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基金管理办法_商业银行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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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基金管理办法》。这意味着,中国证监会正式启动基金子公司试点工作。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有利于提升基金子公司运营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行业健有序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引导基金子公司专注主业,规范经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中新经纬app)(编译/清风)。


一:董事会议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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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议案审核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和议案审核,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议案是指公司按规定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所有提案。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议案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等议案相关部门履行各自的审核职责。

第四条 公司所有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应先报董事会办公室初审,初审通过后,报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需要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议案审核

第五条 涉及到公司总部各部门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事项,由相关部门交公司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初审,董办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审核后,经公司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及会签领导、公司总经理或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分别审核并签字确认,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涉及到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事项,由相关公司交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初审,董办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审核后,经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主管领导及会签领导、公司总经理或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分别审核并签字确认,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各自负责的业务,填写《董事会议案材料送审单》(附件一)和《董事会议案材料送审单》(附件二),并签署相关意见后,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所有签署意见的部门和责任人,应明确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并注明原因后再向上提交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董事会议案的书面和电子材料后,认为有关材料不具体或不充分时,可以要求修改或补充,并在收到修改或补充材料三日内完成审核和备案。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审核和备案工作完成后,草拟董事会议案(含议案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材料齐备后,填写《董事会议案送审单》(附件三),由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董事长逐级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经董事长最终审核同意后形成正式议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会议的议案(含议案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确定后,经董事长同意,方可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议案及相关材料应按规定时间送交各位董事,同时抄送各位监事,确保董事、监事有足够的时间熟悉议案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记录工作,并根据各位董事、监事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和补充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如有需要执行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决议内容形成对外公告和通知,下发给有关需要执行的部门。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给予积极配合,保证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应做好议案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有关议案内容。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述的议案主要是指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其执行有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执行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季报)

(二) 临时报告

1.银行贷款类

2.对外担保类

3.关联交易类

4.对外投资类

5.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类

6.人事任免类

7.重大合同

8.由董事会决定的经营管理类

9.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涉及到上述事项时,应及时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沟通,并根据提供的董事会议案和公告所需要的材料清单,及时提供审核和备案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本管理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董事会议案和公告所需材料的收集、整理、备案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材料的审核,董事会议案、公告的起草、报送、会议组织、文件存档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本细则涉及到的相关公司、部门及人员未按照上述流程操作,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董事会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规范董事监事履职行为,促进银行业保险业稳健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本机构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情况开展评价的行为。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对本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相关工作,对自身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第五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将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情况纳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第六条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一节基本职责第七条董事监事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诚信受托义务及作出的承诺,服务于银行保险机构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第八条董事监事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声誉和守法合规记录,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具备与所任职务匹配的知识、经验、能力和精力,保持履职所需要的独立性、个人及家庭财务的稳健性。
董事监事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地位谋取私利或侵占银行保险机构财产,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不得损害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第九条董事监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保证严格保守银行保险机构秘密,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董事监事应当恪守承诺。第十条董事监事应当如实告知银行保险机构自身本职、兼职情况,确保任职情况符合监管要求,并且与银行保险机构不存在利益冲突。第十一条董事监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变动情况。董事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关联交易和履职回避相关规定。第十二条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时,特别是在决策可能对不同股东造成不同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坚持公平原则。董事监事发现股东、其他单位、个人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干预或限制的,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或向监管部门反映。第十三条董事监事应当持续了解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战略管理、经营投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财务会计等情况,依法合规参会议事、提出意见建议和行使表决权,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提升董事会决策和监事会监督质效,推动和监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落实到位。
董事监事应当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评价,持续跟进监管部门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情况。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每年在银行保险机构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银行保险机构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第十五条董事监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监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董事监事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前款所称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的方式召开的会议。第十六条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原董事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占比少于三分之一的,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除外。

三:国企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决策程序实质上是一样的。公司内部控制治理完善的话,是需要参照《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相应的决策要求进行执行的。
如果董事会全体懂事同意,可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