和40%承担,不是按实缴金额承担。

二:什么叫认缴的出资额

认缴出资额是指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应缴的注册金。认缴出资额由实缴出资和应缴出资两个部分组成。对公司每一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作为登记事项的不同理解,可能在具体的登记工作中会产生很大差异。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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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什么叫认缴出资时间

按经营期限填写,20年就填2035.12.23

四:什么叫实缴出资额

说白了,认缴出资金额就是股东愿意拿出来的钱数,但是,目前不一定全部拿出来,允许在一定时期内分次拿出来。现在已经拿出来的钱数就是实缴出资额。比如:一个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两个股东,A认缴600万元,B认缴400万元,约定分两期出资,一期出资500万元,二期500万元。那么,第一期出资后,A拿出了300万元,B拿出了200万元,这时候,600万元和400万元就是认缴出资金额,300万元和200万元就是实缴出资额。


五:什么叫认缴出资到期时间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施以来,股东认缴出资提前到期的相关问题,一再引人

结合此前的相关立法、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具体情形有:

一、执行案件中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的。

《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前述《公司法征求意见稿》第48条明显是对《九民纪要》该规定的发展和延伸。

《九民纪要》第6条将认缴出资加速到期适用的情形,限定于具体的执行案件中,并且强调“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而《公司法征求意见稿》第48条没有规定必须进入特定的司法程序,也没有强调公司必须出现资不抵债情况,才能适用该条款。

这种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起诉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请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实践中,为了减少债权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债权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由该股东在未履行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该股东可通过申请执行异议进行救济。与破产程序不同,债权人在执行案件中通过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所获取的权益,直接归债权人所有,而不是归被执行人公司。

二、债务产生后公司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根据前述《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债权人也可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该规定不是对既有法律规定的逾越,而是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该情形下的具体适用。这种情形的理论基础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即对于公司股东会延长股东出资的行为,实质就是公司放弃即将到期的对股东的债权,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详言之,纪要规定,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对该延长的出资期限,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请求股东按原来约定的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3]这种情况下,并不要求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已具备破产原因”。

三、公司依法解散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征求意见稿》第225条列举了5项解散事由:“(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设立登记;(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227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司法解散)

四、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

这是我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生效)既有的规定。《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第20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构成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事由,认缴出资的股东有义务及时将尚未届至缴纳期限的出资额缴付到位。破产申请受理后,及时向认缴出资的股东追收其未缴纳的出资额,是破产管理人的一项重要职权。[4]

与执行案件不同,在破产程序中,这种情况下股东缴纳的出资额,属于公司破产财产的范围,不得单独用以清偿个别债务。

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尚未生效)

《公司法征求意见稿》第48条如正式实施,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将作为一项单独的制度,在国家法律层面得以确立。在尚未进入任何司法程序的情况下,股东认缴出资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的,股东应当立即履行所认缴的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据此可知,并非只要出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者债权人即有权要求认缴出资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认缴出资提前到期,必须要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关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可知,只要公司实质上符合了最低限度的破产条件,《公司法征求意见稿》第48条规定的认缴出资提前到期制度即可适用。

注释:

[1]参见刘俊海著:《公司法学》(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9月版:第90页。

[2]详见(2022)粤01民终2535号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11330号民事判决书等。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2月版:第125页。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3月版:第268页。

闫瑞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业务领域: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企业合规

电子邮箱:rui.yan@denton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