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哪些情况需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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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哪些情况需要法律意见书呢?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构提交法律意见书。


一:私募基金产品备案需要法律意见书吗

以前是不需要的,从2016年开始私募基金备案都必须提交法律意见书了,备案管理比较严格,对于高管人员要求也必须是相关工作从业经验,协会会员也有限制数,到达一定量的时候可能是备案就停止了,这个政策可能在年底出,想要备案的抓紧中惠万家贺田。

二: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收费标准

每经

7月19日,深圳证监局发布《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2022年第4期)》。其中提到近期查出的私募基金违规典型问题包括:部分机构未经登记就开展私募业务,买“壳”、卖“壳”屡禁不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损害私募基金行业形象。

近期问题集中在三大领域

深交所指出,近期核查发现的问题主要有三大项:

一是未经登记开展私募业务。部分机构未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基金管理”的名义对外募集资金,开展私募业务。一些投资类公司以保本保收益方式公开募集资金,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个别违法机构和人员设立与知名金融机构相似名称,或者冒用已登记公司开展宣传,欺骗误导投资者,使用POS机刷卡方式收取投资款,导致投资者维权难、资金追查难,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及私募基金行业秩序。

二是买“壳”、卖“壳”屡禁不止。部分已登记私募机构明知他人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可能从事场外**、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仍违规出售、出借公司给他人使用。一些私募机构在管理人资格被注销后,买“壳”借“壳”继续募集资金,诓骗投资者。一些违法中介机构从事招募挂靠人员、私募机构买卖壳、代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业务,严重违反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影响私募行业社会形象。

三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募集后,未到中基协履行备案手续即开始投资。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他人设立的有限合伙开展募资,规避监管。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非合格投资者归集到有限合伙企业,再投向已备案私募基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实现循环募资、突破200人上限、备少募多等非法目的。

每经调查:101万即可买壳 包发产品及代持

值得一提的是,深圳证监局所提到的买“壳”、卖“壳”屡禁不止问题,今年5月24日,《每日经济新闻》曾发布题为《深度解密“私募壳”灰色产业链:101万买壳,包发产品及代持,几百万保壳基金13万一口价保壳》的调查报道,揭示了私募基金“壳资源”买卖的冰山一角。

当时每经

通过调查后,

从今日深圳证监局发布的《监管通报》来看,买“壳”、卖“壳”不但违规,还存在极大风险。壳私募还可能从事场外**、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为市场带来风险,为投资者带来潜在损失。

深圳证监局在监管要求中特别提出,要及时清理“空壳”企业:“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详细梳理已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情况,对于无实质经营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及时予以清理”。

投资者应自觉抵制“保本保收益”等噱头

此外,深圳证监局还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做到三点,保护好钱袋子:

一要树立合规意识,在购买私募基金前谨慎核实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信息、合规诚信信息;投资款划转时,认真核对对手方银行账户;完成资金款项汇入后及时了解所申购私募基金的备案信息,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二要坚持理性投资,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三要提高风险意识,自觉抵制“保本保收益”“高收益无风险”“快速致富”等噱头诱惑。投资者如遇诈骗或发现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应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每日经济新闻

每日经济新闻


三:私募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